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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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保障合法权益⽆需抢装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了新政策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8年2⽉27⽇以长沙市⼈民政府令第103号予以发布,⾃2008年4⽉1⽇起施⾏。新的《条例》和《办法》和⽼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相⽐较,做了四个⽅⾯⼤的调整:安置模式转变了、补偿⽅式改变了、补偿⽅式改变了、程序规范透明了。

“这次新政策补偿标准综合提⾼幅度约为20%,新政策出台后长沙征地补偿标准将处于全国领先⽔平。”长沙市国⼟资源局⽂-雄副局长答记者问时如是说。

安置模式转变了

新政策取消了留地安置,采取“两转变⼀纳⼊”的安置模式,即转变⼟地性质,转变农民⾝份,将被征地农民纳⼊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由区(县)⼈民政府提供可市场⾃由流通的经济住房,并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以及免费职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等⼀系列保障措施。长沙市辖的五个⾏政区域(芙蓉、天⼼、岳麓、开福、⾬花)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律实⾏货币安置并纳⼊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补偿⽅式改变了

新的《条例》和《办法》提⾼了5倍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使我市的⼟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可以达到30倍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同时,新的《条例》和《办法》规定,房屋补偿按照合法建筑⾯积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及⽣活设施按照合法建筑⾯积包⼲补偿,室外⽣产⽣活设施按栋包⼲补偿,⽣产⽤房按户包⼲补偿,违法建筑⼀律不予补偿。各类补偿标准均⾼于原标准。新政策的实施将彻底制⽌突击装修、抢搭、抢建等不良现象。

程序规范透明了

新的《条例》和《办法》进⼀步规范和完善了征地补偿程序,坚持“三公告⼀登记”制度,增加了“预征地公告”制度,规定:在要求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地时,可以申请听证;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案时,可以申请听证;在征地补偿安置⽅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内,可以就房屋合法⾯积的认定申请复查,可以就补偿标准及⾦额申请裁决;等等。同时,新的《条例》新增加“监督管理”⼀章,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国⼟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部门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

实施主体转变了

根据新的《条例》和《办法》,城区的征地补偿安置⼯作的实施主体已由原市⼈民政府转变为区⼈民政府。

按新的政策,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将对被征地农民建⽴社会保障体系、实⾏货币安置,农民的转户、社保的落实、困难户的救助、经济住房的建设等都将由区、县有关部门来完成,管理体制重⼼下移,能够更好地保证新的征地制度和安置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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