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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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方的实物出资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P100 (1)是合资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 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 时国际市场价格.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案例
甲,乙,丙,丁,戊5人决定出资设立一家合资 有限公司,其中甲是外国人.公司生产戊拥有的专 利技术产品.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以美元 出资,折合人民币90万元;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经出资人共同协商作价100万元,另出人民币20万元; 丙以厂房和实物出资,经出资人共同商量作价100万 元,另出资人民币40万元;出资人一致同意丁以劳 务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20 万元. 问: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存在什么问题?
5,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按合同约定分配或分担P109 利润分配方式有: (1)产品分成 (2)利润分成 (3)约定的其他方式.如:保证一方或各方收益达到 某一固定值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6,外商先行回收投资P109 (1)条件: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 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2)回收方式: a,在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 例; b,外方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c,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 回收投资方式.
所谓"契约式"就是出资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分配利润 和分担风险.
2,法律地位:法人--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人--合伙企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四,中外合资企业的资本
1,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方式:P108 货币,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2,投资比例: 法人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非法人型:没有规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3,出资期限 按合同约定 合同未约定的由工商部门限期缴纳 4,资本变更P108 增加,减少 合作期内不得减少,除非因投资总额,生 产规模等发生变化必须减少. 变更程序:(1)合作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 (2)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向原工商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8,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营合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或分担,利润分配需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后从税后净利润先提取三项基金(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法律没规定提取 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确定.),然后分配. 六,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1,最高权力机构P48 董事会 议事规则 2.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3,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1,概念P97 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为适应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需要,我国已制定 了一系列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范 .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4)谈判并订立合营协议,合同,章程. (5) 由中方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
申请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 议,合同和章程;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人选名单, 以及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副 董事长人选名单;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 的意见
(6)审核批准
审批部门:商务部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商务 部备案
(7)工商登记成立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五,中外合资企业的资本
1,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中外合资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 和.P100 2,出资方式:认缴出资P100 货币,实物,场地使用权(中方),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3,投资比例:P100 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 低于25%.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设立程序 (1)中外双方相互选择和考察.
主要考察资信情况,投资能力,投资真伪,科技是否先进等. 考察不认真,可能会出现资金不到位,商业欺诈等现象.
(2)双方签定《合资经营企业意想书》. (3)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 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 研究报告.(即申请立项)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P9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P
定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 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 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 分担风险及亏损的股权式企业. 中国合营者必须是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国合营者除了是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 外,还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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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功能和作用
1,从资本输出国来看 (1)可以减少本国政策变化与国家征收的风险. (2)通过当地合作者的协助,可以在资源,资 金上得到方便. (3)可以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 (4)有利用双方经济协作关系的良性发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2,从资本输入国来看 (1)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不足的问题. (2)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发展本国经济实力. (3)利用外国投资者的销售经验和销售渠道,促进本 国产品出口,扩大外汇收入. (4)吸收外国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本国企业的管理水 平. (5)加速培养本国的技术人才和企业家.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8次会议修改 (3)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8次会议修改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7,资本变更P100 增加,减少,转让 合营期内不得减少,除非因投资总额,生产 规模等发生变化必须减少. 增减程序:(1)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2)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程序:(1)合营各方书面同意;(2)报原 审批机关批准;(3)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转让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3,与合资企业的区别: (1)合营的方式不同. (2)组织形式不同. (3)分配方式不同. (4)回收投资的期限不同. (5)经营期满后财产归属不同. (6)经营管理方式不同.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 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或合伙企业 最大特征:契约式企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P107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P
1,定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与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 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特征 (1)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依据. (2)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3)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 (4)分配不按出资比例,而根据合同约定(契约式).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案例P97 案例
1997年11月 1997年11月,河南某工业公司与日本某有限责任公司商议成立一 家中日合资企业,日方先提出了合资企业的协议草案. 家中日合资企业,日方先提出了合资企业的协议草案.草案中有 下列条款: 下列条款: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2条: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外方出资100 200万元人民币 100万 第5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外方出资100万 元人民币,以货币和工业产权出资,其中工业产权作价为80 80万元 元人民币,以货币和工业产权出资,其中工业产权作价为80万元 人民币…… 人民币 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 第6条: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必须 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 15%. 在3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 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出资, 第7条: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出资,转 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11条 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 第11条: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 18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 第18条: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日本国 法律. 法律. 中方看了草案后认为其中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方看了草案后认为其中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进行修 日方则坚持草案没有违法,双方发生了争执. 改.日方则坚持草案没有违法,双方发生了争执.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 位P98 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最大特征:股权式企业.
所谓"股权式"就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 额享有其权利.出资者在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划分均 以股权为基准,即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 险.
2,法律地位: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4,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P101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 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 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 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P97 外商投资企业概述P
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的规定,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由外 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大陆境内 设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 境内的分支机构. 2,特征: 第一,是外国人私人以直接投资方式设立的企业. 第二,是由外国人参与或独立设立的企业. 第三,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 内设立).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5,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1)定义: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中外合 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 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2)构成: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构成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6,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A,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 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B,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 1000万美元(含 1000万美 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C,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 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 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投资总额的l/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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