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卫生局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卫生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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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局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卫生建设的实
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6.12.30
•【字号】并卫发[2006]133号
•【施行日期】2006.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卫生建设的实施意见
(并卫发[2006]13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发[2006]44号)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解决他们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加快我市农民全面奔小康的进程,制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卫生建设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为目标,以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重点,努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健康素质,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方针
切实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在人力、物力、财力的安排上都要体现以农
村为重点;要把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解决农民健康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重点向农村倾斜,农村卫生机构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80%以上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达到执业资质要求,乡村医生95%达到中专学历,多数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
四、规划与措施
1、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巩固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乡镇卫生院以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为基本服务职能,加强急诊、产科和中医等服务能力建设,重点解决危旧房改造、业务用房短缺及必要设备配置,按照乡镇卫生院建设够用、实用、管用的基本原则,利用中央、省、市、县(市、区)资金统筹解决,加快乡(镇)卫生院的危房改造进度。
2、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纵向合作机制。建立三级工作例会制度,通过例会开展专题讲座、培训下级业务人员、通报工作信息、解决疑难问题。县对乡的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乡对村的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建立三级技术人员岗位交流工作制度,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派出农村巡回医疗队常年到县、乡、村进行巡回医疗,组织卫生支农专家组定期到乡镇卫生院坐诊。县级医疗机构每年派出2-3人、其他卫生机构至少派出1人到乡镇卫生院工作1年,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要接受县、乡级卫生人员进修;乡镇卫生院每年安排从事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到卫生院学习,每村1人,每人不少于1个月。
3、建设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健康需求的村级卫生机构。村卫生所建设经费主要由县(市、区)级政府筹集,省、市适当资助。县(市、区)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村卫生所建设的责任,将村级卫生机构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统一规划,坚持以集体、个人举办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每村至少建设一所符合标准的卫生所。中心村设中心卫生所,无医无药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设点举办,力争2007年在全市消除村卫生机构空白。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村卫生机构房屋建设和改造任务,并配齐常用医疗设备,培养符合资质要求的卫生人员;狠抓村卫生所的规范化建设,到2008年,完成县(市、区)村卫生机构房屋和设备配套建设。村村都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卫生人员,村卫生机构能够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和中医药服务,到2010年80%村卫生所达到省级标准。
4、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建立以县、市为主的培训基地,加强乡村两级卫技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培训,每次不少于10天,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及水平。采取人事管理、工资定级、职称晋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加强在职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力争在2010年前全市所有村卫生室的从业人员95%达到中专以上水平,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新上岗人员必须是中专以上学历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5、加大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力度,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鼓励城市医务人员和其他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实行城市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院和疾病控制机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新聘人员,以及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制度。各县(市、区)要参照市卫生支农巡回医疗工作的安排,组织县级医疗机构做好巡回医疗工作。太原市农村巡回医院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配备的农村巡回医疗车,开展农民体检、疾病诊治、一般手术、健康教育等工作,重点解决偏远山区农民出行难、看病难的问题。
6、全面落实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待遇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医生的补助等政策。2007年起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发[2004]12号),县(区)级财政保证县乡两
级卫生人员60%的工资、预防保健工作人员全额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按时发放。对承担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村卫生室的人员,应视其工作量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专项补助。(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4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40元)。
7、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和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和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力度,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加强人畜共患疾病和地方病、艾滋病的防治,提高农村住院分娩,促进母婴安全。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改厕和除四害为重点,治理脏、乱、差。2008年,除高碘病区外,合格碘盐覆盖率、食用率分别达到95%、90%;布病疫区基本达到国家控制标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60%以上;计划免疫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农村自来水普及率80%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以上,在15-49岁居民中,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
8、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覆盖率以行政村为单位达到100%,以户为单位达到85%以上,并在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加强监管等方面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适应新农合发展的模式。
9、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卫生所建设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等工作,试点村卫生机构要达到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提高基本服务能力,保障居民就医用药安全。试点村卫生所建设达标率100%,新建住宅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100%。
五、指导与评估
1、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与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