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司考必看:关注历年宪法考题的易出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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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页Word版)国家司法考试各科易错知识点总结

(66页Word版)国家司法考试各科易错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各科易错知识点总结商法1. 注意“过半数股东表决权”和“过半数股东”,“全体股东”和“其他股东”“出席的股东”。

老是看茬!2. 公司登记机关就是工商局,只要股东姓名,没有出资,不需要股东名册3. 公司的资产评估还是要专门机构评估的,不能协商作价。

区别评估,验资4. 增资瑕疵,高管以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连带5. 董监高任职限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犯罪5 年,公司没了个人责任3 年,较大到期债务6. 股东代位诉讼:董监高害公司。

董高找监事,监事找董事。

以自己名义提诉讼。

有限公司无要求,股份要180 日+1%,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害公司的人7. 对比:对于董事会决议,认为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的,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以自己名义做原告,公司为被告8. 一人公司不是人和公司9. 股东不得以劳务、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10. 创立大会针对募集设立11. 股款募足后30 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召开前15 日公告12. 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参加方可举行,决议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3. 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 日内申请设立登记14. 董事长和高管都是董事会选。

股东会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董事监事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中职工代表不少于1/315. 监事任期=3 年,董事任期≤3年16. 股东会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选定)-监事会-1/10 以上表决权股东(股份90 日+10%)17. 董事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选定18. 该死不死延期经营只要过半数通过即可,股东反对的60 日协商,90 日诉讼,均从决议通过之日起算19. 股份公司要求收回股权只有反对合并分立,6 个月转让或注销,并且没有诉权(有限公司有)。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6 个月转让或注销。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在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宪法部分一直是必考的重点,很多同学对于这部分的一些知识点如立法问题、各国家机构的职权权限问题掌握起来非常有难度,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宪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第一部分:宪法易混淆知识点1、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区别。

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2、再次提醒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3、分清楚精神文明建设两大项内容各包含了哪几个子项内容: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第2款)。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2款)。

4、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5、《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第64条宪法的修改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7、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

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9、第65条第4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1、单纯知情不举的行为不成立窝藏、包庇罪。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依法应当通知其家属。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4、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5、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案外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无关财产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7、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8、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9、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10、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

11、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不适用假释犯。

法院对假释犯,不能宣告禁止令。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12、刑讯逼供罪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情况,应依法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13、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历年司法考试宪法考题的易出错点

历年司法考试宪法考题的易出错点

历年司法考试宪法考题的易出错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之母,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宪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同法理学相似,宪法也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的制定无不以其为基础和依据,所以学好宪法,对于理解整个法律体系大有帮助。

与普通法相比,宪法从宏观上规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但从考试的角度出发,则要求我们从微观上对各项基本制度细致入微地加以掌握。

诸如选举制度、国家机构、民族区域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等,内容细,考点多,考生在这一部分要多下点功夫。

与普通法相比,宪法从宏观上规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但从考试的角度出发,则要求我们从微观上对各项基本制度细致入微地加以掌握。

诸如选举制度、国家机构、民族区域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等,内容细,考点多,考生在这一部分要多下点功夫。

宪法部分在司法考试试卷一中占有重要地位,以选择题为主。

近年来,司法考试对宪法部分的考查体现出既重法条,又重教材的趋势,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比重的上升是这一趋势的突出体现,但宪法部分仍以考查宪法性法律的法条为主。

2005年司考中的宪法部分有一个突出特点,即将之前考查相对较少的内容列入考查范围,如宪法史的内容、国家主席的职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机关,甚至考查了之前一直没有考过的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因此,在宪法部分没有绝对的非重点,对考生都应有所涉及,这无疑增加了考生的备考难度。

这也是司法考试遴选人才的必要途径。

宪法包括宪法的一般理论、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宪法的实施保障几部分内容。

要在宪法部分取得好的成绩,熟记宪法所涉的相关法条是必须的。

《宪法》及其修正案、《立法法》、《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在复习宪法部分时必须涉及的法律文件,《宪法》及其修正案、《立法法》、《选举法》是必须全面掌握的内容,在记忆的基础上注意理解,否则无法应付较为复杂的实例题目。

《宪法学》易错点

《宪法学》易错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组织法》第26条第1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无任届限制。
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64条第1款:“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考生常犯错误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考生常犯错误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考生常犯错误在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易错的考点很多,为了便于学习,我依据学科对他们进行了分类整理。

一、宪法易错点整理:1、全国人大没有制定宪法的权利。

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基本法,但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2、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3、人大可以决定省自治区的建置,国务院可以决定省级的区域划分和省级以下的建制。

4、民主党派的地位,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5、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不是在野党,他们是亲密的友党。

6、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自治乡。

二、法理易错点整理:1、要正确比较法律概念、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文件、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以及法系的关系。

2、穷尽规则方能适用原则。

3、法律的价值理念:第一位的是自由,其次是公平,最后才是秩序,不要本末倒置。

三、刑法易错点整理:1、刑法的责任年龄要和民法区别开来,民法无民事行为能力是10岁,而刑法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

2、要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个考刑法是必考的题目,区别的依据就是,一个是“明知+希望”,一个是“明知+放任”。

3、犯罪预备,仅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而且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使犯罪人犯罪意图没有达成。

4、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也可以构成犯罪,不如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婴儿死亡,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四、民法易错点整理:1、法律关系要与好意施惠行为相区别,前者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2、民法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但是有时看似不是平等主体,但是确实平等主体,比如县教育局采购文具,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就是平等主体。

五、行政法易错点整理:1、要能区别撤销、撤回、注销、吊销之间的关系,撤销是说行政许可取得就不合法,比如是骗来的,是贿赂来的。

这个时间要撤销,如果许可本身有问题,但是跟企业没关系,只跟国家机关有关系,这时叫撤回,撤回要补偿的。

司考重难点汇编

司考重难点汇编

司考重难点汇编—《宪法学》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一、宪法的渊源宪法的渊源即宪法规范的表现方式或者表现形式。

(一)宪法典(二)宪法性法律(三)宪法惯例(四)宪法判例(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对于这五个方面,除了总体上把握以外,对于每一种渊源也应该具体了解。

(重点掌握前四个)(一)宪法典宪法典,是指宪法规范通过条文和文件的形式形成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文件体系……(二)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就是规定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它们的宪法文件都可以称为宪法性法律,如英国的权利法案、人民代表法、王位继承法在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很多宪法性法律,我国的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等,都可以称为我国的宪法性法律(三)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活动中,人们自愿形成的一种政治习惯,人们认为这些政治习惯具有宪法效力。

(四)宪法判例在有判例法的国家,而且法院可以进行宪法案件的审判的国家,才有宪法判例这个渊源。

我国没有这个渊础?/p>(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如世界人权公约等这些公约被许多国家所接受,作为自己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因此可以称为该国的宪法渊之一。

二、宪法典的结构由序言、正文、附则三部分组成。

从一般意义讲,宪法结构所具有的这种构成,具体到某一个国家的宪法,不一定同时具备这三个构成部分。

国的宪法只有序言和正文,没有附则。

当前位置:首页 >> 考研 >> 辅导资料 >> 正文转自:考研人时间:2004年10月11日14:31应试技巧从近几年各大名校的考研试题看,宪法部分的考题无非包括以下几种:名词解释、填空、选择、简答题、论述题。

下面我们将逐一对其进行分析。

(一)名词解释名词解释题几乎是各个院校的必考题。

如:中国人民大学1999年和2000年的名词解释题分别为:特别行政区、人民代表言论免责权、地方性法规、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宪法委员会、差额选举等。

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和2000年的名词解题分别为:宪政、附带性审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民族乡、日本明治宪法、法国1958年宪法;公民个人财产、宪法惯例、示威、宪法性法律、参政党、英王、正当法律程序。

中国法制史考试中易出错点及复习技巧

中国法制史考试中易出错点及复习技巧

中国法制史考试中易出错点:从近年中国法制史教学和考试情况看,本课程易出错点大致集中在容易产生记忆混淆的地方。

因为,在历史上法律制度的演进是渐进式、螺旋式的上升,许多制度相互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一个名词经常会在数个朝代中出现。

这样,考生对历史上有渊源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典名称等,经常产生记忆颠倒,或是解释错误。

例如:1.关于“禹刑”和“汤刑”是不是成文法典的问题;2.关于奴隶制“五刑”与封建时期“五刑”的区别;3.关于西周“五听”制度与“五过”制度;4.关于春秋时期“铸刑书”与“铸刑鼎”的区别;5.关于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6.关于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的联系与区别;7.关于唐朝《贞观律》与《永徽律疏》;8.关于唐律中的“公罪”与“私罪”;9.关于唐律“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制度;10.关于唐律中“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制度;11.关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机构的职权及相互关系;12.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职能的变化;13.明清时期的律、例关系;14.清朝的“五朝会典”;15.清朝的“九卿会审”及“秋审”、“朝审”;16.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17.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18.北洋政府时期的《天坛宪草》、《袁记约法》及“贿选宪法”;19.国民党时期的《训政时期约法》与“五五宪草”;20.《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与《中国土地法大纲》。

以上问题在考试中极易产生错误。

只要考生能清楚而熟练地掌握相关内容,且在复习时尽量认真、仔细地辨别,这些错误大多是可以避免的。

法律硕士联考法制史复习实用技巧:1、复习时注意法制史知识点的历史诱因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擅于发现问题,擅于找出某个问题或者某项制度的历史诱因,不能光为了记忆而记忆。

比如,有这样一道选择题:宋朝皇帝为了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控制,特设立(),从而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构。

A、枢密院B、审刑院C、提点刑狱司D、宣政院。

近三年的司法考试题中的宪法题以及答案解析

近三年的司法考试题中的宪法题以及答案解析

近三年的司法考试题中的宪法题以及答案解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学会进行知识点的归纳。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近三年的司法考试题中的宪法题以及答案解析,希望大家喜欢!近三年的司法考试题中的宪法题以及答案解析(一)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B. 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全面修改C. 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D.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内容【正确答案】 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宪法的修改、宪法的历史发展。

选项A错误。

宪法的修改的提案主体是1982年《宪法》的规定。

选项B错误。

1982年宪法是对1978年的全面修改。

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第一次全面修改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5年宪法;第二次全面修改是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第三次全面修改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通过了1982年宪法。

选项C正确。

目前是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通过了共31条修正案。

选项D正确。

有关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注意看“宪法的历史发展”部分。

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

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 )A. 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B.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C. 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D. 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选项A不违反。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宪法易错易混点

宪法易错易混点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有关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的行使,有以下几种体制,立法解释制、司法解释、制特设机构解释制3.2004年宪法修改后,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4.我国国籍的确定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5.处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8.现行选举法规定,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最多不得超过二人9.1954年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原则10.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中等教育11.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拒绝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12.在我国,实行合议制领导体制的中央国家机关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3.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可以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14.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15.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16.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首长负责制17.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军委主席负责制18.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确立于1982年宪法19.现行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现行宪法规定,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机关是专门委员会21.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23.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无权改变25.制宪权是创制宪法的权力,而立法权是由宪法所设定的权力,两者明显不处于一个层次。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

从历年的司法考试情况来看,通常不会出现让考生直接比较三大诉讼法的考题,但是,许多考生在记忆和回答问题时,却时常将三法之中的某些相似规定“相混淆”。

为了提醒考生在复习时有意识地注意一下这些易混淆的知识点,以达到更精确地把握,我们特将这些东西拎出来,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特别提醒:请考生们特别注意的是,本专题的目的仅在于提醒考生们只需要在单独复习某一诉讼法时有意识地提醒自己不要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混淆记忆,千万不要进入误区去死记硬背下面这些不同点。

本部分所称的“民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法意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诉讼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调解(一)民事诉讼中:1 . 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8条、第85条,《高法意见》第92条)(二)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96条、第197条)(三)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67条)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民诉法》第19条,《高法意见》第1条、第2条)(二)刑事诉讼中: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三)行政诉讼中: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难点

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难点

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难点「」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难点「精选」【问题1】假币罪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都包括哪些情形?【回复】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比如,行为人仅仅是持有假币、没有使用假币,这就构成选择性罪名,即持有假币罪。

(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比如,行为人既持有假币又使用假币,此时是选择性罪名一罪,即持有、使用假币罪,具体的数额是累计计算的。

(3)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比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这里就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此时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伪造货币后又走私的,老师认为是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处罚。

理由是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后又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

走私假币又在国内贩卖假币的,老师认为以走私罪定罪处罚。

依据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比如,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即出售、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问题2】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回复】两者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损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2)行为手段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93.根据《地⽅组织法》规定,关于乡镇⼈⼤主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乡镇⼈⼤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从本级⼈⼤代表中选出 B.乡镇⼈⼤主席、副主席主持乡镇⼈⼤会议 C.乡镇⼈⼤主席在乡镇⼈⼤闭会期间,可以担任国家⾏政机关的职务 D.乡镇⼈⼤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会议主席团成员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乡镇⼈⼤主席的相关规定。

选项A正确。

《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

主席、副主席由本级⼈民代表⼤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民代表⼤会每届任期相同。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举⾏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次的本级⼈民代表⼤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选项C错误。

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民代表⼤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94.根据《地⽅组织法》规定,关于地⽅各级⼈民政府⼯作部门的设⽴,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县⼈民政府设⽴审计机关 B.县⼈民政府⼯作部门的设⽴、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县⼈⼤批准,并报上⼀级⼈民政府备案 C.县⼈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级⼈民政府批准,可以设⽴若⼲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 D.县⼈民政府的⼯作部门受县⼈民政府统⼀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地⽅各级⼈民政府⼯作部门的设⽴。

选项A正确。

《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各级⼈民政府设⽴审计机关。

司法考试复习最易混淆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复习最易混淆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复习最易混淆的知识点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司法考试(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她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能够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国家司法考试(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它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能够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学度教育网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司法考试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她人,至于是否有唆使她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她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她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国家司法考试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法考总结错题知识点

法考总结错题知识点

法考总结错题知识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考中常见的错题知识点有哪些。

根据我的经验和统计,法考中常见的错题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理论知识掌握不牢固在备考法考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大量的法学理论知识,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法律适用和解释等内容。

在这些理论知识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能比较抽象和晦涩,容易造成混淆和错误。

二、法律适用和解释不熟练法考中的大部分题目都是针对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进行适用和解释,而这些过程需要我们对法律条文和相关理论知识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如果我们对这些内容不够熟悉,很容易出现错误。

三、判断题和分析题理解错误在法考中,有相当一部分题目是判断题和分析题,这类题目需要我们对案例和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的理解和分析,而如果我们对问题的理解出现偏差,就容易导致答案错误。

四、案例分析和法律逻辑推理不够严谨在法考中,常常会有需要做案例分析和法律逻辑推理的题目,这类题目需要我们有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

如果我们对案例和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推理不够严谨,就容易出现错误。

以上就是我总结的法考中常见的错题知识点,接下来我将结合这些知识点,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首先是理论知识掌握不牢固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解决:1. 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掌握。

理论知识是我们进行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基础,如果我们对这部分知识掌握不牢固,就会出现错误。

因此,我们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和掌握这部分知识,可以通过课堂学习、专业书籍阅读和知识点总结等多种方式来加强掌握。

2. 多做理论知识的练习题。

通过做大量的理论知识练习题,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部分知识,从而提高解题的准确率。

在练习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自己的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和提高。

3. 根据实际案例来理解和应用理论知识。

在学习理论知识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案例来进行理解和应用,这样可以更好地掌握和理解理论知识,提高解题的准确率。

司法考试易错点

司法考试易错点

司法考试易错287点司法考试易错287点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17、被害人被XX后自杀身亡,不成立XX致人死亡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36、A绑B子,逼其抢银行,遭保安C反击,BC均成立紧急避险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38、变性手术属于治疗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39、XX幼女、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40、盗窃、XX中,被害人承诺即无罪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XX罪(海选也一样)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XX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46、甲开枪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48、甲开枪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元,成立盗窃罪未遂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63、甲拿面粉骗乙去贩毒,甲成立诈骗罪,乙无罪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65、甲男欲奸乙女,乙说自己有性病,甲放弃,成立中止乙说自己有爱滋病,甲放弃,成立未遂甲发现时熟人而放弃,成立中止甲认为乙丑陋而放弃,成立中止甲发现乙身上有钱,转而抢劫,成立XX中止甲发现乙女正值月经期,放弃,成立中止66、甲有车租于乙,到期未还,甲盗回车,乙以为车被偷相甲赔偿,甲默认,甲构成盗窃罪和不作为诈骗罪67、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XX行为的,认定XX中止,不能立强制猥亵妇女罪68、绑架控制人质就既遂,不要求提出勒索要求会或者勒索到财物69、甲为买淫秽物品而唆使无犯罪意图的乙贩卖淫秽物品,甲成立教唆70、诬告陷害他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就是犯罪既遂71、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72、越狱、劫狱的,参与即犯罪73、甲XX、乙抢劫,致丙女死亡,不能确定谁干的,2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构成共犯74、甲13乙18共同轮奸妇女丙,成立XX罪的共同犯罪,乙负刑事责任75、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76、甲乙雇船分别走私毒品与淫秽物品,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可成立对方犯罪的帮助犯77、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追究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78、除了持续犯,犯罪既遂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79、承继的共犯中,后行为人对其参与前的先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80、甲18,唆使15岁的乙盗窃,甲不是间接正犯,而是教唆犯81、间接正犯中的7种利用: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犯罪活动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82、间接正犯也要求特定身份,间接正犯事间接实行犯83、甲冒充警察称取证让邮政工作人员乙开拆若干信件,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84、教唆未遂不可罚,但未遂的教唆具有可罚行85、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实施犯罪的,教唆者不成立犯罪他人实施预备行为,如需处罚预备犯,对教唆犯可以从减免他人犯罪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减86、帮助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如帮助者帮助他人实行犯罪,但他人未着手犯罪的帮助者不能力犯罪87、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犯88、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为“煽动”,不成立教唆89、在被教唆者已产生犯罪决意时,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90、在甲有犯A罪的决意时,乙教唆甲实施B罪,乙成立B罪的教唆犯91、甲打算将来实施犯罪,乙教唆甲现在就实行,乙成立教唆犯92、甲具有实施某罪的决意,乙唆使甲实施加重犯罪的,如果此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时,成立教唆犯,如果非独立的犯罪,乙不成立教唆犯93、甲打算盗窃普通财物,乙唆使甲盗窃金融机构的,乙不成立教唆犯94、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95、甲唆使孕妇分娩后杀死婴儿的,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甲成立教唆犯96、教唆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97、如能肯定教唆者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被教唆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98、甲教唆乙抢劫,乙盗窃,甲成立盗窃罪99、甲教唆乙盗窃,乙抢劫,甲成立盗窃罪100、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被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101、帮助犯不适用因果关系理论102、特殊身份犯仅对正犯而言,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而言,不需要特殊身份103、组织、领导犯罪提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104、犯罪集团成员在实施首要分子策划、只会的某种基本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应对结果加重犯承105、只要出借枪支的人知道枪支将被用于犯罪,就构成共犯106、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身上钱的,成立盗窃罪107、甲盗乙8000元,对乙说,给我2千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和敲诈勒索如甲对乙说,你让我得2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罪,数额8千108、长期虐待中最后一次的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数罪并罚10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有杀害、伤害、XX、拐卖的,并罚110、收买被拐卖妇女后,有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XX的,并罚111、暴力、威胁抗拒缉私,并罚11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的,并罚11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并罚114、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但走私毒品有此行为直接按走私115、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而进行保险诈骗的,并罚116、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伤害、XX、侮辱的,并罚117、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将车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并罚118、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并罚119、管制期限3个月以下,并罚不超3年,羁押1日抵2日,同工同酬120、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以下,并罚不超1年,羁押1日抵1日,酌量发报酬121、管制、拘役、有期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122、死缓和缓刑的执行期间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不是减123、判处拘役、有期附加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124、死缓减为有期,无期减为有期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125、假释或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以及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均不成立累犯126、累犯从中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127、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成立128、盗窃3千被抓,主动交代盗过5万,整体成立自首129、立功,可以从减免;重大立功,可以减免;自首+重大立功,应当减免130、缓刑适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也可能被判缓刑131、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132、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无论何时发现均撤销缓刑133、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假释134、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2分之一,无期的,不能少于十年135、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136、假释只适用于有期和无期137、累犯,以及因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138、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假释决定之日起139、有期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的10年140、只要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均应撤销假释,先减后并141、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期满后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不得撤销假释,不得并罚,另行判决142、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假释之日143、行为人购买假币使用,构成犯罪的,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144、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145、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146、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定盗窃,从重处罚147、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148、除了绑架和抢劫,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都是只能包含轻伤害;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149、民事赔偿与罚金或没收财产冲突时,民事赔偿优先150、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151、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人,不可能构成累犯152、军警人员持枪抢劫不是从重处罚情节153、假释考释期内犯新罪,如符合条件,该新罪仍可适用缓刑154、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期155、假释或者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156、如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内,仍可行使这些权利157、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经过的考验期一律归于无效158、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并罚159、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返叛逃罪的,从重处罚160、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择一重处罚161、先徇私,后收受贿赂,并罚162、索贿后,徇私的,并罚163、盗窃真信用卡在ATM机上取钱,成立盗窃罪164、盗窃真信用卡在银行柜台适用,成立盗窃罪165、盗窃假信用卡在ATM机取钱,成立盗窃罪166、盗窃假信用卡在银行柜台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是假卡,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67、甲盗窃真信用卡,交给乙使用,乙无论怎么用,均为盗窃罪共犯168、甲盗窃真信用卡,甲告诉乙是捡到的,乙在ATM机上用,甲乙均为盗窃罪;乙在银行柜台使用,甲乙均为盗窃罪,两种情况均成立共犯169、甲盗窃真信用卡,透支的,不属于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170、主观窃取一般财物,客观盗得枪支弹药的,成立盗窃罪171、被害人横穿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不成立交通肇事罪172、将贵重金属从境外走私至境内,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73、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174、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175、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176、显示假币证明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177、将假币存入自动取款机,然后取出真币的,成立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并罚178、盗窃假币后持有、使用的,仅认定盗窃罪179、无盗窃假币故意却盗窃了假币,事后使用的,并罚180、使用假币另触犯诈骗罪的,只定使用假币罪181、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它纸张、制作成假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182、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183、盗窃定额支票,不论行为人盗窃后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成立票据诈骗罪184、盗窃定额制片之外的不记名、不挂失支票的,成立盗窃罪185、盗窃、骗取、抢夺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不使用的行为,不成立犯罪186、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国有身份,则定贪污罪187、仅制造保险事故,未向保险人索赔,不定数罪188、抗税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杀人的,择一重189、传销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处罚较重的处罚190、消极安乐死,即经濒亡患者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任其死亡,不成立故意杀人罪191、积极安乐死,即提前用药结束患者生命,定故意杀人罪192、自杀者主动要求别人提供工具自杀的,提供者无罪193、以暴力、威胁或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194、数人无共谋同时故意致1人轻伤,不能确定是谁干的,都无罪195、数人无共谋同时故意致1人重伤,不能确定是谁干的,都未遂196、数人过失致人死,查不清谁干的,都无罪197、自伤无罪,但军人战士自伤除外198、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无犯罪未遂问题,如客观未造成轻伤结果,不构成犯罪199、连续伤害他人,即使法益是同种的,只要不是同一的,认定为同种数罪而非连续犯200、无法预见被害人是幼女而XX的,应认定为普通XX201、故意杀死妇女后奸尸的,以故意杀人和侮辱尸体并罚202、妇女可以成为XX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203、主观盗窃、较大财物,客观盗窃巨大财物的,只认定盗窃较大财物既遂204、甲实行,乙帮助,2人成立既遂,不认定轮奸205、甲乙丙施暴,甲乙轮奸,丙放弃,3人共犯均既遂,丙无加重情形,甲乙2人加重206、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XX中或XX后,杀死、伤害被害人的,并罚207、主观侮辱尸体,客观上XX的,定侮辱尸体罪既遂208、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数罪并罚209、非法拘禁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从重处罚210、明知拘禁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仍实施,致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犯211、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杀人的,并罚,XX的,并罚212、绑架对象不限,家人也可以,绑架不要求被害人厉害原来的生活场所213、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成立非法拘禁罪214、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结合犯215、绑架中,故意伤害、XX的,并罚;杀害被绑架人的仍成立绑架罪216、出卖亲生或收养子女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217、出卖捡拾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218、拐卖行为妇女同意的,不构成犯罪,但儿童同意无效,成立拐卖儿童罪219、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不并罚220、在出卖妇女、儿童前,他人阻碍解救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221、拐卖妇女中,XX、诱骗、强迫卖淫或将其卖给别人强迫其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罪222、拐卖妇女中,有故意杀害、伤害行为的,并罚223、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卖的,成立拐卖妇女罪,收买3年后出卖的,并罚22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有拘禁、伤害、侮辱、虐待、XX的,并罚225、诬告陷害罪的实行行为时诬告,捏造事实只是预备行为226、诬告陷害罪不要求他人事实上受到刑事追究,只要达到一定程度即可227、诬告陷害行为导致他人被错判死刑的,以诬告陷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犯论处228、已构成拐卖妇女既遂的,经妇女同意再出卖的,仍构成拐卖妇女罪229、警察决定过是否练时,对举报人、被控告人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成立刑讯逼供罪230、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或死亡,成立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从重处罚231、以暴力相威胁,干涉婚姻自由,不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32、遗弃罪无结果加重犯,且主体不限于家属234、拐骗儿童后出卖或勒索钱财,分别成立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235、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236、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237、以非暴力与胁迫,组织老人乞讨,无罪238、行为人主观认为是他人占有物,但客观上时遗忘物、埋藏物,成立侵占罪239、主观上盗窃,客观上是无人占有物的,不构成犯罪240、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241、被害人遭抢劫逃跑中钱包落地被行为人拾取,成立抢劫未遂与侵占罪242、抢劫正在银行排队的储户的钱,不属于抢劫银行243、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无身份冒充军警,警察冒充军人,军人冒充警察244、携带凶器抢夺,不要求使用,显示,暗示,定抢劫罪,属于法律拟制。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宪法学部分难点(4)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宪法学部分难点(4)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宪法学部分难点(4)多熟读司考宪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

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宪法学部分难点(4)”,欢迎您下载!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详解」1、在我国,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而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

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经国家允许,可以划出一定范围由集体经济组织以至于个人使用,但他们不享有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

宪法不仅强调保护自然资源,而且要求合理地利用资源。

2、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应注意: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3、我国的土地分别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归农户长期使用,但是不属于农户私有。

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要注意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公有制。

4、对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注意: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5、注意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0条第4款所作的修改: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

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

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1.xx古代的宪法有三种含义:(1)宪法是和其他的法律是一样的,就是指一般的法律;(2)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的含义;(3)指法律的颁布制定。

2.西方的宪法(1)古希腊的是城邦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2)古罗马是作为皇帝的敕令;(3)英国是用来标志国王和其他阶层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

3.近代意义的宪法,19世纪80年代在中国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

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具有法的共性。

这些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组织和一切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最高的行为规则;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例1: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2002年试卷一第7题)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答案:D。

司法考试常见易错考点

司法考试常见易错考点

1、经济法易错点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3、《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4、只有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产品损害的,生产者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仅仅生产缺陷产品,并未造成人身、他人产品损害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5、申请设立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本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6、《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7、《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界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8、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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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之母,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宪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同法理学相似,宪法也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的制定无不以其为基础和依据,所以学好宪法,对于理解整个法律体系大有帮助。

与普通法相比,宪法从宏观上规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但从考试的角度出发,则要求我们从微观上对各项基本制度细致入微地加以掌握。

诸如选举制度、国家机构、民族区域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等,内容细,考点多,考生在这一部分要多下点功夫。

宪法部分在司法考试试卷一中占有重要地位,以选择题为主。

近年来,司法考试对宪法部分的考查体现出既重法条,又重教材的趋势,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比重的上升是这一趋势的突出体现,但宪法部分仍以考查宪法性法律的法条为主。

2005年司考中的宪法部分有一个突出特点,即将之前考查相对较少的内容列入考查范围,如宪法史的内容、国家主席的职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机关,甚至考查了之前一直没有考过的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因此,在宪法部分没有绝对的非重点,对考生都应有所涉及,这无疑增加了考生的备考难度。

这也是司法考试遴选人才的必要途径。

宪法包括宪法的一般理论、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宪法的实施保障几部分内容。

要在宪法部分取得好的成绩,熟记宪法所涉的相关法条是必须的。

《宪法》及其修正案、《立法法》、《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在复习宪法部分时必须涉及的法律文件,《宪法》及其修正案、《立法法》、《选举法》是必须全面掌握的内容,在记忆的基础上注意理解,否则无法应付较为复杂的实例题目。

除此以外的法律文件应结合教材内容以及《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对照记忆。

同时,要注意对宪法第一章内容的掌握,尤其有关宪法基本理论知识、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要重点记忆。

研习历年考题也是复习宪法不可缺少的环节,考生应注意对错误的总结,针对自己的知识盲点和易混易错内容进行重点识记,并进行串连记忆,以点带面,通过一道题争取掌握多个知识点。

考生要注意宪法部分的易出错点,主要包括:选举的民主程序;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及其自治机关;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我国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程序,实施宪法监督的机关;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各个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任期、职权相互间容易混淆,应准确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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