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统计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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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统计法》解读 统计法》
引言:统计法律的认识 引言:
一、统计与统计法律 法 是调节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规范的总称。 律:是调节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规范的总称。
统计法: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统计法律沿革和各国统计法律概况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我国现代意义的第 一部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 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 一部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 国民政府1934年还颁布了《统计法实施细则》 1934年还颁布了 法》,国民政府1934年还颁布了《统计法实施细则》。 世界各国对统计活动都制定有专门的统计法律, 世界各国对统计活动都制定有专门的统计法律,以保证 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 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管理国家的重 要作用。 要作用。世界各国的统计法律对统计违法的处罚规定比较严 如前苏联:对虚报、瞒报统计数字,根据情节轻重, 厉,如前苏联:对虚报、瞒报统计数字,根据情节轻重,要 分别给以批评、扣发奖金、罚款或处以三年以下徒刑。 分别给以批评、扣发奖金、罚款或处以三年以下徒刑。在日 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或拘禁、 本,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或拘禁、或处 万日元以下罚款。在美国:对拒绝调查的要处以100 100美元 以2万日元以下罚款。在美国:对拒绝调查的要处以100美元 的罚款,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要处以2千美圆的罚款或5 的罚款,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要处以2千美圆的罚款或5年以 下徒刑,或同时并罚等。 下徒刑,或同时并罚等。
本条确立了统计立法的目的、意义, 本条确立了统计立法的目的、意义, 开宗明义,统揽全局。 开宗明义,统揽全局。
第2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 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 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新修改增加 新修改增加) 织实施的统计活动。(新修改增加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 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 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4、统计法律体系 以上五个方面组成了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体系。 以上五个方面组成了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体系。 在统计法律体系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在统计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是体系中的最核心、基础的部分,也是权力最高、 是体系中的最核心、基础的部分,也是权力最高、最 大的部分。其余的四个方面都是以《统计法》 大的部分。其余的四个方面都是以《统计法》为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确定的原理、 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确定的原理、原则 和条文的具体展开和说明。 和条文的具体展开和说明。以上五个方面权力排列循 序是: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行政 序是:统计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地方行政 法规——统计规章 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 统计规范性文件。 法规 统计规章 统计规范性文件
本条作了修改, 本条作了修改,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统计的 基本任务的规定。 基本任务的规定。
•适用范围的理解 适用范围的理解: 适用范围的理解 •政府统计的性质:行政管理活动 政府统计的性质: 政府统计的性质 •政府统计的基本特征: 政府统计的基本特征: 政府统计的基本特征 实施主体的特定性: 1.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主要是行政 主体 依法开展: 2.依法开展:统计调查项目依法设 定和实施 具有强制性:义务性、 3.具有强制性:义务性、无偿性 调查结果的公共性: 4.调查结果的公共性:统计成果是 社会公共产品
广义的统计法是指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 广义的统计法是指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 ---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 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 统计规范性文件。 (1)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 行政法规: (2005年12月16日 则》(2005年12月16日)。 地方性法规《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 条例》 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 定》。 (4)规章,例如:《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 规章,例如: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局令)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局令),《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行政解释), ),如 (5)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行政解释),如: 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统字 [1998]220号)、《 [1998]220号)、《关于对如何认定拒报统计资料行为 的复函》(国统字[1997]282号)。 的复函》 国统字[1997]282 [1997]282号
三、统计法律体系和特点
1、广义和狭义统计法的区别 狭义的统计法是专指《 狭义的统计法是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 它是1983 12月 1983年 计法》。它是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 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 27日第十一届 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 订。
1. 不得自行修改 2.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 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即使是修改 也不行,法律没有赋权. 也不行 法律没有赋权. 法律没有赋权
国家机关、 第7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 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 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 需的资料, 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 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本条作了修改,是关于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条作了修改,是关于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4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 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o 加 加)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 作的组织领导并为统计工作提供保障的规定。 作的组织领导并为统计工作提供保障的规定。
•统计的功能 统计的功能 (1)认识 认识。 (1)认识。 (2)分析 分析。 (2)分析。 (3)决策 决策。 (3)决策。 •政府统计的功能 政府统计的功能 信息,咨询,监督。 信息,咨询,监督。
第3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 实行统一领导、 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 理体制。 理体制。
本条在原统计法第三条第一款的基础上作了修改, 本条在原统计法第三条第一款的基础上作了修改,是关 于统计调查对象基本义务的规定。 于统计调查对象基本义务的规定。
1. 将“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修改为“真实、准确、完整 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修改为“真实、准确、 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2. 将“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修改为“提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修改为“ 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本条是关于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 本条是关于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 不得非法干预统计工作的规定。 不得非法干预统计工作的规定。
法定职权3 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 法定职权3项: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 规定的三项禁止行为: 规定的三项禁止行为: 三个不得(
改) 改
本条规定与统计违纪违法处分规定第4条 本条规定与统计违纪违法处分规定第 条 有矛盾: 有矛盾
统计违纪违法处分规定第4条 地方、 统计违纪违法处分规定第 条: 地方、部 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 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 对本地区、本部门、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 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 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5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 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 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 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 进统计调查方法, 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 新修改) 性。 (新修改 新修改
本条是关于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加强统计信息化建 设的规定。 设的规定。
第6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 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 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 的职权,不受侵犯。 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 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 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 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 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 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 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5、特点
(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 杂性。 杂性。 统计机关与被管理者( 单位、 统计机关与被管理者(部门、单位、个 )、统计机关上下级 调查者与被调查者、 统计机关上下级、 人)、统计机关上下级、调查者与被调查者、 统计资料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
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2)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体系中包含大量的统计工作技术 规范:统计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 规范:统计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如 《2009年统计定期报表和2008年年报制度》、 2009年统计定期报表和2008年年报制度》 年统计定期报表和2008年年报制度 增加值统计试行方案》等等。 《增加值统计试行方案》等等。
• 政府统计与民间统计的区别 民间统计 非特定实施主体 不违反法律即可实施 自愿性或非义务性 调查结果属特定主体 政府统计 国家机关 依法设定和实施 强制性 社会公共产品
49条规 :—间统计调查 动 管 办 , 条规 — —间统计调查 国务 。
•统计的基本任务:(第2条第2款) 统计的基本任务: 条第2 统计的基本任务 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 统计分析, 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 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8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 众的监督。 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 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 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10条 本章修改了 本章修改了7条 增加了2条 本章共 条,本章修改了 条,增加了 条。
为了科学、 第1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 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 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 定本法。 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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