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管理小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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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小组工作制度
一、目的和原则
为加强放射防护管理工作,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小组的工作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原则。

二、组织机构
放射防护管理小组由医院领导、放射科负责人、放射科医师、放射科技师、辐射防护专家等组成。

放射防护管理小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主任由医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放射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放射科医师、放射科技师和辐射防护专家担任。

三、工作职责
1. 制定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放射防护工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2. 组织放射防护培训和考核,确保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

3. 定期对放射诊疗场所进行辐射水平监测,评估放射防护设施的有效性。

4. 组织放射诊疗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5. 定期向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放射防护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工作制度
1. 放射防护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放射防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解决存在的问题。

会议间隔不超过半年。

2. 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成员应当积极参与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对放射防护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 放射防护管理小组应当定期组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提高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和能力。

4. 放射防护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场所进行辐射水平监测,确保放射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5. 放射防护管理小组应当及时处理放射诊疗事故,并向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考核与评价
放射防护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对放射防护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对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和放射防护工作规程进行修订和完善。

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成员应当积极参与考核与评价工作,对放射防护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放射防护管理小组。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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