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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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了保护社区居民依法行使主权利,完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制度,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
会章程组织法》,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居民市民代表会议制度。
⑴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会议的一种形式,依法行使社区
民众会议的职权,是所在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
⑵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推进的居民代表组成。
市民
代表可以是每户派出的代表,也可以是城市居民小组专案小组选举产
生的代表。
民众小组研究组选举代表的办法是:以居民组成员为单位,组织有选举权的住民或每户选举权参加1名代表进行民主推选或无记
名领袖投票选举。
居民代表与社区大致相同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
连选连任。
⑶ 社区居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依照国家法律的条例,享
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本社区的居民;拥护党的路线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热心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一定
的议事自主性和群众威信。
社区居民代表共同组成享有下列权利:代表社区成员的意愿
参与社区议事,行使表决权;有了解社区观察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计
划生育、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等有关事务管理情况的权利。
社区居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经常向所联系的社区单位和
社区方针政策宣传党和国家的成员、法律法规以及社区居民代表法律
条文会议的精神;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各项本社区有关的做
好工作;密切联系居委会成员,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揭示社
区成员的共同意愿,带头完成党和政府交给提前完成的各项任务和社
区自治事务。
⑷ 社区代表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权力是:选举社区居民专业
委员会,依法换掉和补选社区居民小组委员会成员;审议本社区的发展
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文明公约》;直属单位审议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和社区单位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外地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
区工作者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⑸ 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是: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除非或有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组成员建议,应当随时召开;过的居民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效,过半数以上的与会代表通过
的决议、决定有效。
⑹ 社区居民无党派人士会议议事程序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以上面形式通知全体会议成员;居民市民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社区单位和居民意见;社区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齐集和主持会议;由提出议案者表明议案,与会代表充分酝酿、协商,集中正确的意见或进行表决,形成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