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调剂员1(职业道德法规管理计算机中药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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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调剂员1(职业道德法规管理计算机中药基础知识)第一章职业道德道德:通俗地说,是人们为人处世所应该遵循的行为
准则。
以善恶为评价标准。
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个人内心信
念等非强制力量发挥其作用的。
职业道德:就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
在特殊的职业关系以及长期职业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
且在履行其职业职责的过程中理应遵循的特定职业思想、行为规范和准则
的总和。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是社会主
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
医药从业人员从事的是一种维护人的生命和增进人类健康的服务工作。
医药人员所从事的是一项崇高的职业,救死扶伤是其天职。
注重职业道德
教育尤为重要。
医药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医药商品的特点:(一)商品的特殊性(二)商
品质量的重要性(三)经营企业的两重性
(一)商品的特殊性医药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
其特殊性表现在,医药
商品具有治疗作用和毒副作用的两重性、防病治病的专属性、合理用药的
时效性,以及质量控制的严格性。
在医药经营过程中,从业人员不仅要遵循
买卖公平、讲究信誉等商业道德准则,而且要对人民的健康和生命负责,保
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二)商品质量的重要性医药商品比一般商品具有更严格的质量要求。
一般商品可以根据质量的优劣,划分为等级品、等外品,其次品只要有使用
价值仍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降价销售。
而医药商品其质量只有合格与不合
格之分,经营企业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购销合格的产品。
如《药品管理法》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因此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就要追
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许多药品不能从外表鉴别其质量是否合格,需要用特
殊的仪器,由专业人员按照法定标准进行检验,这就要求从业人员要牢记药
品质量的重要性,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把好质量关。
(三)经营企业的两重性医药行业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事业,又是
人民的保健福利事业,即具有经济事业和福利事业的两重性。
医药产品的
商品性决定了医药行业的本质是经济事业。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同样受经
济规律的支配。
但是,药品又是人们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特殊商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我国卫生
事业是政府带有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
它担负着保障各族人民身
体健康的光荣使命,这说明医药行业不同于一般的经济行业。
其实现商品
交换的目的与一般商品有区别。
如《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
备制度,以解决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
突发性事件时用药。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要不惜一切代价,确保供应。
这就要求医药行业要树立面向社会的整体观念,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应做到遵纪守法医药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也有一
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纪律。
如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国家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为了加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
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有关部门制定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
称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CP)、《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简称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等一系列规范,在实际工作中,从业人员应加强药事法规的学习,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1、依法经营药品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药事法律法规,并落实在行动上。
严禁出售假劣药品。
2、按处方配药,谨慎出售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
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对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
调配处方必
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
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
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销售非处方药,要有高
度的职业责任感,关心顾客,了解用药目的,当好顾客的参谋。
3、质量为本,真诚守信质量为本是医药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也
是评价职业活动的主要依据。
医药产品是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的特殊产品,
俗话说“好药治病,劣药致命”,它可以防病治病,也可能因产品质量低劣
或服用不当而使人中毒甚至死亡。
因此,对医药产品质量的要求应特别严格。
药关人命,质量第一,如何在自己的职业岗位上把好质量关,就成为评
价和判断每个医药职工职业活动和职业行为的首要依据。
把药品质量放在
首位,熟悉药品知识,提高鉴别药品能力,坚决杜绝假劣药。
努力学习新的
医药科学知识,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为消费者提供安
全有效、质量可靠的药品。
第二章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法令、规章等。
宪法是根本大法。
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地方法规、
规章的依据。
法规、法令:法律效力次于法律。
规章:法律效力次于法规。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三种。
行
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应该承担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责任。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
位对其所属工作人员或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时进
行的处分。
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
除等。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法规进行的
处罚。
形式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等。
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刑事法
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规定的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
事法规,侵害他人权益,在民事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药学领域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200l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次会议修订,自200l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管理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药品的管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加强了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了药品质量,保障了人体的安全用药;更
有利于促进医药事业的发展,为维护用药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主要内容《药品管理法》共有10章106条,包括:总则;药品生产企
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包装
的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药品管
理法实施条例》共10章86条。
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
院有关部门包括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2)
药品监督检验机构及法定职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药品检验
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我国药品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为直属机构;另一类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
药
品检验机构的法定职责是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需
的药品检验工作。
目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包括国家
一级一个,即直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省级的31个;还有地市及县级药检所。
我国发展药品的方针政策(1)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
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
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2)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程序。
开办药品生产
企业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凭《药品生
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2、开办药品生产企
业的条件。
从开办药品生产企业人员、厂房和设施、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规章制度等四个方面作了要求。
3、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管理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程序:开办药品批发
企业应当依法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从开办药品经营
企业人员、场所和设施、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四个方面作了要求。
3、
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药品经营应遵守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
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
购进。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必须制定和
执行药品保管制度。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销
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5、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中药材等药品的规定。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中药材,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毒性中药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和
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不得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交通不便的
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
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