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治理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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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治理实证研究
李国华
【摘要】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在职务犯罪的侦防工作中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通过经验观察以及量化分析发现:犯罪人性别差异显著,且对贪污贿赂犯罪表现出特别的偏好;当行为人对案件类型进行选择时会受到单位属性的限制,而案件类型与刑量相关联;职务犯罪的持续时间长,且主要由中青年人组成,行为人的受教育程度会对行为人的犯罪趋向产生一定影响。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有效治理可以通过情境化和差异化的防控策略得以实现。

%In the face of the challenge
of western philosophy , the modern Neo-Confucianism advocated the return of learning to the practice and the reality of life ,as a response to
the question of “speculation” and“practice”;and tried to put forward reasonable explanation and reasons for why practice , how can practice and how to practice on the basis of rational and critical introspection of practical issues .Firstly, they started from the mind-nature theory of traditional Confucian to establish the metaphysical objective basis for prac -tice in ontology;and then clarified the subjective reason why the practice
is possible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ubjectivity of practice;finally, implemented the practice subject to the individual life from the angle of the effort approach of practices , and advocated growing life in the real life practice .On the issue of speculation and practice , the modern Neo -Confucianism had kept the advantage of practice in cultivation efforts, and this was exactly done in a speculative way .It was not only a circuitous return of the modern Neo-Confucianism to life itself and life practices on
its knowledge -centered path , but also the self-remoul-ding and renascence of the traditional Confucianism under the impact of western philosophic thoughts .
【期刊名称】《宜宾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17)001
【总页数】8页(P64-71)
【关键词】非领导职务;职务犯罪;犯罪治理;实证
【作者】李国华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警察科学研究所,重庆 4011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9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是指国家行政序列中主任科员及其以下的公务员所实施的与其身份有必然联系的犯罪行为。

①公务员职务犯罪受到学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但学术界及管理层方面未能充分将触觉延伸到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层面,并且现有研究成果多秉承重思辨、轻实证的传统,以至于对非领导公务员职务犯罪的防控对策差异化特征不突出。

因此,笔者试图从法律、法庭以及行为人等多方互动的视角考察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行为特征与司法实践,并运用微观理论②等解释可能的犯罪之因,[1]35以期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治理提供裨益。

以2013-2015年全国法院的上网裁判文书中的已决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抽样框,通过简单随机抽样选取其中的144例作为研究样本。

本文主要以实证研究为主,同时也不排斥思辨的历史、比较等研究方法的运用。

通过经验观察、量化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发现我国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形成机制、犯罪规律,并在立足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反思既有的职务犯罪防控措施,并在互动理论③的研究范式下构建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治理的新路径。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与公务员职务犯罪是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与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并列为职务犯罪项下的两个子项。

作为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是对其行为的质的规定性,有着与其他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相区分的意义。

(一)犯罪情况分布
犯罪人性别与犯罪行为类型是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

作为生理因素的性别可以显现出行为人的差异,而后者既可折射出犯罪人的行为偏好,又能反映出法律对于此类犯罪的适用结果。

1.性别差异显著
习惯性思维以及传媒的报道使得人们印象中的职务犯罪几乎沦为男性犯罪,事实是否如此?如果对职务犯罪作为“男性犯罪”的定性是成立的,那么,又有什么确切的证据佐证呢?通过统计数据可知,在所有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人剔除13名性别信息缺失的犯罪人后,男性有121人,女性有10人。

男性犯罪人的概率为92.37%,是女性的十倍还多。

尽管有限的样本难以完全将此结论推及总体,但由此可以看出男性在职务犯罪中占据着绝对多数的事实。

导致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性别差异显著的原因在于:首先,犯罪性别差异的前见。

换言之,从古至今,通常情况下,在几乎所有的罪名中,男性犯罪人数总是远远高于女性,因此,这一规律同样适用于非领导公务员职务犯罪。

这一规律看似公理,无需解释,但笔者以为男性犯罪人(包括非领导职务犯罪)远远高于女性的可能性在于,男性的犯罪性高于女性。

这里的犯罪性强调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冲动。

从犯罪人类学以及犯罪心理学来说,男性体内的雄性激素以及受到挫折的机会等都要高于女性,这就塑造了男性较女性而言,逾越规矩、反抗外在压力的性格。

其次,由于犯罪概率的不同。

在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群体中,男性犯罪人通常掌握着单位里更多的决策权、执行权以及监督权等,权力资源的垄断也为男性犯罪人实施犯罪提供了最为基本的犯罪条件。

2.贪污贿赂犯罪率居首
在样本涵盖的所有罪名中,结合法教义学的规定与互斥、周延的类型化原则,可将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归结为两类——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

由抽样数
据可知,渎职类犯罪在随机抽取的144例职务犯罪案件中有28件,占比19.44%;贪污贿赂类犯罪共116件,占比高达80.56%。

由此可知,职务类犯罪案件存在明显的“冷热”之分,在类别构成中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主。

首先,职务犯罪多为故意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多为故意。

贪污贿赂犯罪是所有职务犯罪的初试形态,这决定了其高发案率。

贪污贿赂属于职务犯罪中的一般条款,也能为一般的与疑难复杂的非领导职务犯罪的定罪起到兜底作用。

其次,罪种不同,发现动力不同。

贪污贿赂犯罪通常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也大。

相比之下,渎职类犯罪则不同。

从有责性来看,渎职犯罪多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行为造成的侵害或者危害也较小,同时,渎职罪较贪污贿赂犯罪在罪刑结构中规定的更为靠后的位置,也说明渎职犯罪在立法者视野中是罪责较为轻微的犯罪。

这就使得许多渎职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被适用实刑的概率也较小。

相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观要素多含“故意”,犯罪目的上多有“以非法占有”等,这更能凸显主体的主观恶性,因此,被纳入犯罪侦查的可能性较大。

(二)单位属性与案件类型分布呈相关性
理论上,有国家公职人员的地方就可能发生职务犯罪,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职务犯
罪也应在各个单位呈现出均匀分布的态势。

在表1中,行政机关与国有企业的工
作人员产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占所有职务犯罪案件的81.25%,其他所有部门合计不到20%。

在已知的单位类型中,司法机关职务犯罪出现频率较低,在所有职务犯
罪中仅占1.39%。

由此可知,与其他单位相比,行政机关与国有企业是职务犯罪
案件发生最为集中的部门,可以说,不同的犯罪在不同单位之间的分布呈现出巨大差异,尤其在个别单位有集中分布的趋势。

明确了职务犯罪频发的案件类型以及单位
类型,但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真正的犯罪发生规律,需要进行交互分析。

检验逻辑是设定单位类型为自变量,案件类型为因变量,进行交互分析(见表2)。

由表2可知,就单位类型而言,该样本的众值为行政机关,占比为55.24%,其次是国有企业,占比为26.57%。

相比之下,司法机关发案率最低,仅为1.40%。

另外,行政机关、国有企业犯罪人选择贪污受贿犯罪的概率分别为69.62%和
92.11%,其他单位人全部选择此类罪。

这说明在罪种选择方面,尽管犯罪人可能
出自不同单位,但对贪污受贿犯罪却都有着独特选择偏好。

p值作为衡量显著性水平的指标,符合统计的显著性要求。

这说明职务犯罪的单位类型与案件类型相关。

这一发现的意义在于,不同的权力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为人的犯罪方式,其实践意义在于可以运用单位类型去解释已然之罪的形成机制并且对一个单位可能发生的未然的特定之罪做好预判与预防。

单位类型与案件类型的关系折射出单位预防实效的缺位以及预防对象的泛化。

首先,单位预防的实效不显著。

犯罪惩罚的行为人主义被犯罪行为主义所代替,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预防的个别化也失去其存在的必要。

[2]我国开展了大量的非领导职务
犯罪单位预防工作,比如参观监狱,职务犯罪预防处工作人员的授课等,但预防工作却是事倍功半。

其次,预防对象泛化是指在预防对象的选取上难以突出重点,不能做出有针对性、精准度的预防方法。

(三)案件类型与刑量
根据布莱克的案件结构说,法律的准确适用往往是人们对司法的美好期待。

事实上,案件处理结果由于受到当事人、律师、法官以及警察社会特征和案件类型证人的讲话方式的影响,从而证明了这样一个命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个神话。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相同情形不同对待都可能是司法的常态(见表3)。

从表3可看出,在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中,有超过一半的最终的宣告刑为免
于刑事处罚或者附加缓刑的有期徒刑。

就渎职犯罪而言,有71.43%最终免于刑事处罚;就贪污贿赂罪而言,有49.13%被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处以附加缓刑的有期徒刑。

但职务犯罪的立法规定的中值既不是免于处罚也并非附加缓刑的有期徒刑。

那么,到底是大数定律背离了现实还是司法实践可以例外于大数定律?
笔者以为过度的轻刑化导致了罪刑关系失衡。

罪刑关系失衡这一命题的提出以接受古典刑事法学派的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主张为前提。

罪刑相当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国家代表被害人对行为人所犯下的恶害进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

行为人犯下多大的恶害,就应承担多大的罪责,并促使人们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这也是心理强制说的基础。

[4]51然而,吊诡的是在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人的刑量考察中发现,法官更倾向于适用从轻甚至减轻情节方应适用的档次的刑罚。

贪污贿赂犯罪立法中职务犯罪应然的刑量既可低至一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高达死刑,实际的量刑结果显然大大低于应然刑量的平均水平,尽管不能就此得出司法不公的结论,但至少体现出在此类型犯罪中有着重罪轻罚、轻罪免罚的倾向。

(四)犯罪以中青年人为主且持续时间长
研究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年龄结构可以以年龄为切入点解释犯罪成因。

根据收集到的144个有效个案,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犯罪年龄广泛分布于各个年龄段,其中既有上至60岁,行将离退的犯罪人,也有刚入初入职的仅23岁的新人。


过计算犯罪人年龄的均值可知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整体年龄位于45.52
岁(被提起公诉时的年龄)的水平。

同时,也发现不同单位的犯罪人在犯罪年龄构成上也呈现出差异。

比如,司法机关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者平均年龄最大,为53岁;其次为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者,最大年龄者达60岁,平均年龄为
44.06岁;行政机关犯罪人被公诉时的平均年龄为46.14岁;事业单位的犯罪人被提起公诉时的平均年龄最小,为43.33岁。

可能的解释为: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所
面对的中年困境(主要是晋升以及收入方面)也可能诱发犯罪。

首先,身处公务员队伍的职员通常按照工作年限、能力进行职务和职级的晋升,通常人到中年时正是熟悉官场人事,掌握资源权力的时候,这就为进行职务犯罪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人的贪利性使得行为人只要开了贪腐的头就很难收手。

其次,随着个人年龄的增长会使得来自家庭、个人的经济利益的需要往往会越来越大,巨大的源源不断的需求在正常收入不能满足的情况下也会使得部分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难以拒绝送上门来的好处。

再次,不良身边人的示范效应也不可忽视。

最后,中年正是一个人一生中成就事业,塑造生活的最重要时期。

目前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面临的晋升通道不畅等问题使得众多的“天花板”干部在上升的欲望或希望遭受否决[5]150,其下一步更
危险的也有可能的走向就是迈向获取经济利益的路子以释放政治前途受挫的压力或者挫折。

从作案到被提起公诉的持续时间的平均年限为4.58年,比较极端的情况有贪腐时
间长达11年的“不倒翁”,也有一年之内就被公诉的贪腐人,但这两种情况均属非常态。

这首先说明行为人犯罪持续时间集中分布在将近五年左右的事实。

其次,出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以及侦查工作的效率,说明反贪部门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及时发现已然之罪,这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效率、策略提出新的要求。

再次,调查部门要想发现持续五年以上的职务犯罪难度可谓越来越大,侦查的有效性呈现边际递减的趋势。

[6]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社会性腐败⑤的形成使得个别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一旦面对贪腐的机会就会紧抓不放。

吏治政策的时紧时松也难以确立伸手必
被捉的长效机制。

另一方面,职务犯罪本身的行为主体的精英属性以及犯罪行为方式上的隐蔽性使得此类犯罪难以发现。

绝大部分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所处的县域或者说基层环境决定了在一个的乡土的熟人社会中,使得轻微的违法违规现象在被追究之前更可能得到主动或者被动的自我消解。

直到事情变得不可收拾的时候,比如登上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并造成一定影响,此时相关的代表国家权力的角色更迅速可能介入。

(五)受教育程度的不同,犯罪趋向也不同
受教育程度是否会对行为人在罪种选择上产生影响?笔者假设受教育程度越高越倾向于实施隐蔽性强的贪污受贿类犯罪。

在假设检验中,将受教育程度操作化为学历,作为自变量(列变量),罪种操作化为案件类型作为因变量(行变量),进行交互分析(见表4)。

在表4中,除21件案例的犯罪人学历信息缺失以外,已知的学历信息被设定为初中、高中以及大学三个维度,案件类型则被设定为诸多职务犯罪的罪种。

就学历而言,初中学历的犯罪者实施挪用公款罪的可能性为38.89%,其次有38.89%的概
率实施贪污罪;而拥有高中学历的行为人实施的最多的犯罪为贪污罪,尽管也实施其他的犯罪,但其选择实施贪污罪的可能性高达62.50%,远远高出实施其他犯罪的可能性。

拥有大学学历的行为人实施的犯罪类型则较为分散,既有受贿罪、贪污罪,也有不多见的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但其最有可能实施的犯罪限定在受贿罪,占比40.21%,比紧随其后的贪污罪(16.49%)高出一倍有余。

另外,从案件类型横向分析,贪污罪与受贿罪占比之和接近百分之六十,这再次印证了两罪在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中占据“第一大户”的地位,也说明了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犯罪者对其偏爱程度。

学历与案件类型的显著性水平小于0.05说明了二者之间的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事实上,受教育程度与案件类型的不
同可以操作化为行为人智识、单位地位等因素与案件类型的关系。

现实经验以及有关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相应的智识高一些,也更有可能选择实施一些智能性、专业化的犯罪,比如人们通常认为受贿罪比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更加难以发现。

实际上,研究显示,拥有大学学历的行为人相比拥有初高中学历的人实施受贿罪的可能性更大。

其次,行为在单位的地位也制约着其对于案件类型的选择。

在崇尚知识的社会,受教育程度高的人或者说拥有高学历者有更大的希望在单位占据高层职务,职位形成的层级优势使其掌握着更多的可寻租的决策权,前提是行为人有此动机。

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则更多的事务性工作,比如财物保管、会计等,也就更可能实施挪用公款或者贪污行为。

因此,受教育程度越高越有利于行为人选择容易逃避惩罚的罪行,与其说是行为人在选择犯罪不如说是行为人所具有的素质与地位决定了其可能实施的犯罪。

通过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在犯罪以及司法现象的考察,可以得出的结论有,首先,犯罪形态方面,非领导公务员职务犯罪犯罪人的性别差异显著,中青年为主,犯罪形态上多以贪污贿赂为主且不同的单位犯罪类型也有其自身特点,量刑维度,轻刑化较为普遍。

据此,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的构建应当吸收职务犯罪治理的策略,但其自身的特性又使得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治理之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的职务犯罪防控,更不应当是零敲碎打式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运动式治理。

[7]
基于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形态以及构因,其治理路径当是多维度、多层面的。

第一,过度轻刑化呼唤公正制刑、量刑。

公正这一法律范畴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解释,但其首要的内涵在于平等。

平等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8]165贪污受贿
犯罪的刑量设定普遍偏轻,加上轻刑化处理使得非领导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法律后果更为轻缓,这有悖于刑罚的预防目的。

因此,以同类型的犯罪刑量设定为参照,适当提高职务犯罪的刑量水平不仅可以提高刑罚配置的科学化水平,也是扩充刑罚威慑力的理性行动[9]221。

第二,侧重单位化预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针对性预防
是手段,实效性是目的。

通过加强对男性、职务较高者甚至是实权部门等应强化贿赂犯罪的防范,比如,通过强化对单位对于特殊的岗位权力切割实现对权力的监督以减少权力寻租实现内控等。

而对女性、职务较低者以及权力较轻的单位则更应加强对贪污犯罪的防控,比如可以通过加强内部财物制度的确立并严格执行以减少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行的发生。

第三,增加职级在收入影响中的占比。

通过降低职务附加的利益,减少中青年非领导职务人员、高学历人群对于“官帽”过分的追求,弱化其在晋升中的受挫可能性,从而能够降低实施职务犯罪的机率。

第四,降低犯罪暗数,提高受罚确定性及准确性。

职务犯罪中的犯罪暗数越高说明未发现的以已然之罪越多。

犯罪暗数既是立案不实、受害不报的产物,也是犯罪人逍遥法外的原因。

因此,需要提高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发现率,加大案件的侦破力度成为治理腐败犯罪的必要,比如侦防一体化体系的确立、顺畅职务犯罪的投诉机制等。

第五,检察监督,强化侦防一体化的职务犯罪控制与预防机制。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已然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开展犯罪预防。

很显然,对职务犯罪治理部门进行过分的细分是对工作专业性要求的误读,这样的工作方式将犯罪控制与预防人为的割裂开来不利于犯罪的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工作思路,要求寓侦查于预防,寓预防于侦查。

[10]事实上,侦防一体化以后,预防部门可以及时总结犯罪规律,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工作,而侦查部门则可以容易从预防部门掌握犯罪苗头,发现犯罪线索,跟进侦查。

注释:
①这里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协助政府履职的村干部,政府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以及主任科员。

这一层面的公务员及准公务员占国家公职人员的绝大多数,其腐败行为对于政府肌体的侵蚀是全面性。

其内部的失范状况如何?目前为止,理论界缺少应有关注,至少经验层面的研究较为缺乏。

②微观理论,一种试图通过理解个体及其相关之间的互动来理解社会生活的理论。

比如从司法互动、行为人生活等维度对犯罪进行的解释。

③在互动理论看来,犯罪包括犯罪与社会反应之间的互动,既包括犯罪与刑法等正式的社会反应之间的互动,也包括犯罪与社会舆论、经济制度、文化规范、人际交往、被害人等各方面的互动。

④考察样本为144件,但考虑到其中1例贪污罪案例的犯罪嫌疑人学历信息缺失,故而将其作剔除处理。

⑤何家弘认为当下中国的腐败不是个体性腐败,而是制度性腐败,是社会性腐败。

所谓社会性腐败,即主要由于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的因素造成的普遍性腐败。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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