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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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
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
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
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
处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处理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根据
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措施:
(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
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
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形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包括但不
限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
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
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五)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
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处理程序
(一)学校、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或者发现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嫌疑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二)学校、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构成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措施给予相应处理;
(三)对教师的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结果、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四)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教育
(一)学校、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
(二)教师应当自觉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道德素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三)学校、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教师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反馈
(一)学校、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档案,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
(二)对经处理的教师,学校、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回访,了解其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应当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三)学校、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有关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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