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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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的终结性考试,是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的考试。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是国际通行的教育评价制度,是普通高中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是从事各种社会工作的重要文化水平证明。

第五条河北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考中心”)负责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的保密、命题、制卷、施考、巡视、评卷、考籍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第六条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分析与运用,省中考中心每年编制并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分析报告,充分利用考试信息资源,切实发挥其在学业评价、质量监测、教学反馈和指导等方面的功能。

第二章科目设置、考试范围、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第七条科目设置
学业水平考试设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10个科目。

考查科目为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研究性学习等科目。

其中,通用技术逐步列为考试科目。

第八条考试范围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以国家制定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

考试科目的考试范围为各学科必修模块的内容。

其中,物理、化学两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学生在选修Ⅰ中所修2学分对应的任一模块的内容;思想政治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且分值不低于思想政治科目总分的15%。

第九条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考试科目均实行闭卷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管理发布考生成绩,其中信息技术实行无纸化考试,英语含听力测试。

考查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管理发布考生成绩,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等第制分科目报告的办法。

考试科目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及其以上等第为合格等第,D等第为不合格等第。

考查科目分Y(合格)、N(不合格)两个等第。

考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报考同一科目,该科目成绩按取得的最高等第记录。

第三章考籍建立与报名
第十条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建立
(一)凡符合下列报考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1.符合《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暂行)》的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外国学生);
2.普通高中以外的中等教育学历层次学校的在校生;
3.其他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社会人员。

(二)普通高中在校生必须在高中一年级第二学期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学生首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时间为高中二年级第一学期。

其他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后即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三)学业水平考试考籍档案初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外语语种、考生类别、入学年份、考生照片、指纹以及从学籍管理系统中为考生生成的标识代码等基本信息。

考生的照片信息和指纹信息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采集。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由现就读学校统一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学校负责告知学生报名时间、注意事项及考试相关规定。

(五)非普通高中在校生及社会人员,到所在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报考。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建立考籍。

(六)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考籍信息。

(七)省中考中心审核考生信息后统一编排考生的考籍号并通知各设区市。

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打印包含考生照片的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卡,由报名点保存,并建立考生考籍管理档案册。

第十一条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的编排
(一)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取十二位数,自左起第一、二位数普通高中在校生为考生入学年份后两位,如2009年入学取“09”,其他考生为首次考试年份的后两位,如2010年参加考试取“10”;第三、四、五、六位数为设区市、县(市、区)代码(使用国家标准代码);第七、八位数为学校代码,由省中考中心统一编排。

社会考生统一使用“00”编码;第九、十、十一、十二位数为考生报名顺序号。

考生报名顺序号每所学校(社会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每年度连续编号,从0001开始,连续编排,中间不留空号。

(二)考生考籍号一经取得不再变更。

(三)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由省中考中心统一印制。

准考证号与考籍号相同。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领取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其他考生到报名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领取。

(五)准考证遗失,由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社会考生可凭身份证到当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汇总后,集中上报省中考中心办理。

第十二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一)普通高中在校生在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可申请参加该学科学业水平考试。

学校在学生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后,可组织学生参加该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二)考生一次报考的科目和科次不作限制,可以多次报名参加同一科目的考试,信息技术科目考试每名考生每次只允许参加一场考试。

(三)凡被取消学业水平考试资格再次参加考试的考生,须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普通高中在校生由所在学校根据本人表现写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批准,省中考中心备案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非普通高中在校生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写出处理意见,上报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批准,省中考中心备案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十三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本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间、地点及考试相关规定。

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考区,报名前一周各考区应确定报名站,具体组织报名工作。

(二)报名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掌握学业水平考试政策和报名工作有关规定,熟悉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采用远程网方式进行。

分为网上填报与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填报时间上半年为3月1日9时至20日17时,下半年为9月1日9时至20日17时。

所有拟参加当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须在考籍所在地领取注册码和密码,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确认时间为每次报名截止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9时至第7个工作日的17时。

考生到考籍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照相和指纹信息采集等工作,未经确认的报名信息无效。

普通高中在校生由考籍所在学校集体组织报名。

其他考生到考籍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报名。

凡考生考籍发生变更的,报名前须按第八章相关规定办理考籍变更手续,否则无法登录网上报名系统。

(四)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在省规定时间内将当次考试的有关报名情况统计表、报名信息等上报省中考中心。

(五)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报名考务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考场编排
(一)考试科目(笔试)每次考试以考区为单位随机编排考场。

在每个考区内根据需要设置若干考点,每个考点内的考场号从01开始连续排序,每考场30人。

编场结束检验无误后,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在省规定时间内将编场信息光盘、试卷袋数统计表上报省中考中心,同时以学校为单位(其他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打印下发考试通知单、考场设置表和考生座次表。

(二)信息技术考试的考场编排,在考生入场时随机确定。

(三)考查科目考场编排办法由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试卷印制、分发、运输和保管
第十五条学业水平考试试卷(含试卷、答题卡、听力磁带、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在考试启用前均属国家机密材料,启用后的评分标准属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十六条试卷的印制、分发、运输、保管执行《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试卷印制由省中考中心负责。

试卷印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试卷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应当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

(二)省中考中心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定点印刷厂派驻入闱监印人员。

1.入闱监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2.入闱监印人员的职责:
(1)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定点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省中考中心;
(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3)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省中考中心及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

(三)承担试卷印制工作的定点印刷厂应当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在厂区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负责,除必须符合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保密基本标准”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厂区(指厂内封闭区,下同)与外界应当有高墙隔断,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生产工人不准进入其他车间,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

严禁厂内向外运送任何物品。

加强对车间门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监控;
2.凡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定点印刷厂工作人员应当强制入闱。

入闱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具备条件与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相同。

入闱后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负责人及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

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

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至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厂入闱负责人或者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同时在场;
3.厂区内的生产区、试卷库、废卷库、生活区等能够隔离。

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良好,有能力自行维修主要设备。

备件、备料充足;消防器材齐全;
4.具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厂区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车间门、单独设置的试卷库、废卷库和厂区内部实行昼夜警卫值班,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

值班巡逻人员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5.严禁个人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厂区。

入闱人员使用厂内专控电话必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两人在场,对电话内容进行记录(录音)。

厂区内须安装可覆盖整个厂区的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并保证入闱期间连续开机工作;
6.建立保密室,专人专柜保管试卷清样、校样、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专人负责试卷库、废卷库等涉及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场所安全,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7.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的数量。

废页、残页必须经清点、登记后在省中考中心入闱监印人员监督下当日销毁,销毁成品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必须经省中考中心入闱监印人员批准;
8.严禁在车间、仓库区使用明火、吸烟;
9.外出设备、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检查;
10.重视安全保密教育,严格管理。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活动,严格检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试卷袋封面须标明密级标识,并注明所包装材料的启封时间,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

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同试卷要求,外语听力测试用的录音带录制完成后要密封并加盖密封章。

(五)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制成品等出厂应当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各环节的经手人必须在交接记录单上记录交接材料名称、数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签署姓名,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六)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量要准确,密封要牢固,封章要清楚。

试卷印出后分科装袋,试卷每袋30份(A卷、B卷各15份),答题卡每袋30份(A卡、B卡各15份)。

答题卡袋内装答题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场报告单”(附表样1)两份、“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答题卡袋密封签”一份。

备用袋与实用袋内装一致。

第十八条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一)定点印刷厂负责试卷从定点印刷厂到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试卷从设区市到省评卷点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试卷从设区市到县(市、区)之间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二)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

运送工作应有公安武警人员参加。

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

(三)运送试卷必须做到:
1.运送前应当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2.以密封车运送,人卷分离的需配备押运车辆;
3.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人员,或者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5.随时向同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报告试卷运送途中情况;
6.押运人员应随时同印刷厂、省中考中心和(或)试卷交接有关单位保持通讯畅通。

(四)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五)试卷交接过程中,双方应清点核对试卷数量,检查试卷袋密封、包装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负责。

第十九条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一)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均应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试卷及考试实施期间的答卷。

设区市、县(市、区)试卷保密室设在教育局机关或学业水平考试部门机关院内,其中县(市、区)试卷保密室视情况也可设在中学或考点,尽量避开人员出入复杂的场所。

(二)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

房间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的套间,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内屋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屋之间隔断必须具备防盗功能,应当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

内外屋之间必须安装防盗门,防盗门应是公安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三)试卷保密室应当配备红外线报警器和视频监控设备,试卷存放期间,除存取试卷外,报警器必须保持开机状态,有条件的可与110联网。

视频监控设备必须保证对试卷保密室内屋的通道、铁柜、窗户等部位实施全程监控,并存储全部监控资料。

有条件的可实行全市联网,实时对县(市、区)试卷保密室进行视频监控。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至少保存到考试结束后6个月。

(四)试卷保密室必须配备铁皮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分科存放全部试卷为准。

如因试卷数量过大,不能存放进铁皮柜的,也必须存放在保密室的内屋。

(五)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内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分别掌管。

条件允许,还应使用密码铁柜。

掌管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

30人考场 四列排放
(六)英语科目考试每考场配有一台放音设备,每考点配有两台以上的备用设备。

有条件的考点可使用有线广播设备。

考前应调试好放音设备,保证播放质量。

第二十七条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机构设置要求
(一)各考区均应成立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并请公安、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

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由考区主任聘任,考点正、副主考要认真履行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的有关规定,下设考点办公室。

考点办公室设有考务、试卷保密、后勤保卫、巡考等小组,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第五十五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工作人员职责”的有关规定。

(三)每个考点设流动监考人员2人以上。

每个考场配备主监考员1人、监考员1~2人。

监考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并建立监考人员档案。

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第五十六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监考人员职责”的有关规定。

凡违反监考规程,按本细则第五十七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考试期间,省和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分别派巡视员到考区、考点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指导做好考试工作。

巡视员要认真履行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巡视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

(五)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要建立一支政策性强、守纪律、认真负责、熟悉掌握考试程序、比较稳定的监考人员队伍。

在考前采取多种形式严格培训,明确任务和职责。

所有工作人员应做到:不参加培训不准上岗,不明确职责不准上岗,不掌握规则和程序不准上岗。

(六)考试工作人员聘任要求:
1.各考区要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组织纪律性强的人员参加考试工作;
2.同一考场的监考人员应来自不同学校;
3.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工作人员要执行回避制度。

(七)考试期间,各级巡视员及考点各工作岗位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配戴统一标志上岗。

第二十八条切实做好考生考前教育工作,组织全体考生认真学习“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须知”、“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和考试注意事项等。

要求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文明应考。

第二十九条考试科目笔试单元考试程序
(一)每科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到考务办公室报到,主监考员应佩戴手表。

考点主考宣布考试科目和注意事项,校对钟表时间。

在领取试卷之前抽签,确定每组监考人员所监考场,每组不得重复监同一考场。

(二)开考前25分钟,主监考员和监考员领取试卷、答题卡、考场座次表、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答题卡袋有无破损,核对试卷袋、答题卡袋上标明的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考场座次表是否与所监考场一致,核对无误后同行直入考场。

(三)开考前20分钟,考点统一发出信号,主监考员、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入场。

入场时,监考人员逐一核对“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无误后,要求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通讯工具、电子设备、文具盒、眼镜盒等放在指定地点,考生在考场座次表相应栏目内签字,对号入座。

“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不全的,不能入场考试。

(四)开考前15分钟,考生入场完毕。

主监考员宣布:
1.请将“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放到课桌的左上角,以便查验;
2.桌子上只允许放置考试必需的文具,如有通讯工具、电子设备、书报、自备纸张、计算尺、计算器、文具盒、眼镜盒等带入考场,请举手说明并放在指定位置,否则按违规处理;
3.现在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必须注意保持答题卡的整洁、平整,不得皱折、撕破、穿孔和污损,否则可能影响考试成绩。

监考员当众启封答题卡袋,启封时要确保答题卡袋的封舌不被损坏。

启封后,清点份数,确认每袋内A、B卡各15份。

如发现答题卡张数有误、破损或有印刷质量等问题,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可启用备用袋,不得私自与其它考场自行调换。

如缺少考场报告单、答题卡密封签时,应立即上报考点主考,不得启用备用卡袋。

缺少考场报告单的,使用考场报告单复印件,主监考员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报告单(一式两份),考试结束后考点主考签字。

分发答题卡时,按座位号顺序和所标类型,先发A卡、后发B卡,不许考生传递。

分发结束后,主监考员宣布:
1.答题卡分A、B两种类型,座位号是奇数并标有A标号的都为A卡,座位号是偶数并标有B标号的都为B卡,否则请举手更换;
2.请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
3.请在答题卡的相应位置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

严禁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涂写和作任何标记。

不要填涂缺考标记。

答题时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用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答题,非选择题的修改部分同正文一样不能超出该题的答题区域,超出部分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卷上答题无效。

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签字笔描清楚。

答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同规格和其它颜色字迹的笔。

监考员分发草稿纸。

分发结束后,监考员持考场座次表逐个认真核对考生答题卡上所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与“准考证”、“考试通知单”一致,凡有未填写或填写有误的要监督其填写、更正。

考生如不慎将答题卡污损等需更换答题卡时,监考员应及时请示考点主考换取备用卡,不得在尾场借、换。

在原卡上填写“作废”字样,并将情况记录在考场报告单中,作废卡须交回考务办公室放入备用袋内。

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五)开考前10分钟,主监考员向考生示意试卷袋完好无损后,当众启封,并认真核对试卷科目、清点试卷份数(试卷每袋30份,A卷、B 卷各15份)。

若发现有下列问题,应立即请示考点主考,并采取相应措施:
1.试卷错印、错发、科目错误,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扩散,按规定启用备用试卷;
2.试卷漏页、漏印、重印、破损和污损等印刷质量问题,本场内无法更换时,应启用备用试卷,不得自行与尾场或其他考场借、换。

主监考员板书本场考试科目和试卷的页数、监考人员姓名、省和设区市举报电话号码,如有“更正通知”,一并书写。

(六)开考前5分钟,考点统一发出信号,主监考员宣布:现在分发试卷。

监考员先发A卷、后发B卷,按座位号顺序进行,不许考生传递。

注意A卷对A卡,B卷对B卡。

发卷结束,主监考员宣布:
本场考试科目是,试卷共页。

请认真检查:
1.座位号是奇数的为A卡A卷,偶数的为B卡B卷;
2.科目、页数是否相符,是否有漏页、漏印、错印或破损等问题。

如发现问题,请举手报告;
3.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七)开考时间到,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主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

监考员在前台,主监考员持考场座次表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答题卡上所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与“准考证”、“考试通知单”一致,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坚持“一固定、一流动”的监考原则,按照“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监考人员职责”做好监考工作。

英语学科考试时,先进行听力测试。

听力测试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得提前或拖后。

听力测试期间,监考人员要注意听力设备播放情况。

为保证听力测试正常进行,确保整个考场安静,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和考生所提问题作任何解释。

监考人员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听力测试期间,严禁考生做其它部分试题,否则按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处理。

听力部分结束,待磁带中播出“听力测试到此结束”的提示语后,考生可以做其他部分试题。

(八)英语学科开考前5分钟、其它学科开考15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

分发试卷至考试结束考生不得退场。

(九)开考15分钟后,主监考员在缺考考生答题卡的相应位置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和缺考标记。

将缺考考生的准考证号填写在考场报告单(一式两份)、答题卡袋上。

在空白答题卡考生姓名处填写“空白”字样。

监考员要认真复核以上内容。

(十)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

无法答复的,应立即上报。

(十一)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在考场报告单上详细记录考生违规的事实经过和所使用的材料、物品,本场监考人员同时签字。

本场考试结束时,将违规考生留下,将记录情况告知考生,让考生在考场报告单上指定位置签字。

考生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在考场报告单上注明情况。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需要暂扣的违规材料及物品连同考场报告单交考务办公室,并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暂扣物品收据”(附表样2)。

考点主考核实后在考场报告单签署意见。

重大违规情况要迅速逐级上报。

(十二)监考人员须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在规定时间内除考点正、副主考及巡视员、流动监考人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未经省中考中心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像、摄像。

(十三)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和考生均不得擅离考场。

若遇有考生生病等特殊情况,由一名监考人员和考点主考联系,派场外考务人员陪同就医,所误时间一律不补。

(十四)主监考员要认真、详细填写答题卡袋、考场报告单(一式两份)上所规定的内容。

(十五)考试终了前15分钟,主监考员宣布:
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请检查答案是否填涂在答题卡上。

(十六)考试结束时间到,考点统一发出信号。

主监考员立即宣布:
考试结束时间到,请停止答题,否则按违规处理。

请自上而下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待收,其中答题卡反扣在最上面,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

如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按违规处理。

收答题卡、试卷时,按考生座位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含缺考试卷、缺考答题卡和空白试卷、空白答题卡)同侧同面的顺序收取,由监考员先收答题卡,再收试卷、草稿纸。

尾场空白卡、卷放在最后。

此时,主监考员要特别注意场内情况,对继续答题者要立即制止;对带走试卷者,发现后当即追回。

主监考员必须将上述情况记入考场报告单(一式两份),如有拒不交出情况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和驻点巡视员。

(十七)答题卡、试卷收齐后,主监考员、监考员交换复核,审查卡、卷份数、座位号排列顺序,有无倒放、反放等,审查无误后,令考生起立,带好“准考证”、“考试通知单”等依次退场,在考点内等候,监考人员同行到考务办公室。

离场前,要逐桌检查考场有无遗落答题卡、试卷并清理考场。

离场时,要关窗锁门,封闭考场。

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清点各考场答题卡、试卷均无误后,由考点主考通知门卫开门放行。

(十八)答题卡封装按下述规定办理:
1.答题卡不装订,勿折叠,交验收人员检查答题卡是否完整、份数是否正确、有无倒放、反放、混装等情况。

无误后,连同一份考场报告单一起装入原答题卡袋内,用外舌头包住卡,将内舌头抽出,直接揭去内舌头上双面胶条上的保护层,将答题卡袋封住,再用答题卡袋密封签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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