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等与朱建武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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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等与朱建武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8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

【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朱建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朱建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朱建武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张雪霞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郑学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兰慧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磊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雪霞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郑学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兰慧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磊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雪霞郑学滨兰慧轩王磊

【代理律所】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

【被告】朱建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后沙峪镇政府提交的上述证明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对予该份证明本院不予接纳。鉴于一审法院经审理已确认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且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的事实,本院对此事项予以确认并不再予以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合法性审查拒绝履行(不履行)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一审法院经审理已确认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且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的事实,本院对此事项予以确认并不再予以赘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后沙峪镇政府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涉案设施是否为应当办理规划许可而未办理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以及后沙峪镇政府是否对涉案养殖设施的实际用途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参考国土部门与农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文件,包括《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已失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失效)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的相关规定,设施农用地项目应该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等手续。本案中,虽然朱建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设施依法办理了设施农用地项目的备案

审批手续,但其提交了养殖户营业执照以及北京市家庭养殖户登记卡等证据材料,并主张涉案建筑物的长期用于养殖,后因非自身原因才不再进行养殖。虽然养殖户营业执照以及家庭养殖户登记卡不能代替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手续,但根据朱建武提交的上述材料可以认定其对利用涉案设施合法开展养殖存在一定程度的信赖。后沙峪镇政府未对涉案土地实际用途以及相关设施性质履行充分的调查、核实义务,亦未将涉案设施是否可补办备案手续纳入考量范围,即以涉案设施属违法建设为由进行强制拆除,系认定事实不清。顺义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后沙峪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后沙峪镇政府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0:04: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18日,朱建武(乙方)与顺义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甲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主要内容为:“一、甲方提供村北某地北侧、公路东侧土地三十八亩。二、乙方可利用该土地发展种养业、承担所承包经营的一切经济责任,并承担保护该集体土地的责任,不得毁地……四、承包期限暂定50年……七、合同期限暂定50年,自2000年至2049年止。"该《土地承包合同书》尾部甲方处盖有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某村经济合作社的公章。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根据上述法规并参照规章规定,后沙峪镇政府作为顺义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对其辖区内的违

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朱建武关于涉案建筑所在区域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后沙峪镇政府无权对涉案建筑是否违法进行查处的意见,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后沙峪镇政府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上诉人诉称】后沙峪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事实与理由主要为:一、上诉人是在取得规划部门关于涉案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认定后进行的执法。规划部门已经做出了关于涉案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认定,该认定未被撤销,上诉人就必须依法对规划部门做出认定的建筑物进行查处,上诉人依法对履行了现场检查、勘验、询问、限期拆除、催告等程序后,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上诉人查处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正当,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二、被拆除的违法建设,被上诉人并非用于养殖,而是用于出租。上诉人已经根据涉案建筑物存续期间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涉案土地用途、相关设施性质进行充分的调查、考量,综合考量后认为涉案建筑物确属违法建设,因此实施拆除,故上诉人对涉案建筑属违法建设事实应属认定清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请求法院判决撤销(2019)京0113行初537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等与朱建武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03行终818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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