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他人占有的绵羊主张为自己所有却没有证据应当保护占有人的占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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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占有的绵羊主张为自己所有却没有证据
应当保护占有人的占有”案
【案情介绍】
甲在草场发现一只走散的绵羊,便领回家中饲养。
乙听说此事,找到甲,声称该只绵羊是自己家的,要领回去。
甲查问乙家绵羊的特点,与其领回的绵羊没有相似之处,便拒绝将绵羊交给乙。
乙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甲返还其侵占的绵羊。
在法庭上,乙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是绵羊的所有权人。
乙主张甲应提供其对争议绵羊所有权的证据,甲没有证据。
法院判决甲为合法占有、不构成侵权,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1.占有及其种类
2.占有的成立和分类
3.占有的取得、效力和变更
4.占有的消灭和保护
【法理分析】
一、占有及其种类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占有的性质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权利。
它有三个特点:(1)占有是
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3)占有是对物具有的事实上的管领力。
占有在法律上具有以下三个功能:(1)保护功能,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的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
(2)公示功能,是指对动产的占有具有表彰本权的作用。
(3)持续功能,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
二、占有的成立和分类
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够成立占有:(1)占有的主体。
法律占有人的主体资格不受任何限制,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占有的主体。
(2)占有的客体。
占有的客体为物,以有体物为限。
(3)占有的客观方面,即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
(4)占有的主观方面,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具有占有的意思。
占有分为以下类型: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占有人是基于本权而对物进行占有的,为有权占有;占有人无本权而对物占有的,为无权占有。
具体的规则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还可以分为:(1)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占有为不法,误以为自己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如果占有他人财产的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无法律根据,则为恶意占有。
(2)
暴力占有与和平占有。
暴力占有是指通过暴力手段而取得对某物的占有;和平占有则是并非通过暴力手段取得对某物的占有。
(3)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公然占有是指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的无权占有;隐秘占有是指以隐匿的方式,避免他人发现而为的无权占有。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对物进行占有;他主占有是以非所有的意思(即非以所有人的名义)对物进行占有。
3.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单独占有是指一个人对物而为占有;共同占有是指数人对一个物所进行的占有。
4.继续占有与非继续占有
继续占有是指对占有物为不间断的占有;非继续占有是指占有曾经中断,即占有人的占有曾因某种原因而丧失,其后又恢复对同一物的占有。
三、占有的取得、效力和变更
占有人取得占有有两种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基于他人转移占有而直接取得对某物的占有,即占有人基于事实上的管领力而原始取得占有。
主要方式是:(1)先占;(2)侵占;(3)遗失物拾得;(4)其他原始取得。
占有的继受取得,是
指当事人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转移而取得的占有。
其主要方式是通过法律行为或者继承而取得占有。
分为两种形式:(1)占有让与。
(2)占有概括承受。
占有的效力是指占有发生之后,在占有人与财产所有权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之间依据法律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占有人的权利是:(1)使用该物的权利。
(2)就该物取得收益的权利。
占有人的义务是:(1)占有的相对义务。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交占有人占有,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在占有期内,占有权高于所有权。
(2)占有的绝对义务,是指除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对占有人占有的财产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都必须维护这种占有的状态。
占有的变更是指在不丧失占有的前提下,占有从一种类型转向另一种类型。
占有变更的主要形式是:(1)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物的所有权人有权行使返还请求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2)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
当无权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是没有合法根据时,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
(3)无瑕疵占有变为瑕疵占有。
以和平的手段取得占有后,占有物所有人向其主张物的返还请求权时,占有人明知自己为无权占有,但仍以强力手段拒绝返还的,其占有即变更为瑕疵占有。
四、占有的消灭和保护
占有的消灭是指占有人丧失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
能够引起占有消灭的原因有:占有物灭失、占有物被没收、占有物被征收等。
当占有人丧失了对某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时,就消灭了占有。
这种占有消灭,一是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消灭,可因交付行为或者单方行为而发生;二是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消灭。
占有的保护是指在他人以法律所禁止的私力侵害占有时,给予占有人的法律救济。
按照《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五、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甲把在草场发现的失散的绵羊领回家中饲养,就已经占有了这只羊。
按照占有成立的条件看,甲符合占有的主体的要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占有的客体是绵羊,是有体物,符合占有客体的要求。
在占有的客观方面,甲对绵羊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实际上控制了这只绵羊。
在占有的主观方面,甲作为占有人,对占有的绵羊具有占有的意思,既不是对占有物的所有意思,也不是单纯的不以任何意思为要件,只是单纯的事实上的支配。
这种占有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和单独占有。
甲在占有该绵羊之后,就享有了占有的权利,可以使用该物,并就该物取得收益。
乙获悉甲占有该绵羊后,声称该只绵羊是自己家的并主张领回,但并没有举出其对该只绵羊享有所有权的充分证据,因此,甲拒绝将
绵羊交给乙,是正当行为。
当发生诉讼的时候,按照举证责任规则,乙作为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对争议绵羊享有所有权。
其举证不足,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反之,乙让甲提供甲对绵羊享有所有权的证据,并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甲为合法占有、不构成侵权,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