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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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
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涉及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程序法律明示不得协议处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
协议方式处理。

第四条涉及共同诉讼、诉讼代表、撤诉、再审等民事诉讼问题,
应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执行权利,确
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公正司法、
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采用速裁程序和与当事人和解等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及证据认定事实,
适用法律维护公正与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合议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裁判过程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的作用。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或者鼓励当事人聘
请律师,并采取适当措施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第十条弱势当事人指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或者社会经济条件较差,自身受到侵害或者面临损失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弱势当事人的
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较大的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整合程序、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资源;
3.有效利用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实现和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坚守刑事、民事独立审判原则。

没有刑责的民事案件,不得侵犯民事当事人的名誉、隐私等人身权益。

第三章管辖范围及制定机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地、管辖职能、管辖标准,并依法履行管辖职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在跨境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涉外民事法等规定确定管辖权,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国内司法程序。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权、裁判权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查明事实、依据法律、公正合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审判程序
第十七条民事审判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1.立案;
2.审理;
3.裁判。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和诉讼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
予以告知或者驳回。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出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知被告。

如被告居住地址或者营业场所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查找的义务。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程序公开、公正、适当、高效,听取当事人意见,发同一份裁判书等。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认真阅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并进行质证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当庭宣判之前提供新状况和新证据。


证据的认定参照证据方面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决、调解、和解,应当有书面文书表明法
律效力,并自裁判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适用民
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如果不服民事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
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上诉案件,进行二审裁判。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上诉要求紧急救济时,应当符合民诉法规定,
向上级法院书面申请。

上级法院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受理。

第二十六条紧急救济程序包括以下:
1.发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命令;
2.作出行政案件中简易程序判决;
3.对扣押、冻结财产、终止侵害等采取措施。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出具仲裁庭裁决或者协议书生效后不能履行的判决。

属于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由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系法人、其他组织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适用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非诉讼程序包括以下:
1.调解;
2.简易程序;
3.紧急救济。

第五章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依据判决书、裁定书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加强对当事人、代理人、承办法官等执行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原判决、裁定进行变更、撤销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变更、撤销等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并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第三十二条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保障被执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向财政、金融机构、民事主管部门等有关机构发出法律文书,要求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并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告有关执行事项,并应当在执行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申辩、请求等,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瑕疵、缺陷进行及时纠正,并且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原已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无论本司法解释发布前或发布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当时有效的程序规定处理。

如本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与此前的规定存在冲突或者不一致的,应当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第三十八条其他未在本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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