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控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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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操纵
本文以前所排放的有机汞所致。

〔7]如果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计算,以上两案都已过了追诉时效。

环境污染给环境造成的损害,常常是一系列导致环境污染行为的结果,即积存的结果。

刑法在造成损害后才去干预就晚了,要证明某些人参与了造成损害也将会遇到困难。

刑法对环境的保护应当预防有害行为,24预防对环境的损害。

因此,规定本罪的危险犯是适当的。

第二,本罪应分两款,明确规定有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对于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虽有学者主张本罪的构成只限于过失,[“〕但有更多的学者认为本罪应包括有意犯罪。

〔9〕本文认为,本罪还应包括直接有意。

从环境犯罪主体角度看,行为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严峻后果,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有意将有毒物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环境污染的结果将是必定的,不再存在间接有意犯罪中的那种“可能性”。

因此,刑法应明确规定有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并规定不同的法定刑。

有意犯罪的法定刑最高刑应是无期徒刑。

(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本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峻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文认为,刑法第339条应将下列两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第一,将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由于我国经济进展相对落后,GJ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物进口环境
保护治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可进口部分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属无奈之举。

但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性,我们应十分清醒地加以认识。

行为人敢于违反GJ规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虽一时侥幸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但在GJ对其行为失去操纵的情况下,造成环境污染有其一定的必定性。

如果一定要等到危害结果发生以后才去惩治,又有何义呢?第二,将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但因严峻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也许有人会说该行为可按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理,此观点完全正确。

但由于刑法明确规定了该行为的另一面,即未经批准、擅自进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构成犯罪。

那么经过批准、按规定进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会给人一种不是犯罪的想法。

因此,刑法应明确将该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3)非法占用耕地罪本罪是指违反土地治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罪的表述极易使人误解。

耕地被非法占用或改作他用,就是毁坏耕地,法条上再加上“造成耕地毁坏”,就会使人误解为本罪既要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又要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才构成的错误理解。

学术界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解释错误的确实不少。

〔‘。

〕“造成耕地毁坏”是什么意思呢?造成耕地盐碱化、沙漠化、不能复耕或者把土壤大量挖走算是毁坏耕地,如果在耕地上建厂盖房、堆物、修路等并不是毁坏耕地的话,则真正毁坏耕地的是极少数。

因此,本条迫切需要取消条文中的“造
成耕地大量毁坏”这句话。

否则,如照上述进行错误的理解和执行,则我国的耕地休矣。

(二)增设新罪种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共9个条文规定了14种罪,虽比原刑法的规定有很大的进步,但仍有一些环境犯罪应纳入刑法典。

1.破坏城市绿化罪城市绿化对改善城市环境,尤其是净化城市空气十分重要。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能源以煤炭为主的GJ之一,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

每年煤炭产量82%左右被用于直接燃烧,煤炭利甩效力仅为20%,采纳清洁煤技术落后。

〔‘](”’2)这不仅造成能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导致严峻的煤江维龙:论环境犯罪的刑法操纵烟型大气污染。

各种烟尘、粉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在空气中浓度极高。

目前我国城市绿化率低,各地城市毁绿现象时有发生,城市绿化迫切需要刑法的保护。

2.破坏草原罪我国北方地区有广阔草原,对于调节当地的气候、保持水土、防止沙化及畜牧业生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l然而,我国目前草原植被遭破坏的程度在某些地区已经相当严峻,草原面积减少,草场退化。

草原沙化、退化、碱化面积占了可利用草原面积的1/3。

〔’〕水土大量流失,泥沙多次威胁,连都受到泥雨的侵害。

草原需要刑法。

3.污染海洋罪我国目前海洋污染已经达到了相当严峻的程度,广东沿海、渤海湾等多次出现赤潮,渤海湾污染最为严峻。

海洋污染有污染源多,污染源扩散范围大,污染持续性强等特点,用
刑法来操纵我国的海洋污染已经到了十分迫切的地步。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相应的刑事条款,虽可按刑法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理,但是由于海洋污染犯罪的特别性,单列一罪是恰当的。

三、单位环境犯罪的刑法操纵
在环境犯罪中,单位犯罪现象相当突出。

如何加强对单位环境犯罪的刑法操纵,对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援引行政处罚手段在单位环境犯罪适用两罚制的过程中,既要注意对责任人员的处罚,更要注意对单位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单位的处罚只能适用罚金。

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对单位污染环境的,可由地方RM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其处罚可谓比罚金要重。

这意味着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比犯罪行为的处罚要重,与法理相违背。

本文认为,刑法对单位环境犯罪的处罚应规定可援引上述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手段,这些处罚手段还可包括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禁止生产某种产品或禁止使用某种设备等。

(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单位环境犯罪,适用罚金不可能从经济基础这一根本问题上打击和摧毁其犯罪能力,没收财产刑应在打击单位环境犯罪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罚金刑,没有规定没收财产刑,刑法失去了打击单位环境犯罪的强有力手段。

本文建议刑法不但要在单位环境犯罪中增加规定没收财产刑,而且在所有单位犯罪中增加规定没收财产刑,将能
更积极地打击单位犯罪。

单位环境犯罪没收财产刑适用的财产范围应限于与环境犯罪有关的财产。

(三)“监禁”的适用对犯了罪的单位适用“监禁”这一设想在本世纪初就已经被提出来了。

〔川美国刑法界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将公司置于破产治理程序监督之下的办法,达到“监禁”公司的目的。

通过这种监督,该组织的非法合同和违法活动将被禁止,整个组织将被很好地整顿。

“监禁”期满后,该组织就将以健康守法的新姿态“回归”社会。

1988年美国弗吉尼亚东区法院曾对一家百事可乐装瓶工厂判处“监禁”,但后被上诉法院宣布“监禁”无效。

(四)惩处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单位环境犯罪适用惩处性赔偿制度,将是操纵单位环境犯罪最为重要的手段。

我国对单位环境犯罪的处罚一般都很轻,很多单位因环境犯罪所付出的赔偿和处罚,还没有超过为增加或改进环保设备所付出的26代价,他们宁可事后赔偿或受罚,也不愿进行事前的防范。

西方GJ在产品责任上有一种“惩处性赔偿”(punitivepublishment)制度。

{‘2]如美国有一家汽车公司,最初生产的汽车发动机是安装在汽车尾部的,碰撞后很容易起火,但若要进行改动则需要花很大一笔费用。

在又一起因汽车碰撞后发动机起火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后,法院花了很长时间考虑按什么样的赔偿标准来判决。

考虑到常规判决根本不足以阻止汽车公司继续制造这种危险的汽车,最后,法院采纳了惩处性的赔偿方式,即判决汽车公司赔偿的数额超
过了它为改进这一设计的投入,从而迫使汽车公司最终作出改进设计的选择。

如果我国在单位环境犯罪的处理中采纳类似的惩处性赔偿制度,则能迫使单位在防治环境污染问题上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从而达到保护环境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五)“缓刑”的适用惩处犯罪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在从严惩处单位环境犯罪的同时,要注意“缓刑”的适用。

刑法应通过积极的途径,宣传环境保护法规,减轻和消除环境犯罪的后果,加强环境犯罪的预防。

本文认为,刑法在规定对单位环境犯罪适用罚金刑的同时,可规定适用“缓刑”,即要求犯罪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宣传环境保护法规,减轻和消除环境犯罪的后果,按装和改进环保设施等。

如果环境犯罪单位满足这些条件,则原判罚金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此项制度更适合于交不起罚金的单位。

四、结语环境问题是人类跨世纪的忧患,虽然现代社会的环境意识在日益增强,但环境与进展问题始终围绕着现代人们作出正确的选择。

随着社会的进展,环境问题会变得更加严峻。

探究运用刑法来保护环境,是人类长期和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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