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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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处理和管理,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第一节报告的时限和要求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2.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公安、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

3.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如果是特别重大的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进行报告。

4. 报告内容应当详实真实,反映事故的性质、规模、伤亡人数、损失情况以及现场处理情况等。

第二节报告内容和方式
1.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事故名称;
(2) 发生时间、地点;
(3) 伤亡人数、死亡人数、失踪人数;
(4) 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损失;
(5) 事故调查情况;
(6) 现场处理情况及抢救措施;
(7) 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2. 报告方式应当及时、准确,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一节调查组成和职权
1. 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

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其中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应当占1/3以上。

2. 事故调查组的职权包括:
(1) 进入现场展开调查工作;
(2) 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
(3) 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4) 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节调查程序和要求
1.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制定调查计划。

2. 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搜集和分析有关资料和证据,形成调查报告。

3. 调查报告应当反映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节处理措施和效果
1.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2.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3. 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问责制度
第一节监督检查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于大型活动、特种设备和重点项目,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节问责制度
1.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负起主要领导责任。

2. 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失职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和追究责任,形成震慑效应。

总结: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 安全生产事故:指发生在劳动过程中或者由于使用设施、器具、材料等作业场所原因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2)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名称、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现场处理情况、证据和证明材料等。

(3) 调查报告:应当反映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4) 监督检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问责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负起主要领导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失职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和追究责任。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国家制定并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2) 行政主管部门:指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行业或者地区内相关行政事务的部门。

(3) 安监:指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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