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招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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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定义
第四条招标人的义务
第五条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章招标公告和文件
第八条招标公告的要求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发布
第十一条修改招标文件
第三章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报名投标
第十四条开标
第十五条评标及中标结果公示第十六条废标和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不公开招标和询价招标第十八条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第十九条电子招投标
第四章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合同条件和合同变更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不合格产品和服务的处理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履行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的追究
第二十八条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法律遗漏处理
第三十二条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条例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法律的保证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
第三十六条附件
第三十七条法律名词及注释
附件:
1. 投标申请书范本
2. 投标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范本
3. 中标通知书范本
4. 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书范本
5. 争议解决申请书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招标人:指法律规定的需要进行招标的单位或组织。

2. 投标人:指在招标人按照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的单位或组织。

3. 开标:指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依法公开、公正地宣读和记录招标文件中的各项信息。

4. 中标: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选定项目的中标人。

5. 违法行为:指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的行为。

1、本文档涉及附件。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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