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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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7.21
•【字号】藏政办发[2004]62号
•【施行日期】2004.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62号2004年7月21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以及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采供血专项整治,是国家为了阻断艾滋病等经血液传播疾病经采供血环节
传播的重大举措。

各地(市)、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筹划,严密组织,高标准、高质量
地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目前,我区采供血液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由于诸多方面的因素,全区目前专职采供血机构尚未有效运行,无偿献血工作尚未开展,临床用血以医疗机构自采自供有偿血源解决,六地区医院没有对供血血源进行艾滋病检测条件,频繁采血时有发生,问题较为突出,血液质量难以得到保证,经输血传播疾病的隐患很大。

各地(市)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分工专人负责,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及时解决整治中发现的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协同,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整治的各项工作落
到实处,保障采供血安全。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厅牵头,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厅,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交流等日常工作。

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也应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
导与协调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专项整治,使全区医疗机构采用有偿血源自采自供血液的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提高采供血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规范血液采集、检验和供应等活动,对不符合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查处非法采集血液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通过专项整治,使非法采供血违法活动大幅度减少,采供血秩序明显好
转。

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他经血液传播疾病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三、工作重点
我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一)依法查处医疗机构有偿血源自采自供血液工作中不符合条件或存在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

(三)加大对采供血(浆)所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切断非法采供血液行为和“血头”、“血霸”的工具来源。

严厉打击非法
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有偿血源自采自供血液的管理工作,加快全区专职采供血机构的建设,探索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四、主要措施
(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专项检查。

对自采自供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血液安全进行全面彻底检查。

重点检查一次性采血器材和各种类型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等医疗器械来源,使用、回收、处置情况,筛选试剂的使用情况;对献血员的体检、采血间隔和血液检测记录、血液采集量和去向情况。

组织对有关检测试剂、与血液制品或采供血有关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的核查,重点检查试剂、医疗器械使用情况和产品质量等情况。

各地(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建立对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和
其他传染病病毒检测。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联合查处非法回收、不按规定采购、倒卖或重复使用一次
性输血器材的行为;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输血、输液器材按规定处理、销毁等情
况,对违法人员和单位予以严厉惩处。

(二)由公安机关牵头,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对非法采集、买卖血液(浆)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明察暗访,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其他部门配合。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的犯罪活动;对拒绝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

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打击整治和防范此类活动的针对性措施,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
的指导。

(三)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行政主管等部门,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督察,对违法违纪行为,需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

对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调查处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实施时间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8月底前)为学习自查阶段。

各地(市)和有关单位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以及其他规范采供血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开展自查工作。

并将实施方案和自查结果于8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
在自治区卫生厅)。

第二阶段(2004年9月至10月)为整改阶段。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市)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整改,及时纠正。

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派检
查组进行抽查督导工作。

第三阶段(2004年11月)为总结验收阶段。

自查和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地(市)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办
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采供血秩序、维护医疗用血安全、防治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

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维护改革开放大好局面以及实施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

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

特别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联合行动,通过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确保一方平安。

各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调整完善既定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日常督促检查,严肃执法。

各级卫生、公安、监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抓好对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各个环节的日常检查,适时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进行突击检查,把日常工作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对专项整治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决不姑
息手软。

(四)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以及其他规范采供血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血液安全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大事,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觉守法的意识,各级医疗机构要深入社区普及血液安全知识和艾滋病防治知识,形成依法依规管血、科学合理用血的良好氛围。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采集血液和血浆行为的社会曝光力度,形成社会监督的氛围。

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危害性的认识和抵御、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

(五)加强社会对采供血各个环节的监督力度。

为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自治区专项整治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891—6811875(区卫生厅)(兼传真)、0891—6818038(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地(市)也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监督采供血行为的各个环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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