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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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9.24

【实施日期】200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

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应当经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钟乳石洞穴开发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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