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吨年乙烯项目取样和见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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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镇海炼化公司100万吨/年乙烯项目建(构)筑工程中试块﹑试件和材料的取样和见证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镇海炼化乙烯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镇海炼化公司100万吨/年乙烯项目建(构)筑工程中的有关取样和见证工作的管理。
3 定义
3.1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的见证监督下,由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格的现场材料试验取样人员对工程中的试块、试件和原材料按相关规范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质量控制部审核批准的试验检测单位。
3.2 试验检测单位:本规定所指的试验检测单位是指经质量控制部审核批准,具有对设备、材料、工程质量独立进行检测资质,并与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无任何利益关系的检测单位。
4 职责
4.1 质量控制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负责检查监理单位、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在制取试样、试块过程中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对整个过程行为做出评价。
4.2监理单位负责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见证人员,负责审查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委派的取样人员的任职资格;见证人员负责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见证监督取样人员制作试样﹑试块及送检的过程,并在送检委托单上签字确认。
4.3 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取样人员;取样人员负责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在见证人员的见证监督下,制作试样﹑试块,并负责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4 试验检测单位负责建立相应的试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验检测质量符合本规定要求,对所检测部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5 工作程序
5.1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a)混凝土试块;
b)砌筑砂浆试块;
c)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d)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e)混凝土和砌筑砂浆(包括配合比试配)的原材料和添加剂;
f)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g)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5.2 EPC项目的取样人员由EPC总承包单位指派1~4名,E+P+C项目的取样人员由施工单位指派1~4名;见证人员由各项目监理单位指派1~3名。
5.3 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应专业材料检试验知识。
取样人员应持有质检员证,对具有较丰富的取样经验,且从事质量检验工作满15年的,条件可适当放宽;见证人员应持有监理员证或监理工程师证。
5.4 具有地方行政部门或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签发的取样员证和见证员证的人员视为已具备取样员、见证员相应资格。
5.5 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指派的取样人员名单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报质量控制部备案;监理单位指派的见证人员名单直接报质量控制部备案。
5.6 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实行持作业证上岗制度,作业证由各单位自行制作并加盖质量控制部专用章后有效。
作业证制作式样参照“特殊工种人员作业证”式样的要求。
5.7 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办理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的备案时,需向质量控制部提供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份。
5.8 工程施工过程中,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发生变更,应由变更单位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收回相应人员的作业证并声明作废。
5.9 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应遵守国家、浙江省、中国石化有关法规及行业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在取样和见证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对不良现象要敢于抵制。
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对取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5.10取样人员应按经监理单位或质量控制部审核批准后的检试验计划进行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应按照检试验计划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督促取样人员按期、按规范进行取样和送检。
5.11 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和制作试件前,见证人员应首先检查取样人员是否持作业证上岗。
符合要求后,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对其组批、取样和制作试件的数量、方法在旁见证监督。
5.12 取样人员应在制取的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
见证人员应做好见证记录,并建立台账,对不合格材料应注明处理情况。
5.13 取样结束后,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包括现场养护期间的监护,并会同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委托检测单位。
5.14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试验检测单位应查验以上人员是否持作业证,核对是否与提供的名单相符,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是否完整无损,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封、登记、收样,安排检测。
对无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签字送检的试件检测单位应予拒绝收样。
5.15试验检测单位应对接受委托单后至出具检测报告的整个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单位应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检测单
位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
5.16出现不合格项目时,检测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单位和见证单位,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质量控制部。
影响结构安全的项目,应在2小时内报告质量控制部。
5.17 实行第三方抽检的项目,检测内容由质量控制部指定,监理单位负责填写委托单,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取样人员负责取样和送检,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负责见证。
如抽检合格其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否则由责任单位承单。
6 检查和考核
本规定由质量控制部负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取样和见证的,按照《镇海炼化100万吨/年乙烯项目质量考核管理细则》和《镇海炼化公司100万吨/年乙烯项目特殊工种人员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7 支持性文件
7.1《镇海炼化100万吨/年乙烯项目质量考核管理细则》QCD-20000-ZD-10
7.2《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SHZH-T4.27.00.002
7.3《镇海炼化公司100万吨/年乙烯项目特殊工种人员管理规定》QCD-20000-ZD-03
7.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7.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字〔2000〕211号
8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乙烯质量控制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乙烯质量控制部。
本规定起草人:刘得宝胡海波。
本规定审核人:徐泾泳。
本规定批准人:周德明。
本规定解释权归乙烯质量控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