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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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一)请假类别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

(二)请假期限
事假。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起过15天。

超过规定假期的,可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

对因病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伤病残等级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单位要督促其回单位工作;对虽然达不到病退条件,但病情确实影响正常工作,需请假休养治疗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婚假。

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另增加婚假15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
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

女性工作人员分娩可请产假,期限为:生育一胎或按政策规定准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晚育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护理假10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丧葬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一般为3天,确需本人前往料理的另给路程假。

工(公)伤假。

因工(公)受伤的工作人员,请工(公)伤假期,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无新规定出台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探亲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请探亲假。

请探亲假期限为:
1.工作年限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2.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3.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

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限为;
1.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满20年的,可休假15天。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三)请假原则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四)请假程序
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请假具体程序为:请假人先填写《xx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然后将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权限报批、备案。

病假(工或公伤除外)3天及以上的,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缴费清单及收据等有
关资料。

以上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期满后3日内,应到批准、备案领导、单位予以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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