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城乡街路巷楼门牌等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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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城乡街路巷楼门牌等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4.27
•【字号】署办规〔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开展规范城乡街路巷楼门牌等地名标志设
置工作实施方案
署办规〔2018〕17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区2018年第一次地委委员扩大会议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好地名公共服务,推进我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提高全区城乡地名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城乡街、路、巷、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命名、编号和设置工作,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生态功能区建设,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更好地为生态旅游、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生产生活服务。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及《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对全区城乡街、路、巷、楼、门牌等地名标志进行统一规范化设置,使全区城乡内所有街、路、巷两侧建筑物,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各类居民住宅区等,依照其建筑物坐落方位依次进行编排登记设置标志。
通过规范化设置工作,使我区的地名标志物达到编码科学化、门牌序列化、标准规范化,为全区各行
业统一使用法定的地名标志提供依据,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编码科学化原则。
要根据实际,按照好记好找,有利延伸、便于插空的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编码规则。
(二)设置规范化原则。
街路巷地名标志设置要统一规范,力求美观大方,经久耐用;各式各类门户牌设置要整齐规范,不重不漏。
(三)规格标准化原则。
要严格执行《地名标志》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地名标志在选材、规格、书写、色彩、工艺等方面的规定。
地名标志的安装位置、高度、方向、密度要科学合理,整齐划一。
(四)管理制度化原则。
在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的同时,要建立维护管理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做到地名命名规范、地名标志设置不损坏、不丢失。
三、工作任务
(一)对原有未命名的街、路、巷、居民区、楼、院、门和村、户等地名进行普查、命名、门牌号编制、地名标志设置。
(二)对新建未命名和未设标的街、路、巷、居民区、楼、院、门和村、户等地名进行普查、命名、门牌号编制、地名标志设置。
(三)对不规范、不标准、不符合要求的街、路、巷、居民区、楼、院、门和村、户等地名进行重新普查、命名、门牌号编制、地名标志设置。
(四)通过地名命名、编号、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建立完善的城乡地名标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地名标志的指位导向和美化环境功能,实现我区街有街标、路有路标、门有门牌、好认好找的预期目标。
四、时间安排
利用3年时间完成全区的地名标志规范设置和补充完善工作。
2018年,主要任务是研制设计信息化、智能化街路牌,与智慧城市建设、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进行对接。
与城市管理数据库和天地图互联,实现城市地名数据化、信息化、智慧化管理。
每个县(区)选取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试点。
2019年,主要任务是完成新建街区城镇街、路、门牌设置和老城区街、路、门牌的补充完善。
2020年,主要任务是完成乡村街、路、门牌设置。
各地风景区地名指示牌可按要求有计划进行设计安装,于2020年前完成。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
1.成立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
2.召开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动员会,统一部署。
由民政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协助,以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城乡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开展地名设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组织培训。
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参加设标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系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掌握标准地名设置工作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二)普查登记。
1.门、户登记。
对各式各类门户的登记,要逐街逐路、逐村、逐小区、逐门逐户进行核对,登记造册,统计出各类应设地名标志的数量、规格等,并设计出平面图和号码编排表。
对于一户多间的房屋,采取门户牌号加附号的编制原则进行编制。
2.街、路、巷登记。
要登记清街、路、巷的条数、名称、起止点、拟制作标牌的地名标志数量,并标示在平面图上。
3.普查登记是做好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的基础,要全面细致,真实准确,做到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
4.各县(区)对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社区、村、住户的楼门(户)牌及地名标志进行全面普查登记,绘制各村、社区所有房屋和未建房地基平面图、道路示意图,落实地名管理工作专业人员。
(三)门户牌号码编制。
1.街、路、巷两侧的建筑基本定型的,按现有情况依次编码;如有在建工程、可建工程或属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暂缓编码,但要编制预留号码。
街、路两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住宅及营业铺面的门户,都是地名标志设置范围,不受机构级别和行业隶属关系限制,均统一编号,使用相关规定的标准门牌。
2.街、路、巷两侧门牌号的编制应基本对应,采取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左单右双的原则连续编号;由主要街路延伸的,仍按原街路定位编码。
3.门户牌编制要做好街路巷与街路巷之间,门户与门户之间编码的衔接,不能重复,不能断档。
门户牌编号的起点要因地制宜,一般选择不再延伸的一端为首号起点,实施封闭式编法;如果是分段命名的,则从分段处开始,实施中心放射式编法。
门户牌编码是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关键,要进行科学规划,既要做到好认好找,又要兼顾有利延伸和便于插空。
(四)地名标志制作。
为确保地名标志质量,符合GB17733—2008《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的制作要统一由有“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证书”的厂家公开洽购。
(五)地名标志安装。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必须统一组织安装,达到稳固、整齐、位置明显、易找易看的要求。
街路巷地名标志正面与道路平行,一般安装在交叉路口或道路的起止点位置,
对于较长的道路可在适当的位置进行加密设置。
大、中、小门牌统一安装在门左上角或正上方。
(六)检查验收。
地名标志安装结束后,由县(区)民政局审核验收,行署民政局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区)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经费保障
各地要将地名标志物的设计、安装和维护纳入城市建设和维护日常管理。
按照《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的要求,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也可由受益者出资。
七、组织领导
地名标志管理工作实施地、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四级管理制度,地、县两级成立地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大兴安岭地区地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李佰铮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陈铁行署民政局局长
成员:兰勋劼地区老龄委办公室主任(分管区划地名工作)
于沿革行署交通运输局调研员
吕剑钊地委宣传部副部长、地区文明办主任
李玉华行署财政局副局长
侯荣堂行署文体广新局副局长
刘丽华行署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
周尊义行署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
邢涛行署住建局副局长
刘莉行署档案局副局长
梁志国行署公安局副局长
王君行署旅游委副局长
邓云福地区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雁鹏林业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薄其诚行署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张冬梅行署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兰勋劼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行署民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工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兼任。
地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对基层单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安排部署全区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承办领导小组做出的各项工作决定和安排部署;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好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宣传和推广地名文化,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推进地名管理为地方发展服务,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地名普查摸底和资料提供,地名设标工作的衔接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县(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及《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安排部署本地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行政区划内的街、路、门牌设计、安装、维护、验收及管理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办事处地名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街、路、小区、楼院、单位、住户、商铺的地名命名提报、地名标志设置规划、巡检。
社区负责地名标志物日常管理、维护和清洁。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对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行周密安排,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地名普查、编制、设标任务。
(二)部门密切配合。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民政部门作为地名(含路、街、巷、楼、门牌)命名和标志设置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作。
各级财政、公安、住建、工商、交通、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有关地名管理和标志设置的文件要求,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为切实加强对地名工作的管理,今后将在全区推行地名申报制度和县(区)门牌证使用制度。
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专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图书、报刊、地图、广播、电视、牌匾、商标、广告、印签、地名标志等应当使用经过批准和审定的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由各专业部门征求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各专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开发区、居住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企事业单位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名称登记审核手续,以审核批准的名称作为正式启用时的标准名称。
(四)加强管理。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要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维护和管理,坚持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
对需要新增或损坏的地名标志,要及时增设和维修。
对未经民政部门审核,达不到国家地名标志设置标准的地名设施要依法查处整改,对蓄意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保持地名标志的完整性和导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