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发电厂热力设备保温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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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
热力设备保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火力发电企业对热力设备保温结构的管理工作,减少散热损失,改善生产环境,防止设备、管道和附属钢结构腐蚀,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所有的设备、管道和附属钢结构的保温结构(包括保温层、保护层等)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系统相关生产管理、运行及检修人员应熟知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保温工作的归口部门。

应在设备管理部门设立专(兼)职的保温管理专责人(或点检员,以下简称“保温专责人”),负责全厂保温工作的归口管理。

保温专责人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保温的技术管理工作,宣贯、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度;
(二)负责定期组织检查保温结构的现状,并编制检查报告;
(三)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核保温结构检修作业指导书、质量验评表,审核改造方案;
(四)负责组织制定检修、改造工作计划和检修、改造后的验收工作;
(五)负责建立机、炉及主要重要热力系统保温结构台帐(包括主要参数、型式型号、检查检修记录、质量验收等内容);
(六)负责提出考核意见。

第五条各企业应明确各部门在保温工作管理中的职责与要求,明确管理界面,各负其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特别应防止外委工作中出现“以包代管”的现象.
第六条各企业应在保温结构检修专业中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外委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三级及以上防腐保温工程承包资质,其主要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应持证上岗,否则应组织进行入厂专业知识考试.
第三章维护、检测与检修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必须按不同要求予以保温:
(一)外表面温度高于50℃且需要减少散热损失者;
(二)要求防冻、防凝露或延迟介质凝结者;
(三)工艺生产中不需保温,但其外表面温度超过60℃,而又无法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烫伤人员的部位。

第八条环境温度不高于27℃时,热力设备的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应不超过50℃;环境温度高于27℃时,保温结构外表面温
度可高于环境温度25℃,但其外表面温度不得高于65℃。

对于防烫伤保温,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

第九条每年至少应组织两次(春秋季)对保温结构的全面检查工作,并进行专题分析比较,编写检查报告(包括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计划);该项工作应在机组大、小修前或编制次年检修计划前完成。

第十条检修、改造、维护中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选择、验收及质量监督应严格按照《火力发电厂保温材料技术条件》(DL/ T 776- 2001)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保温结构检修的原则应以修为主,防止大拆大换,应严格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DL/T5047)、《火力发电厂耐火材料及保温检修导则》(DL/T936-2005)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保温结构改造应严格执行《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5072—2007)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以下设备、管道的保温检修、改造工作必须实行三级签证验收制度:
(一)汽轮机本体;
(二)锅炉本体,烟风管道;
(三)主、再热汽管道、抽汽管道及高压加热器、除氧器等。

第十四条保温结构的检测验收要求。

(一)保温结构大面积检修、改造后的验收工作可参照《火
力发电厂保温工程热态考核测试与评价规程》(DL/T934一2005)的要求进行测试与评价;
(二)保温结构检修、改造或因设备检修需要拆卸恢复后应采用红外测温仪或红外成像仪检测验收评价;
(三)如保温结构恢复、检修、改造后经验收不合格时,应重新安排检修工作。

第十五条运行维护、检修过程中,应对保温结构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于运行维护中可能损坏(如踩踏)的部位必须加设保护措施(如操作平台);对于检修中需要拆卸的保温结构,必须轻拆轻放,分类存放,防雨防潮,妥善保管;设备检修完毕后应及时恢复.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企业应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保温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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