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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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3〕1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职能,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动态巡查。
各地要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巡查方案,明确巡查区域、频率、责任和考核办法,依法履行巡查监管职责。
坚持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在开展全面巡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省道、国道两侧等违法行为多发高发区域进行巡查。
推进建立乡(镇)、村国土资源监督员、信息员、协管员制度,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建立健全巡查制止、报告、通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同时通报违法行为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完善12336等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受理工作,重点强化市、县(市、区)12336举报功能,有效拓宽基层信访举报渠道。
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巡查中的作用,逐步装备车载国土遥感巡查监测平台,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发现率。
二、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各地要对违法重点地区加大执法力度,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原则,依法查处整改到位。
要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联
合办案、案件移送等制度,按照案件移送程序,按期做好违纪案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
监察、公安、法院对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移送、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进行审查,对受理的案件在书面通知相关国土资源部门的同时,及时立案查处或实施强制执行,保障执法到位;对不予受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通过对重大典型案件直查督办、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督促引导地方政府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管职责。
三、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新发生的重大、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对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移送、移交确有困难的案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由受理报告的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查处整改到位。
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使执法到位。
对不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不落实整改到位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明确乡(镇)监管责任。
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对本行政区域国土资源保护和监管工作负责,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制止处置到位。
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树立依法依规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提高依法管地、科学用地的能力。
要明确乡级政府、村“两委”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责任,构建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三级国土违法防控工作网络,主动开展巡查工作,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在违法初始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拆除、复耕到位,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做到对违法行为早预防、早制止、早处置。
五、严格落实奖惩问责。
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良好的,给予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和物质奖励。
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土地矿产卫片问题严重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厅约谈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对约谈或限期整改后仍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冀办发〔2012〕38号)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暂缓该地涉地涉矿审批,按照国务院及我省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六、着力提高保障水平。
各地要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
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冀办发〔201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要求,切实加强基层执法监管保障机制建设,提升基层监管保障水平。
推进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参照公务员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基层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经费,解决好当前一线执法力量不足、工资无保等问题。
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素质,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文明、公正、科学执法。
将日常工作经费、日常巡查、12336维护、卫片执法检查、违法占地测量、耕地破坏鉴定、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鉴定等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充分保障。
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硬件设施资金投入方面给予倾斜,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工具及有关办案设备,改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提升执法监察队伍装备水平。
为执法监察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2013年11月7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