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批准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经贸安全〔2003〕302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原材料工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我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省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实施办法所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附件1)。
第三条浙江省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工商、卫生、铁路、民航、邮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所采取的防范或者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鼓励、支持和保护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社会监督。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必须在批准的区域或者场所内进行。
第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在专家审查后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工作规定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如在执行中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业、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且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应急危化〔2023〕17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应急危化〔2023〕179号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现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3)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企业;(4)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一)违法行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法律规定:《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30日内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再次违法,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法律规定:《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登记记录保存1年6个月以上,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初次违法,登记记录保存1年以上1年6个月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初次违法,登记记录保存1年以下,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4)再次违法,或者没有登记记录的,处2万元罚款。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浙公通字[2005]118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05〕118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厅。
浙江省公安厅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一、基本职责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职责:(一)受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报告其储存物品品名、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以及有关许可管理部门的许可情况通报;接受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剧毒化学品单位处置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方案备案;(二)受理剧毒化学品单位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请、审查、核发,并监督证件的管理、使用;(三)检查监督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和实施安全保卫组织、流向登记、封闭式管理、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制度,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误领发、以及非法买卖等剧毒化学品流失案件、事件发生;(四)受理剧毒化学品被抢、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流散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报告;(五)受理公众向公安机关上交危险化学品事宜,并按规定办理保管、销毁的移交工作;(六)依法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的行为;(七)其他根据指令参与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备案登记(一)备案登记机关。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201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10〕201号)宁波、温州、嘉兴、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你们相继向我局行文请示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入园行业及范围等问题,经认真组织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现一并批复如下:一、安全规划总体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是我省当前和今后规划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和布局的指导性和原则性文件。
根据《工作意见》要求,设区市政府要依法统筹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化工专门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域。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区入园问题。
安监部门要依法、从严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于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化工园区内建设;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根据其危险性,积极引导项目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合理布局、依法建设,确保安全。
对于成品油库、油漆涂料集中库房等为社会提供直接、便捷服务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如受当地条件所限,确实无法建设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划确定。
另涉及危险化学品但生产过程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加工型建设项目,如混配农药剂型加工、涂料、蓄电池等建设项目,在确保安全条件、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也可因地设置。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8〕7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指导、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试行)3.1法律法规20理制度;2.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建立法律、法规、标准等的清单;3.定期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识别、更新和获取;4.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2.无责任部门扣2分;未明确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每项扣未形成法规清单扣2分。
3.未定期更新扣5分;每项法规未及时更新或每缺少一项法规扣分。
4.未传达给相关方,每发现一次扣1分。
3.2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101.企业与上级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2.签定企业内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每项5分。
1.有文本,涵盖企业内所有单位和部门,缺少一个单位或部门扣2.有文本,涵盖企业内各级人员,缺少一人扣1分。
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01.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1.本项20分。
查看文本,每少一种扣1分。
2.本项10分。
抽查工作岗位,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3.4岗位1. 根据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1. 本项20分。
查看文本,每少一4.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20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 其他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ﻫ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工作规定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如在执行中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充装(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业、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且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浙政办发[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我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大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8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各市、县(市、区)政府(一)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力量、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创新,构建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全面提高事故防范组织协调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
(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有关地方要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园区或集聚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安全保障设施。
(四)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规划建设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安全隐患、事故车辆卸载基地。
(五)按照法定权限决定并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转产、停产、搬迁、关闭。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制定并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的设立或变更,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其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使用单位是指建有化工设施(装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参与或伴有化学反应过程,且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为非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
第四条【备案】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基本条件第五条【明确责任】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并符合下列安全生产要求:(一)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涉及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使用涉及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如:动火,高处作业,吊装等);(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剧毒品);(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劳动保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10)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15)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16)消防管理制度;(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9)相关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号)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91号),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2月17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号)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91号),推进危险化学品产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下同)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部署要求,以危险化学品产品和相关特种设备为重点,坚持齐抓共管,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预防,坚持系统治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危险化学品产品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制机制,努力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形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全省危险化学品产品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危险化学品产品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进一步摸清,安全风险信息平台有效发挥作用。
综合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涉危险化学品产品和特种设备事故得到有效防范。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
3.本项4分。查安全评价资料及现场安全设施是否对应、有无变更资料,每项不符合扣2分。
4.本项3分。查现场一处不符合扣1分。
4.5.2生产设备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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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设备设施台帐,记录、档案齐全,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
2.特种设备、安全装置、防护器材、防雷防静电、电气防爆等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测、检查和维护保养,有记录;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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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2.生产(储存)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3.未经设计确认不得擅自变更安全设施的设计与施工;
4.及时更新淘汰、落后的生产(储存)设备设施。
1.本项4分。查各阶段资料及审查报告,每项不符合扣2分。
3.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包括中试)前,其企业内部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1.本项10分。抽查员工,每个考核不合格或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而上岗员工扣1分。
2.本项5分。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个不符合扣1分。
每项10分。
1.为否决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或无安全资格证,每人扣5分。
2.本项所指人员未接受培训或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上岗的,每人扣2分。
4.4.2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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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从业人员进行基本功训练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1 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及《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浙安监管综[2006]76号),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采用系统化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制定本标准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同时还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
目的是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企业。
在全省范围内,只要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企业,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
3 术语3.1 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本标准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成本的单位。
3.4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指导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三条申请达标考核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许可;二、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自评;三、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泄漏事故。
第四条申请达标考核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企业复评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4份和电子版1份;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评报告》)第五条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分为省级和市级。
考评标准如下:(一)、省、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分别评定得分在90总分值(含)以上的和75总分值(含)以上的但不足90总分值的。
(二)、安全标准化A级要素在评定中的权重系数:1、负责人与责任(0.10)2、风险管理(0.1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0.10)4、培训教育(0.10)5、生产设施(0.12)6、作业安全(0.13)7、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0.10)8、职业危害(0.05)9、事故与应急(0.05)10、检查与绩效考核(0.10)(三)安全标准化要素考核要求:1、标注有“▲”的条款危否决项。
不能满足该条款的企业不能评定为省、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
2、其中“4.2风险管理”、“4.5设备设施”、“4.6作业安全”的要素得分值不得低于85分。
(四)安全标准化评定得分计算办法:安全标准化评定满分为100分。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体灼伤、死亡等事故的化学物品及放射性物品。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油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石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工商、技术监督、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劳动、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点、严格管理。
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第八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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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批准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经贸安全〔2003〕302号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定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定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储存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定点审批制度。
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活动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定点审批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备设施
(二)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工厂、车间、贮罐、管道、仓库等的周边安全
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
要求
(三)有符合生产、储存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申请书》(见附件一,一式4份和电子文档1份,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
(三)市级或经济强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上报意
(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名录及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和最大储存量;
(五)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六)安全评价报告
(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八)符合本规定第五条必须具备条件的证明资料(如:生产、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第五条生产、储存单位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受理申请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
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确定扩权的经济强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直接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省、部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五)同时具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将生产、储存申请书一并申报,同时审批。
(六)申请人凭批准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生产、储存单位改建、扩建迁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等审批手续外,还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经重新审查批准。
申请办理改、扩、迁建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对生产、储存单位的审查考核按《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单位安全审查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审查表》)进行。
第十条新设立(包括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后,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毕,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申报办理审查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经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后,申报办理审查批准手续,不需要重新办理项目批准文件。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的布局控制
(一)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从严要求的原则,对设立生产、储存单位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严格控制生产、储存的布局。
(二)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易燃易爆工业气体的生产、储存单位的布局,必须经过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单位的建设项目,除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外,其安全设备、设施应按《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验收。
在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后六个月内,按规定提出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申请报告。
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第十四条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及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生产要求每年进行自查。
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年度自查情况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批准书实行年度验证制度。
发证机关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审查表》对生产、储存单位每年组织一次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对生产、储存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申请书
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单位安全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