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10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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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
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
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
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公司业务员于10月11日将货物存于福州码头仓库,不料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灭失,由我方承担货物损失。
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属于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
分析:我方若选择FCA属于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福州码头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
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用FCA属于成交,,比FOB属于成交多以下好处:
(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
(2)可以提早去的海运单据
(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
(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我方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
案例4:我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价格CIF鹿特丹300欧元,我方租船办保险并保证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港。
货物在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近1/3,对方因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按照CIF合同,卖方装船后就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也就转移到了买方,如果货物在途中遇袭案或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案买法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无关。
案例5:我方用CFR贸易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到非洲吉布提,装船后我公司业务员疏忽,未将装船通知告知买方,导致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全部灭世。
问:谁将承担损失的责任?
分析:对于CFR贸易术语,按《2010通则》,卖方有义务通知买方投保,如卖方没有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致使买方无投保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案例6: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电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运。
但在出口装船时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
有的开关按钮脱落。
临时更换已来不及。
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UCP 600》规定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
如甩下40台并未超过5%,结果实装960台。
当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银行不予以议付,问其故何在?
分析:按照《UCP 600》的规定,对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不适用于溢短装条款。
本案电扇属于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不适用于数量可以5%增减的条款。
如果我方提交960台的提单,与信用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
案例7: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为纸箱装,每箱30听,共80箱。
但我方发货时改为每箱24听共100箱,总听数相等。
问这样做妥当吗?
分析:包装条款是品质条款的组成部分,因为品质条款是合同的要求条款,所以包装条款也是合同的要件条款。
本案中,我方擅自改变了包装方式,属于违反了品质条款,后果十分严重。
卖方有权拒收货物,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8:某公司以CIF伦敦出口食品15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或武装匀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
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货物共有15个批号,抽查15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射击200箱内涵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
(2)收货人只收1498箱,短少2箱
(3)有10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50公斤。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因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分析:第一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二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
第三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9:我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2000公吨化工原料,合同规定2008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
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May/June, Each month shipment 500M/T。
4、5月份按合同规定装运出口,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5日才装运出口。
7月15日我方又装了500M/T,付款行受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
问:我放又和损失?付款行拒付有何依据?
分析:按《USP 600》第32条规定,限期限量分批交货的货物,只要其中有一批未按时装运,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无效。
本案6月份未按时装运,根据惯例,6月和以后7月交单,均告无效。
案例10:我某外贸公司向国外某上出口一批钨砂,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New York in June,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我某外贸公司按证中规定,于6月10日将100公吨钨砂在福州装运港上“顺利”号货轮,又由同货轮在厦门港装200公吨钨砂,6月20日我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的两套提单。
我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分析:本案不属于分批装运,我方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必须付款,因为按《UCP 600》第31条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单据在痛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也就是说,装于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的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及时装运的地点、时间不同,只要运往同一目的地,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案例11:某进出口公司以CIF贸易术语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规定
“5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有效期为6月15日”。
卖方于6月10日提交全套相符的单据,银行据此付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严重受损。
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
分析:因是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卖方提交的全套单据,包括运输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开证行则必须付款,收到货后,经校验,如发现所收到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或毁损,买方有权根据买卖合同向卖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退货或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12】
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8月装运,但信用证的某些条款和合同不符,加上我方备货不及时,直至10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改证,同时要求推迟装运有效期。
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
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支出仓储费用。
接受进口人按D/P、T/R提货修改要求。
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
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
【分析】我方应按照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同意惯例》,信用证一旦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案例13】
我公司向某外商进口机械设备。
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我方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我方凭我国的商检证书向外商索赔。
我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除首批货物的信用证。
外商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货款。
在第一批货物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开证日期临近,我公司有申请银行开出第二批货的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和合同规定严重不符,我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拒付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静候指示。
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到的第二批单据审核无误后,再次偿付议付行。
当开证行要求我公司付款赎单时,我公司拒绝付款赎单。
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我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1)开证行要求我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我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此属无理。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担任付款责任。
(2)在外商提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我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外商提出索赔。
我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案例14】我某外贸公司以CIF伦敦向外商出口一批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
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London”(该证项下的货款载货到伦敦后有我行支付)。
受益人在审核时未发现此文句,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
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
不幸该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
从此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为什么?
【分析】(1)我方对业务不熟悉,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我方按照CIF伦敦术语成交,以CIF 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术语的合同术语装运合同,卖方的交货义务在装运港就完成。
我方只管按时装运,不管何时到达。
(2)CIF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我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和货物无关,所以信用证中有这样的条款我方应提出删除,要求改证。
【案例15】我某出口企业与外商按CIF吉布提、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达船,并以直运动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里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装船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所以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一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运单,而实际上的是转船运输,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本不应理赔,理由如下①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②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舶时风险概为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案例16】
中国商人向英国商人进口化工原料一批,价格条件为CIF天津,合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
1991年由于海湾事件,石油价格暴涨,英商成本增加28%,便向中方提出要求提高出口价,否则拒绝交货,因为可作不可抗力处理。
向中方如何处理?
【分析】(1)这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2)中方不应同意提价,应该坚持对方履行合同。
【案例17】
我某公司与美商签订小麦进口合同500万吨,交货期为当年的七月份,但美国当年气候不佳,不少小麦产区欠收20%,而且当年由于苏联严重缺粮,从美国购买大量小麦,导致世界小麦价格上涨,美商提出推迟到下年度履行合同,中方是否可以同意其做法?
【分析】(1)美方实际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推迟履行合同,故关键要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2)从情况分析,它尚构不成不可抗力,况且小麦为种类货物,美方如不能供应可从他国购入交货,不能因世界市场价格上涨,而拒绝交货;(3)中方应坚持美方按合同履约,否则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18】
中国从阿根廷进口豆饼3万吨,交货期为7月底,拟转售德国。
然而3月份阿根廷生产大豆的区域发生洪水,收购计划落空。
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问中方怎么办?【分析】(1)合同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依《公约》有关规定,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的。
豆饼属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其他地区或国家购买货物交货,尤其是从发生洪水到交货尚有4个月时间可供阿方购货;(3)阿方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在阿商交货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阿商索取差价和损害赔偿金。
【案例19】
我方发盘有效期截止至7月7日复到有效,但由于市场情况不稳定,对方延至7月8日才回电表示接受,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按照《公约》的规定,这是一种迟到的接受,迟到的接受原则上无效。
(1)如我方愿达成这笔交易,应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表示接受这个“迟到的接受”,承认他的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与接受到达之日生效。
(2)若我方不愿达成这笔交易,可不予答复,合同不成立;也可通知对方其接受迟到,已无效。
【案例20】
一瑞典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
当日下午瑞典商再次来访,表示完全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
此时我方已获悉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
对此,我方可作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中国与瑞典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合同方能成立。
上午我方发盘后,瑞典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
据此,我方知悉市场价格上涨,自可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如果当时我方急于求售,或由于其它原因,也可接受对方下午的回复,合同成立。
【案例21】
我方5日电传出售某商品限12日复到有效,8日收到受益人答复:“价格太高,如降价5%可接受”。
10日我方又收到受益人来电:“你5日发盘我接受”。
此时市场上涨,我复电拒绝。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理由何在?
【分析】可以。
因对方8日来电是对我方发盘的拒绝,发盘一经还盘,即告无效,10日来电表示接受,已经无效。
【案例22】
我方发盘有效期至8月6日,对方接受电报的交发时间是8月3日,但情况表明该电报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以致我方收到时过期,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这是一种有效期内作出答复的接受通知,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按期送达,按照《公约》的规定,因传递延误迟到的接受,只要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发盘人毫不犹豫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的接受已经失效,则合同不成立。
【案例23】
我外贸公司向美商B公司发盘出售某商品,每公吨1200美元CIF NEW YORK,交货时间为收
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装运,三日复到有效。
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
A公司未做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开出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我外贸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分析】我外贸公司做得有理。
因为B公司的接受中改变了交货时间,构成对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实为还盘,我外贸公司未答复,应视为对B公司的还盘未表示接受,双方合同不能成立,我外贸公司有权退证。
【案例24】
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发盘人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人除列明品质、数量、价格、付款、交货期等必要条件外,规定有效期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时间研究决定是否能按所提条件生产供应。
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控询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
两周后,卖方突接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买方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
此时,卖方已因设计、询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
接到买方撤盘通知后,卖方被迫停止尚未完成的设计和成本核算等工作。
对此,你认为卖方能否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分析】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销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据此,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销,因为这个发盘具备一项有效发盘(既不可撤销发盘)的必备条件,它规定了1个月的有效期(即卖方接受发盘的期限),卖方有理由信赖买方发的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发盘,并且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卖方如认为按买方发盘条件达成交易有利可图,可以拒绝买方撤销发盘,并在期限内表示接受签订合同;如买方坚持撤销发盘,卖方则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加上如果达成合同可望获得的合理利润向买方提出损害赔偿他要求。
【案例25】我某外贸公司向某中东商人B出口盘钢一批,支付方式为L/C Sight Irrevocable,货物按时出运后我公司向银行按时交单,后接议讨行通知,单据遭开证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1)B/L正本仅提供了一份,不够“全套”。
(2)提单上商品名称与L/C不符,只用了统称。
试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不成立
(1)根据《UCP 600》的规定全套单据包括一份以上正本提单,我方的交单符合规定。
(2)根据《UCP 600》的规定,除了商业发票必须和信用证一致,其他单据商品的名称均可以使用简单称呼(统称)。
【案例26】我某外贸公司A与日本某商B签订买卖合同,支付方式为L/C即期,卖方备货完毕正准备出运时,得悉日商B倒闭,我贸易公司将如何处理?
【分析】根据《UCP 600》的规定,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只要卖方的交单正确,开证行必须付款本案买方倒闭,与受益人只要提交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支付。
所以我公司可以继续装运,按信用证的规定提交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如果我公司能另觅买主,也可以放弃该信用证,向愿意接受该货款的买主交单。
这种方法比较稳妥。
这样避
免第一种情况,开证行以寻找不符点来拒付,对我方来说,也是一种风险。
【案例27】我方某外贸公司与德国某公司订立一份出口500公吨冷冻水产合同,规定2007年5~9月份每月平均交货10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
5~7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8月份因船期延误,拖至9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8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书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9月5日。
9月7日出口人用船又装运10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物拒付货款。
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分析】我方的失误及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倒签提单的做法不当,属于商业欺诈;商检证中测温日期与其他单据不一致,单单不符、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
根据《UCP 600》的规定,信用证中规定期限定量分批装运时,如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案例28】我某外贸公司对国外出口一批工艺品,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为5月份、信用证的有效期为6月15日前。
该公司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向工厂下订单,准备出口货物。
该公司的货物于5月27日才全部赶制出来,经与轮船公司联系装运后,该公司取得5月29日签发的提单,但制作好单据于6月14日交单时,恰逢6月14、15为法定假日,该公司只能于6月16日交单。
请问:该公司可否按《UCP 600》的规定,凭5月29日签发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得货款?为什么?
【分析】根据《UCP 600》第29条的规定,“如果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第三十六条所述原因而歇业,最晚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视何种适用,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本案中,6月16日交单即为接受交单的银行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案例29】我某外贸公司出口英国某商品,装运期规定为五、六、七、八月份各装200公吨,五月份按时装出,并且结算了货款。
六月份因为工厂来不及生产,未能按时出运。
公司拟六、七月份合并四百公吨一起交货。
问银行是否会接受我们这种做法的单据,理由是什么?【分析】按《UCP 600》第32条规定,对于限期限量分批交货的货物只要其中有一批未按时装运,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无效。
本案6月份未按时装运,根据惯例,6月和以后7月的交单均告无效。
【案例30】我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棉布,货值8000美元,投保平安险。
货船在海上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造成部分棉布受水浸泡,估计损失4000美元。
三天后货船又发生火灾。
试问:此批棉布能否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分析】(1)平安险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
(2)本案在发生自然灾害的之前之后,又发生了意外事故,所以平安险也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