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知-东府〔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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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正文: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东府〔202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策划和决策审批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项目建设实施

第五章项目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项目,按规定的程序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大中修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电子政务项目、应急抢险项目,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密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规模必须与财政承担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鼓励社会资本投向上述领域,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政府投资范围,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项目代码制度。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项目代码,使用项目代码申办各项审批手续。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各项目审批部门通过项目代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流转,实现审批信息和批复文件的共享互用,提高项目审批和监管效率。

第六条除涉及跨功能区、镇街功能布局,需由市统筹平衡的以外,市、功能区或镇街(园区)共同出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下(不含50%)的,由功能区、镇街(园区)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职责。

中央、省与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相关审批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批,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及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本级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估算,对项目概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协助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市政、林业、轨道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策划和决策审批

第八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相关规划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提出本领域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策划研究。

项目前期策划研究内容包括建设必要性、项目需求、功能定位、选址意向、拟建规模(或服务能力)、投资估算等,提出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时间,初步分析项目实施条件,如项目用地条件、规划符合性、环境保护要求等。

项目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关资信证书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前期策划研究,编制形成项目前期策划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审批窗口前移,在项目策划阶段提前介入,会同市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和项目单位共同研究会商策划,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咨询,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布局、定位、规模等关键要素进行审核把关,提出下一步的工作建议。依托“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加强部门间业务协同,提高项目策划生成效率。

第九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要求,根据所辖领域项目建设需求及前期策划开展情况,按轻重缓急原则,提出近三年内要续建、新建、竣工结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清单及建设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总体衔接平衡后,形成三年滚动建设规划草案。

三年滚动建设规划草案应当对该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现状及问题短板进行分析,提出建设实施目标、资金需求以及项目清单,明确各项目的功能定位、建设时序、分年投资需求、项目实施主体、初步选址、用地规模、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周期以及用地规划实施条件等。未立项的项目,应在草案中附上项目前期策划报告或经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工作会议、指挥部会议讨论同意的会议纪要或有关文件。

纳入国家和省专项规划、市级总体发展规划和市级专项规划的项目,优先列入三年滚动建设规划。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三年滚动建设规划草案进行联合审查,会同市财政部门上报市政府审定实施。项目联合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三年滚动建设规划印发后,经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专项工作指挥部研究决策需要建设的项目,自动纳入三年滚动建设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进行滚动修编,在每年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前,按第九、十条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制度,依托“东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平台”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和投资计划管理平台,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项目库分为储备项目库、预备项目库和正式项目库。项目建议书经批复同意或三年滚动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自动进入储备项目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同意后,自动转入预备项目库;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批复同意后自动转入正式项目库。

未纳入三年滚动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进入项目前期审批环节。确实需要立项建设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依据,按要求编制有关报批文件。无法提供国家、省和市相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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