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燃气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供应。
第四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管理的义务,遵守燃气设施的使用规定,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互相交流经验,共同提高燃气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有合格的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限。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燃气事故和安全事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检验,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缺陷,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燃气设施的建设、改扩建和拆除应当经过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备的结构和参数。
第十八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测和报警装置的维护,确保及时探测燃气泄漏和火灾等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众报警处理机制,及时接收和处理燃气泄漏和火灾等紧急情况。
第四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其燃气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和熟悉燃气设施和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燃气工作。
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不得醉酒、吸烟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五章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设备,并及时修理和更换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燃气,不得超量使用、擅自改变用途或进行其他违规操作。
第二十六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灭火器等灭火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合格的燃气泄漏探测报警器,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六章燃气安全教育和宣传
第二十八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众的燃气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十九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或进行广告宣传。
第三十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燃气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素质。
第三十一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学校、社区和媒体的协作,共同做好燃气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