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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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新生儿的合法权益,提升医疗管理水平,特制定本
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医务人员。
三、负责部门及人员
1、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出生医
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2、医院的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医务人员应当协助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查验
1、医疗机构在接到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时,应当及时受理,并要求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供
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查验工作,核
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并对新生儿的基本
信息进行认真审查。
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身份的查验工作,确保出生医学
证明的真实性。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和保管
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作为颁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并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对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确保证明的
唯一性。
3、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在颁发后及时交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并严格告知保管要求。
4、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妥善
保管,并保证证明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使用
1、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好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在需要时妥善使用。
2、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对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查询系统,方便相关机构或个人进行信息查询。
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等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调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
4、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如实使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擅自改动证明内容。
七、相关制度监督和责任追究
1、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好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2、医院管理部门应当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上报医院管理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情况以及相关档案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八、附则
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医院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管理制度经过医院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本管理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进行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