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犯罪的特征、原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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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犯罪的特征、原因及预防对策
韩国莉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金融已成为国民经济体系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核心.然而,在我国金融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金融犯罪出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加强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控制显得极为重要和紧迫.本文主要从金融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入手,分析其防范对策.
【期刊名称】《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7(017)003
【总页数】4页(P43-46)
【关键词】金融犯罪;金融犯罪特征;形成原因;防范对策
【作者】韩国莉
【作者单位】甘肃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指导中心,甘肃,兰州,7300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1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掌握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国家的经济命脉,金融在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当金融犯罪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其危害结果不单单是巨大的财务损失,而将向纵深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有效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秩序。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
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
五节的“金融诈骗罪”共涉及34个罪名。
金融犯罪的内涵主要表现为:发生在金融领域中(这是金融犯罪发生的时空特征);破坏金融秩序(这是金融犯罪的客体特征);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危害程度严重(这是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
从外
延上来看,金融犯罪有广义、狭义之分。
前文所述的金融犯罪即为狭义的金融。
广义上的金融犯罪,除了包括狭义的金融犯罪外,还包括与金融有关的所有其它犯罪,如抢劫、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犯罪、走私伪造的货币、金融电脑犯罪等等[2]。
一、我国金融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比例高,案值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领域的犯罪持续上升,金融犯罪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其所涉案件远远高于其它类型的经济犯罪的数额。
据有关部门统计,1985年至1987年三年间,全国金融系统共查出经济犯罪案件10000余件,1989年至1990年,金融系统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上升到了15000多件,涉及金额9亿多元。
1991年前10个月,金融系统发现的仅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就达50起之多,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就有12起。
2000年至2006
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金融犯罪案件近三万件,比例呈上升趋势。
金融犯罪的案件,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上千万元,金额上亿元的案件比比皆是,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令人触目惊心。
例如:被称作“山西金融票据诈骗第一案”乔晓忠票据诈骗案,涉及太原五家银行计73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十亿元人民币,堪称“山西之最”的特大金融诈骗系列案[4]。
(二)金融犯罪是高智能型的犯罪
多数金融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实施的犯罪。
这些人的特点是年轻、知识层次高、文化程度高、工作职务高,犯罪不计后果。
特别是随着资讯科技的发展,利
用电脑和网络实施高智能型的犯罪日渐增多,高科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智能化、专业化的特点日趋明显。
(三)金融犯罪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金融领域犯罪素有“隐形犯罪”之称,与突发性激情犯罪相比,金融犯罪是经过精心策划周密安排的预谋犯罪。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的高科技金融犯罪,也使得金融犯罪表现出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由于金融机构采取了比较先进的计算机办公等工作特点,加之被告人利用自身所掌握的知识进行犯罪,做假账欺骗审计稽查,作案手段隐蔽,同时利用职务较高的有利因素,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作案,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
(四)金融犯罪属于一种内外牵连的复合型犯罪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务活动的复杂化,专业化特点决定了金融犯罪成本和比例增大,单靠一人,有时很难达到犯罪的目的。
因此,金融犯罪呈现出复合化的特点。
其复合化主要表现为:一是团伙形式的犯罪;二是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与外部诈骗分子相互勾结共同作案;三是境内外人员勾结团伙作案。
(五)金融犯罪具有较为明显的国际化趋向
金融流通是跨国界、跨地区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与此相应的,危害资金融通安全的金融犯罪活动也日益国际化,成为跨国家、跨地区的犯罪类型。
金融犯罪中的洗钱犯罪和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进行的金融犯罪可以说是金融犯罪国际化的典型代表。
目前,在我国,金融犯罪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境外的犯罪分子利用各种伪造,欺诈手段进行贷款、信用证诈骗活动,或者与境内的犯罪分子相勾结,进行大规模有计划、有组织的金融诈骗活动。
二是利用金融系统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洗钱活动[4]。
二、我国金融犯罪的形成原因
从我国当前金融犯罪的状况来考察,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犯罪的社会原因
1.社会结构急剧变动,社会监控弱化,是产生金融犯罪的直接根源。
处于非转型期的社会,其“有序化”程度一般都比较高,宏观经济体制的转型使旧的社会控制机制失效,而新的社会控制机制又未能建立,这样在社会监控方面必然存在一些空白和盲点,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2.社会分配不公,导致权力和金钱欲望的膨胀,是金融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各种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物质利益的分配因权力的介入而形成劳而不获,获而不劳,脑体倒挂,贫富悬殊的现象。
这种现象使得国民心态失衡,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寻求社会物质利益的再分配,便采取各种非法活动向社会进行报复,在这种因素的影响下,金融犯罪便愈演愈烈。
(二)管理方面的原因
1.官僚主义表现严重。
主要是:(1)领导素质方面,由于人事制度存在的弊端,单
位有多少个官,就设多少个官位,不管称职不称职都要安排,致使有些金融机关或部门的领导对自己领导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性质、工作程序、管理方式几乎不懂或者知之甚少。
其结果是,由于这些领导学识浅薄,只能是坐在那里瞎指挥,将其单位的管理搞得混乱不堪。
(2)工作责任心方面,有些金融机关或部门的领导干部根
本就缺乏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是以主人翁的态度管理企业,对国家和集体财产漠然处之。
(3)长官意志方面,现实生活中以“权”压法,以权代替政策的情况
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这种凭借长官意志行事的做法,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而权力一旦被滥用,就会反过来激发经济行为人在更大的程度和规模上去实施金融犯罪。
2.思想政治工作薄弱。
主要表现在:(1)用人失察。
有的单位急于扩展业务,在思
想上把关不严,重业务能力、轻政治素质,使个别思想品德差、业务素质低的人混入金融系统,成为犯罪隐患。
(2)执纪不严,打击不力。
对所谓“能人”下不了手,
搞以罚代纪,以纪代法;对案件“抓大放小”,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意见容易统一,而对违纪金额小、情节轻的不能及时立案查处;执纪监督不严,打击不力。
有的单位从自身经济利益和部门声誉出发,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深究、不严查,有的是作经济处罚或一般的党纪政纪处理,以纪代法,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严重违纪人员和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3)忽视对职工队伍的管理教育。
我们知道金融领域的日常工作就是与票据、货币、证券、股票、保单等打交道,与其他经济领域相比,具有更直接、更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
当遇到一些利益诱惑时,就可能成为一些从业人员犯罪的催化剂,引发金融犯罪。
3.私利驱动违规经营,是金融系统案件高发的内在动因。
近年来,随着商业金融机构市场化的逐步推进,竞争日趋激烈。
一些金融机构为追求本单位利润最大化,瞒天过海,违规经营,搞不正当竞争。
有的为逃避中央银行、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违规设立“两本账”;有的盲目铺摊子、拉山头、争地盘、抢份额,一味地搞外延型的扩张,结果由于管理跟不上,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4.制度执行不严,形同虚设。
例如:有些银行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些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以致某些人长期不按章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胆大妄为,无法无天,由此引发了许多大案要案。
(三)法律方面的原因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众多金融犯罪的出现与金融立法和执法活动的缺陷有着很大的关系,立法上,国家立法部门先后制定了《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新刑法又较为详细地规定了金融犯罪问题。
然而,与现实的需要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
执法上,有案不报,以罚代刑;以有无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损害大小作为定罪的标准,司法机关对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诈骗案件才投入较多的力量立案侦查;对金融犯罪分子降格处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5]。
(四)经济方面的原因
由于商品经济的负面因素,对金融犯罪有巨大的诱惑力。
金融犯罪可以比任何选择的合法投入更快地以更低的成本而获取更多的纯利。
不少人因通过正常的渠道无法获得贷款,于是就采取非法的手段诸如行贿,其中大多数罪犯所常用的手段就是欺诈,骗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信任,获取贷款,然后非法占有。
而由于银行所处的联结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具有的组织资金支持建设的功能,特别是在社会各方面有求于银行的情况下,某些掌握权力的人将权力商品化,权钱交易便成为诱发经济案件的一种表现形式。
如贪污挪用,索贿受贿等金融案件的发生。
(五)文化素质、心理方面的原因
1.文化素质方面。
基于我国“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正常的银行业务常受到行政干预及外来压力的影响。
多数地方领导干部并不熟悉银行业务,却或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好心,或因收受贿赂而陪同诈骗犯到银行游说,强令银行予以放贷,使银行处于不利的两难境地,而提高诈骗犯罪得逞的概率。
另外,对于我国有些企业和银行主管人员而言,受传统文化影响,崇洋媚外的心理严重,致使一些西方国家或港、澳、台诈骗犯仅凭一纸假巨额存单,就能充做与我方合作投资的信用依据。
2.心理方面。
我们每个人都有无限的欲望与许多满足欲望的手段,但却总希望以最小的资源来满足最大的欲望,即以最小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收益。
金融犯罪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实施快,获利多,隐蔽性强,行为人很容易选择它作为满足个人利益的手段,而产生实施金融犯罪的动机。
三、金融犯罪的防范对策
金融犯罪危害极大,为此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控制极为必要和紧迫。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
首先要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使其真正起到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领导作
用,同时加快金融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进程,消除转轨时间过长而衍生的种种弊端;其次要完善市场利率机制,充分利用利率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要禁止乱集资,对社会闲散资金的管理,应纳入法制化管理的渠道,从而保证金融资产和金融信用工具安全有效运用,防止非法集资诈骗活动的发生;最后要规范同业拆借市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事,对非法拆借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要严肃结算纪律,彻底消除多头多户现象,加强对银行现金的有效管理,严防资金的“体外循环”[6]。
(二)强化金融管理,完善规章制度
金融管理上,一是要加强用人管理,认真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切实做到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二是要坚持“赏罚严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实
现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三是要强化监督,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必须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综合使用各种监督检查力量,加大检查的频率与覆盖面。
(三)加强立法执法,抓好综合治理
1.立法对策。
防治金融犯罪的立法对策主要包括两方面:(1)建立起完备的民法、
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体系。
(2)建立健全我国刑事法律。
加强对金融犯罪
的刑事调控,以刑法手段有效地维护我国的金融秩序。
2.司法对策:防治金融犯罪的司法对策主要有:(1)加强司法机关建设,增强打击
金融犯罪的力量。
(2)严格执法,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加
强地区间和国际间司法协作,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前提下,共同打击金融犯罪分子。
3.社会对策:(1)金融单位应完善行政、经济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工作,堵塞工作
上的漏洞以预防金融犯罪的发生。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3)加大反腐力度,遏制玩忽职守行为的发生。
(4)金融机构应增强技术防范的安全措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来预防金融犯罪。
4.综合治理:(1)加强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协作。
(2)加大金融风险宣传力度,提
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四)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任何犯罪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思想观念与特定的心理状态支配和影响下发生的,而对于金融犯罪的行为人来说,往往是“一念之差”或者一时的侥幸心理,促使其走上犯罪道路的。
加强金融工作人员的理想与宗旨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人生的价值,结合业务学习,灌输敬业精神和法律知识,从而增强金融工作人员识骗防骗的能力。
(五)发挥整体优势,加强社会监督
我们要发挥我国金融机构的整体优势和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强大力量,发挥各机关、团体、组织、新闻媒介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来提高整个社会的防范机制,遏制金融犯罪活动。
[参考文献]
[1] 张智辉. 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新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
[2] 卢松. 金融领域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3] 康树华.犯罪热点透视[M].北京:群众出版社, 1997.
[4] 隋信刚. 当前我国金融犯罪的现状与特点[J].辽宁警专学报, 2002,(2).
[5] 孙玉荣. 金融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预防[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1999,(12).
[6] 李炳涛. 金融诈骗犯罪的特点和预防对策 [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