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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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国家机关⼈员亲属或是与其有亲密关系的⼈,会利⽤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就会构成利⽤影响⼒受贿罪。那么利⽤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利⽤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要件

刑法第三百⼋⼗⼋条之⼀的规定,利⽤影响⼒受贿罪为特殊主体,即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离职的国家⼯作⼈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本罪属⾃然⼈犯罪,不包括单位。

近亲属是指夫、妻、⽗、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关系密切的⼈”如何认定和把握。“关系密切”应从⼈与⼈之间联系中的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实际出发综合判断,不能⽤⼀个固定的模式去判断。

形成“关系密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是基于⾎缘关系的“沾亲带故”⽽形成“关系密切”。中国⼈有“⽵根亲”之说,除了近亲属之外,还应包括其他直系⾎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亲、近姻亲关系等。⼆是基于地域关系的“乡⼟观念”⽽形成“关系密切”。⼈们由于出⾝或居住在同⼀个地域,便⾃然会产⽣同乡关系、邻⾥关系的地缘感情,中国⼈俗称的“亲帮亲”、“邻帮邻”就是这种亲切感的表现。三是基于职业关系的“⽀援协作”⽽形成的“密切关系”。⼈们在社会⽣活中从事各种职业,进⼊⼀种⾏业,这种业缘之间的频繁交往,就必然会逐渐形成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合作关系、配合与协作关系等等。此外还有基于特定利益关系的“相互关照”⽽形成的“关系密切”。

这些⼈也有可能利⽤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从⽽索取或收受请托⼈财物,所以本罪将这种⼈列为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

⾏为⼈主观⽅⾯是出于故意,其⽬的是索取或收受请托⼈财物。本罪的故意内容应当包括两个⽅⾯:⼀是故意以影响⼒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以占有请托⼈财物为⽬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为⼈利⽤影响⼒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为已经实施,不论是事前索取或收受请托⼈财物还是事后获取财物,均不影响主观要件的成⽴。

3、犯罪客体要件

利⽤影响⼒受贿罪的客体不同于受贿罪的客体。

根据⽬前理论界的通说,本罪的⾏为⼈是利⽤国家⼯作⼈员的职务⾏为或者是利⽤国家⼯作⼈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国家⼯作⼈员的职权受到损害,从⽽侵犯了公职⼈员职务⾏为的正当性。国家⼯作⼈员的职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的,也只能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使才是正当的,⼀切基于“近亲属”、“关系密切”的⼈情关系⽽超越职权、滥⽤职权都是不正当的⾏为。因此,将利⽤影响⼒受贿罪的客体视为是对职务⾏为正当性的侵犯是科学的。

4、犯罪客观⽅⾯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两种情况:

⼀是国家⼯作⼈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为主体时表现为:通过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收受请托⼈财物。

⼆是离职的国家⼯作⼈员或者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为主体时表现为:“利⽤该离职的国家⼯作⼈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的⾏为。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利⽤影响⼒受贿罪是通过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收受请托⼈财物。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店铺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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