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与准则教学大纲MicrosoftWord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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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与准则》
教学大纲
前言
一、课程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与准则是世界各成员国商人参与国际贸易应遵守的原则。

他的应用,可以减少当事人在权力、责任、义务等方面的摩擦,可以极大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外贸经营权的全面放开和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对外贸易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因此,认真学习、研究、灵活掌握和遵循国际惯例与准则就显得十分重要。

该课程是国际贸易专业的重点专业课之一。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使学生能够熟练、灵活掌握国际贸易惯例与准则,并能应用惯例与准则解决国际贸易实务中出现的案例与问题。

该课程主要面向国际贸易学院的学生,前期课程要求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及相应的外贸英语等。

三、教学内容
教学课时分配表
部分总课时授课时

案例讨

导论22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术语88
第二部分国际货物运输88
第三部分国际货运保险88
第四部分国际结算21203
总计48453
第一部分导论
(一)国际贸易惯例定义
是指国际组织、国家、法人、在国际经济事务的长期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一些较为明确和固定的内容,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通用习惯和一般做法.
(二)国际贸易惯例定义的外延
1.来源上讲,国际贸易惯例是从大量的、长期的国际经济事务交往活动中产生的,是国际分工与交换、国际竞争与合作的一系列经贸活动的结果,也是国际贸易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

2.从形式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包括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范。

3.从效力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和准则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但是按照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允许当事人有选择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

4.从内容上讲,国家贸易惯例的具体内容在各国或各地区经贸活动中有不同的解释。

有的甚至带有明显的地区性。

5.从范围上讲,随着国际贸易及其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关系的日
益扩大和密切,国际贸易惯例与准则在广度上逐步拓宽,既包括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条约和协定等,又包括特定专业领域的通用规定和习惯;在深度上逐步渗透,有些惯例则被逐步纳入到某些国家的国内法,有些已为国际条约所采用,成为国际条约的内容,即惯例规则的“条约化”。

6.从发展上讲,国际贸易惯例与准则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他的内容、形式等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修正、补充的。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构成和内容
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准则主要有以下六类:
1.贸易术语(贸易条件)或价格术语方面的惯例准则。

主要包括(1)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法协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的惯例准则。

主要包括:(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签约议定书》(《海牙规则》);(2)《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签约议定书》(《维斯比规则》);(3)《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3.国际贸易运输保险方面的惯例准则。

主要包括:(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2)《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3)国际海事委员会《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及《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结算方面的惯例准则。

主要包括:(1)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2)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3)国际商会《1998年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等。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方面的惯例准则。

主要包括:(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3)美国《统一商法典》;(4)《法国民法典》。

6.国际贸易中的协商、调解、种菜、诉讼方面的惯例准则。

主要包括(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本课程主要介绍前四大类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1.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时值用一个简短的英文缩写表示货物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

2.贸易术语的分类
贸易术语按交货地点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在出口国交货的
贸易术语,在进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
3.贸易术语的作用
可以简化交易程序、指导贸易实践并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争议。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于1932年专门为CIF合同性质、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做得比较详细地解释。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对Ex Point of Origin、FOB、FAS、C&F、CIF、Ex Dock六种贸易术语给予解释,还把其中的FOB分成六种类型,其中只有FOB Vessel基本类似国际商会的FOB的定义。

该修正本广泛应用于美洲。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

国际商会于2000年推出了通则的最新修订本,仍保留原来的13种贸易术语,仍分为E、F、C、D四组,但几乎对每一属于均作了或多或少的修订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主要术语
(一)六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1.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刚把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在装运港有效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出口手续。

FOB术语下,注意船舷的含义,风险划分的不同解释,FOB得
变形等问题。

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成本价运费(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费用,自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CFR术语下,卖方注意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CFR术语仅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

3.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除负责与CFR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海运运输中的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CIF术语下,应明确说明租船或订舱、办理保险、费用划分、单据买卖等问题。

CIF属于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4.货交承运人(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并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

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将货物置于承运人出之下的地点。

根据商业惯例,在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在由卖方
承担风险和费用时,卖方可以办理。

FCA术语下,注意2000年《通则》与1990年《通则》在交货条件上的重大变化。

FCA术语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5.运费付至……(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是指卖方订立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处置之日起,从卖方转由卖方承担。

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6.运费、保险费付至……(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是指卖方除负有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卖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货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二)其他贸易术语
1.工厂交货(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即工厂或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给卖方处置时,即履行其交货任务。

特别是,卖方不承担将其货物装上买房备妥的运输车辆或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责任。

除非另有规定,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手续。

本术语是卖方责任最小的术语,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的情况下,不应使用本术语,可使用FCA术语。

EXW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装运港船边交货(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将货物交指卖方指定船驳的船边,并承担货物交到船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注意2000年《通则》于1990年《通则》在该术语下做的重大变化。

FAS术语仅适用与海运和内河运输。

3.边境交货(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是指卖方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但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之前,履行其交货义务,并负责在交货地点把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

DAF术语主要适用于货物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也可用于其他任何运输方式。

4.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负责将备妥的货物按通常路线和惯常方式运到指定的目的港,并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交付至指定目的港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不包括卸货及进口结关手续)。

DES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5.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卖方负责将备妥的货物按通常路线和惯常方式运到指定的目的港,并负责将货物从船上卸到岸上。

卖方在交货期内,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

卖方承担在目的港交货前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

DEQ术语下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负担进口关税。

DEQ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6.未完税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是指卖方要以通常条件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通常路线和惯常方式运到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之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不包括进口是应支付的关税和捐税)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的风险。

买方必须承担引起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是应支付某些费用的义务(如增值税),应用文字明确地说明“未完税交货,增值税已付(……指定目的地)
DDU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7.完税交货(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交货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进口国制定目的地,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制定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包括在进口地办理进口手续和支付进口捐税。

本术语是卖方责任最大的术语。

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本术语,可使用DDU术语。

如果当事人希望排除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是应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的义务,应用文字明确地说明“完税交货,增值税未付(……指定目的地)”。

DD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第三部分国际货物运输
一、概述
1.国际海洋运输
国际海洋运输是利用船舶在两个不同国家或地区港口间通过一定航线和航区来进行国家或地区港口间通过一定航线和航区进行的。

具有载运量大,运费低廉等优点,航行速度慢、风险较大等缺点。

2.海洋运输提单
海洋运输提单是国际海洋运输的主要单证。

海洋运输提单,简称提单,是海洋运输中承运人或其代理应托运人的要求,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

3.提单的作用
提单具有以下三种作用:(1)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

(2)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

(3)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

二、海牙规则
(一)《海牙规则》的框架结构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义务、权利以及豁免作了规定,使提单下货方的利益在哟定的范围内获得一些安全保障。

《海牙规则》共16条,其中第1——8条是有关提单部分,第9条是确定条文中涉及的货币单位,第10条是赋予签字国在提单上引用公约条款的权利。

第11——16条订明各国批准、承认、假如、退出或修改等程序的规定。

(二)《海牙规定》的主要内容
1.有关概念的含义
(1)承运人,是指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2)运输合同,仅指适用于提单或任何类式的物权证件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
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证件,在它们成为制约
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3)货物,是指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
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4)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人和船舶。

(5)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只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2.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

①使船舶适于航
行;②适当地配备船只、装备和供应船舶;③使货舱、
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载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
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2)承运人应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必须给托运人签发提单,提单上应载
明货物的唛头、号码、包装或件数、数量或种粮以及货
物的表面状况。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用吊钩至钓钩原则或船栏之船栏原则,即自货物装上船时开始指货物卸离船时为止。

4.托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1)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书面提供的唛头、件数、数量或重量均正确无误;并应赔偿给
承运人由于这些项目不正确所引起或导致的一切灭失、
损坏或费用。

(2)对于易燃、易爆或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如实申报。

5.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规定
在开航前或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2)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都不负责。

①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
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传播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
务;②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
除外;③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④天灾;⑤战争行为;⑥公敌行为;⑦君主、当权者或
人民的扣押或管制,或依法扣押;⑧检疫限制;⑨托运
人或货主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⑩不论由
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限
制工作;⑾暴动或骚乱;⑿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户
财产;⒀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
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⒁包装不良;⒂标
识不清或不当;⒃虽可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等
等。

6.诉讼时效
托运人与承运人一旦发生纠纷,其诉讼时效为一年,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算。

7.赔偿责任限制
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额最高为100英镑或与其等值得其他货币。

8.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其他权利
三、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共17条,分别对《海牙规则》的第三、四、九、十条进行了修改。

主要修改为: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即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也适用于从一个缔约港口启运的提单,同时还适用于提单中规定受该规则约束的任何提单。

2.提高了最高赔偿限额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改为:每件或每计费单位1万金法郎(相当于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30金法郎(相当于2特别提款权,以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

3.明确了承运人的受雇人及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即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索赔诉讼中可以享受与承运人相同的抗辩事由和责任限制。

4.保护善意提单受让人
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行事的第三者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四、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共34条,分总则、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运输单位、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等六大部分,对《海牙规则》作了如下修改:
1.扩大了货物的范围
将活动物和甲板货包括在货物的范围内。

2.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如果⑴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装货港货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⑵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且该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⑶提单是在一个缔约国内签发的,或⑷提单规定受本公约的约束等等。

3.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运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

4.加重了承运的举证基础和举证责任
废除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所有免责条款,采用推定过失责任。

5.加大了单位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以灭失或损坏货物相当于每件或每运输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相当于毛重每千克2.5特别提款权为限,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6.延长了诉讼时效
托运人提出诉讼和仲裁的时效为两年。

7.延长了收货人发出索赔通知的时间
第四部分国际货运保险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风险和损失
1.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大类(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也叫海难,是指传播、货物在海运过程中所发生的固有风险。

主要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主要又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2.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发生海上风险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海上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被保货物的完全灭失或损坏,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损的程度,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3.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是海上风险造成的费用损失,分为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
1.《海洋运输保险条款》的框架结构
《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共分五节,第一节为责任范围,第二节为除外责任,第三节为责任起讫,第四届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节为索赔期限,后四节的内容是三种基本险的共同内容。

2. 《海洋运输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1)责任范围
分述三种基本险即平安险(FPA),水渍险(WPA)、一切险(All Risks)各自的承包责任范围。

(2)除外责任
根据本条款规定,不论是平安险(FPA),水渍险(WPA)、一切险(All Risks),对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过失或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及另外四中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责任起讫
三种基本险的责任起讫采取仓至仓的原则
(4)被保险人义务
条款规定当被保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等五项义务。

(5)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为两年,自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
三、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主要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于1983年4月1日起实施新保险条款,险别有6种:协会货物条款(A), 协会货物条款(B), 协会货物条款(C),协会战争险条款、协会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

2.ICC(A)、ICC(B)、ICC(C)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1)I CC(A)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法规定承保风险。

除外责任有一般除外责任,不是行、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

(2)I CC(B)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采用列明风险的形式,列出的就是承保的范围,除外责任与ICC(A)险基本相同。

(3)I CC(C)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只保重大的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与ICC(B)完全相同。

四、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简介
该规则是一个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自1877命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后,这项规则经过多次修改,由于每次修改都不废止旧规则,所以目前国际上共有1890年、1924年、1950年、1974年和1994年五个规则并存,供有关方面选择使用。

2.《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简介
该规则全文共30条,由四组性质不同的条文组成,第一组是总则性质的规则,对规则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第二组为首要的规则,强调牺牲和费用的合理性;第三组为字母规则,从A——G共7条,
对共同海损的定义、范围、补偿和分摊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四组为数字规则,共22条,对处理共同海损理算的一些手续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五、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合同
有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保险凭证、暂保单四种。

2.实际业务中主要采用的保险单形式
定值保单、不定值保单、航程保单、混合保单、定名保单、流动保单、预约保单及总括保单等
第五部分国际结算
一、国际结算概述
1.国际结算含义
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所引起的货币收付或结算称为国际结算。

2.票据
(1)票据的含义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商业凭证;狭义的票据则专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

(2)票据的作用
票据具有结算、信用、流通三种作用。

(3)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流通性、要式性、无因性、提示性和返还性五个特点。

3.狭义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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