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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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04
•【字号】巴政办发[2008]47号
•【施行日期】2008.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
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4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四日巴彦淖尔市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性
加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
要,也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
建立健全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㈠各旗县区要在已完成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全面核实当地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完整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在此基础上,制定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总体规划。
㈡加快推行廉租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要求和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本着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原则,全市在2008年底前,对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3平米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有条件的旗县区可开展对低收入家庭中无房户的住房保障。
从2009年开始到2010年,全市要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米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㈢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各旗县区要根据《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机制。
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租赁补贴标准,每年上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全市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按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
左右确定。
各旗县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每人不低于15平方米,对保障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补足15平方米,但每户保障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租赁补贴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和房委办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2008年全市租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平方米5元。
㈣适度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廉租住房房源紧缺的旗县区,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实施实物配租。
采取新建一批小套型廉租住房,也可以收购符合标准的新建普通小户型商品房和二手房作为实物配租房源。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廉租住房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新建廉租住房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㈤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力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足额到位。
一是根据当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各级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纳入年度预算;二是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三是各级政府要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2008年全市落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金800万元,其中:市财政预算安排300万元,市住房公积金安排不低于150万元,每个旗县区财政预算安排不少于
50万元。
㈥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旗县区房管局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市、旗县区房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年终,市、旗县区房委办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市、旗县区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时,应充分考虑到住房保障部门在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时所需的工作经费(包括对低收入家庭的入户调查核实经费,实施过程中所需的表格印刷经费、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的设备购置经费等),要将工作经费统筹列入住房保障资金预算,保证廉租住房工作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㈠规范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侯制度。
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原则上应把家庭可支配收入不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0%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要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对象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各旗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保障范围和标准。
经济适用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㈡加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房开发
项目中配建相结合进行,项目可采取法人招标,也可采取市旗县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小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十一五” 期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总量不少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建设总量的20%。
㈢切实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二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在符合城市规划条件下,城建、土地、规划、环保、人防、消防等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绿色通道,保证及时快捷。
㈣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套型面积、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工程质量、上市交易和售后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由政府统一调控和政策监管。
旗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项目由市房委办会同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批准下达后,旗县区房委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销售基准价格经市房委办会同市物价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后由市物价局下文批复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协调配合。
各旗县区要建立公示、举报制度,加强舆论监督,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㈤各级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自用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切实把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㈠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住房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建设、房管、规划、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税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
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各级住房委员会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在住房保障工作方面的决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负责研究制定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相关政策,做好城市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工作,协调解决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明确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工作力量,抓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
㈡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负全部责任。
各级房委办负责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镇保障住房的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安排。
规划部门负责城镇保障住房项目的规划工作。
民政部门与房委办负责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
物价部门会同房委办负责对当地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进行核准公布。
监察部门负责当地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㈢强化监督检查。
市政府将各旗县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旗县区要通报批评,对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市住房委员会要加大对各旗县区住房保障工作监管、检查和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各旗县区政府每年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本地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困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