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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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4.1.3 控制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流淌火灾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
4.1.3.2 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应大于7.2L/min.m^2。
每分钟供给泡沫的总体积。
2.1.6 封闭空间enclosure
由难燃烧体或非燃烧体所包容的空间。
2.1.7 导泡筒foam transit tube
由泡沫发生器出口向防护区输送高倍数泡沫的导筒。
2.1.8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total flooding of high expansiohfoam extinguishing
CN--泡沫破裂补偿系数,宜取1.15;
CL--泡沫泄漏补偿系数,宜取1.05-1.2:
Rs--喷水造成的泡沫破泡率(m^3/min),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独使用时取零,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可按式(4.2.4-2)计算;
Ls--泡沫破泡率与水喷头排放速率之比,应取0.0748(m^3/min)/(L /min):
3.1.7 下列场所可选择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7.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3.1.7.2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3.1.7.3 不超过100m^2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3.2 泡沫液的选择、贮存和泡沫混合液的配制
3.2.1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0 系统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宜超过1.2MPa。
3.3.11 泡沫液、水和泡沫混合液在主管道内的流速不宜超过5m/s :在支管道内的流速不应超过10m/s。
3.3.12 泡沫发生器或比例混合器中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3.3.13 固定安装的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应设置备用泵。
2.1.2 高倍数泡沫high 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为201-1000的泡沫。
2.1.3 中倍数泡沫 medium 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为21-200的泡沫。
2.1.4 混合比concentration
泡沫液在泡沫混合液中所占的体积百分比。
2.1.5 泡沫供给速率rate of foam application
3.3.20 消防泵房内应设置对外联络的通讯设备。
3.3.21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3.3.22 管道上的操作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
3.3.23 在比例混合器前的管道过滤器两端宜设压力表。
4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4.2.8 防护区发泡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s=(1-K)Qn (4.2.8)
式中 Qs--防护区发泡用水流量(L/min)。
由固定式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将高倍数泡沫喷放到封闭或被围挡的防护区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一定泡沫淹没深度的灭火系统。
2.1.9 局部应用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local application ofhigh&medium 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固定或半固定的高倍数或中倍数泡沫发生装置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火灾部位的灭火系统。
1.0.4.2 木材、纸张、橡胶、纺织品等A类火灾。
1.0.4.3 封闭的带电设备场所的火灾。
1.0.4.4 控制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流淌火灾。
1.0.5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含有下列物质的火灾:
1.0.5.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3.1.5.3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3.1.6 下列场所可选择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6.1 大范围内的局部封闭空间。
3.1.6.2 大范围内的局部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围挡设施的场所。
3.1.6.3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3.1.6.4 不超过100m^2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1.0.5.2 钾、钠、镁、钛和五氧化二磷等活泼性的金属和化学物质。
1.0.5.3 未封闭的带电设备。
1.0.6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发泡倍数 Expansion
泡沫的体积与产生这些泡沫的泡沫混合液的体积之比。
GB 50196-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
1 总 则
2 术语、符号
3 基本规定
4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 总 则
1.0.1 为合理地设计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Qh=N.qh (4.2.6)
式中 Qh--防护区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qh--每台泡沫发生器在设定的平均进口压力下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4.2.7 防护区发泡用泡沫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p=K·Qh (4.2.7)
式中 Qp--防护区发泡用泡沫液流量(L/min):
K--混合比,当系统选用混合比为3%型泡沫液时,应取0.03,当系统选用混合比为6%型泡沫液时,应取0.06。
表4.2.3
4.2.3.2 水溶性液体的淹没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4.2.3.3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淹没时间应根据现场情况确
4.2.4 泡沫最小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R=(V/T+Rs).Cn.CL 4.2.4-1
Rs=Ls×Qy 4.2.4.2
式中R--泡沫最小供给速率
T--淹没时间(min);
泡沫液泵宜选耐腐蚀泵。
3.3.14 高涪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可采用镀锌钢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可采用无缝钢管,并均应配备清洗管道的装置。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碳素钢管。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并应采取防冻设施。
3.3.15 泡沫发生器前应设控制阀、压力表和管道过滤器。
4.2.2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V=S×H-Vg (4.2.2)
式中 V--淹没体积(m^3):
S--防护区地面面积(m^3);
H--泡沫淹没深度(m):。
Vg--固定的机器设备等不燃烧物体所占的体积(m^3)。
4.2.3 淹没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表4.2.3的规定。
3.3 系统组件
3.3.1 系统组件的涂色宜符合下列规定:
3.3.1.1 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压力开关、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液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红色。
3.3.1.2 水泵、泡沫液泵、给水管道宜涂绿色。
3.3.2 当选用贮水设备时, 贮水设备的有效容积应超过该灭火系统计算用水贮备量的1.15倍,且宜设水位指示装置。
3.1.2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火系统和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分为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火系统和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3 下列场所可选择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3.1 大范围的封闭空间。
3.1.3.2 大范围的没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它围挡设施的场所。
4293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当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配合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可在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上增加510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high&medium expansion foam systems
3.2.1.1 当利用新鲜空气发泡时,应根据系统所采用的水源,选择淡水型或耐海水型高倍数泡沫液。
3.2.1.2 当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
3.2.1.3 系统宜选用混合比为3%型的泡沫液。
3.2.2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 应根据系统所采用的水源,选择淡水型或耐海水型高倍数泡沫液,亦可选用淡水海水通用型中倍数泡沫液。
2.1.10 移动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mobile of high&medium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2.2 符号
由移动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发生装置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火灾部位的灭火系统。
3 基本规定
3.1 系统型式的选择
3.1.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4 下列场所可选择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4.1 大范围内的局部封闭空间。
3.1.4.2大范围内的局部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围挡设施的场所。
3.1.5 下列场所可选择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5.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3.1.5.2 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1.0.2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防护区的实际情况,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设置的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4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0.4.1 汽油、煤油、柴油、工业苯等B类火灾。
3.2.2.2 选用中倍数泡沫液时,宜选用混合比为6%型的泡沫液。
3.2.3 泡沫液应密封贮存在专用的储罐内;储罐应设置在阴凉、干燥处;贮存的环境温度应符合泡沫液的使用温度。
3.2.4 配制泡沫混合液不得采用含有油品等影响泡沫的产生和泡沫稳定性的水。
3.2.5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5~38℃。
3.2.6 泡沫液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高倍数泡沫灭火剂》的有关规定。
3.3.16 当泡沫发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的发生和分布影响的措施。
3.3.17 当防护区的管道采用法兰联接时,其垫片应采用石棉橡胶垫片。
3.3.18 当采用集中控制消防泵房(站)时,泵房内宜设置泡沫混合液泵或水泵和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控制箱、管道过滤器等。
3.3.19 消防泵房内应设备用动力。
3.3.7 集中控制流量基本不变的防护区的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压力比例混合器。
3.3.8 流量较小的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负压比例混合器。
3.3.9 集中控制流量基本不变的防护区的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负压比例混合器。
Qy--预计动作的最大水喷头数目总流量(L/min)。
4.2.5 防护区泡沫发生器的设置数量不得小于下式计算的数量:
N=R/r (4.2.5)
式中N--防护区泡沫发生器设置的计算数量〔台);
r--每台泡沫发生器在设定的平均进口压力下的发泡量(m^3/min)。
4.2.6 防护区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3.3.3 固定式常压泡沫液储罐,应设置液面计、排渣孔、出液孔、取样孔、吸气阀及人孔或手孔等,并应标明泡沫液的名称及型号。
3.3.4 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普通碳素钢板制作时,其内表面应作防腐处理。
3.3.5 防护区内固定设置泡沫发生器时, 其发泡网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
3.3.6 集中控制不同流量的多个防护区的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
4.1.4 水、 泡沫液和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2 系统设计
4.2.1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 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4.2.1.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大部位2m 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4.1.3 控制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流淌火灾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
4.1.3.2 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应大于7.2L/min.m^2。
每分钟供给泡沫的总体积。
2.1.6 封闭空间enclosure
由难燃烧体或非燃烧体所包容的空间。
2.1.7 导泡筒foam transit tube
由泡沫发生器出口向防护区输送高倍数泡沫的导筒。
2.1.8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total flooding of high expansiohfoam extinguishing
CN--泡沫破裂补偿系数,宜取1.15;
CL--泡沫泄漏补偿系数,宜取1.05-1.2:
Rs--喷水造成的泡沫破泡率(m^3/min),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独使用时取零,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可按式(4.2.4-2)计算;
Ls--泡沫破泡率与水喷头排放速率之比,应取0.0748(m^3/min)/(L /min):
3.1.7 下列场所可选择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7.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3.1.7.2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3.1.7.3 不超过100m^2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3.2 泡沫液的选择、贮存和泡沫混合液的配制
3.2.1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0 系统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宜超过1.2MPa。
3.3.11 泡沫液、水和泡沫混合液在主管道内的流速不宜超过5m/s :在支管道内的流速不应超过10m/s。
3.3.12 泡沫发生器或比例混合器中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3.3.13 固定安装的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应设置备用泵。
2.1.2 高倍数泡沫high 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为201-1000的泡沫。
2.1.3 中倍数泡沫 medium 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为21-200的泡沫。
2.1.4 混合比concentration
泡沫液在泡沫混合液中所占的体积百分比。
2.1.5 泡沫供给速率rate of foam application
3.3.20 消防泵房内应设置对外联络的通讯设备。
3.3.21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3.3.22 管道上的操作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
3.3.23 在比例混合器前的管道过滤器两端宜设压力表。
4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4.2.8 防护区发泡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s=(1-K)Qn (4.2.8)
式中 Qs--防护区发泡用水流量(L/min)。
由固定式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将高倍数泡沫喷放到封闭或被围挡的防护区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一定泡沫淹没深度的灭火系统。
2.1.9 局部应用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local application ofhigh&medium 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固定或半固定的高倍数或中倍数泡沫发生装置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火灾部位的灭火系统。
1.0.4.2 木材、纸张、橡胶、纺织品等A类火灾。
1.0.4.3 封闭的带电设备场所的火灾。
1.0.4.4 控制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流淌火灾。
1.0.5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含有下列物质的火灾:
1.0.5.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3.1.5.3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3.1.6 下列场所可选择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6.1 大范围内的局部封闭空间。
3.1.6.2 大范围内的局部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围挡设施的场所。
3.1.6.3 流散的B类火灾场所。
3.1.6.4 不超过100m^2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1.0.5.2 钾、钠、镁、钛和五氧化二磷等活泼性的金属和化学物质。
1.0.5.3 未封闭的带电设备。
1.0.6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发泡倍数 Expansion
泡沫的体积与产生这些泡沫的泡沫混合液的体积之比。
GB 50196-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
1 总 则
2 术语、符号
3 基本规定
4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 总 则
1.0.1 为合理地设计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Qh=N.qh (4.2.6)
式中 Qh--防护区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qh--每台泡沫发生器在设定的平均进口压力下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4.2.7 防护区发泡用泡沫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p=K·Qh (4.2.7)
式中 Qp--防护区发泡用泡沫液流量(L/min):
K--混合比,当系统选用混合比为3%型泡沫液时,应取0.03,当系统选用混合比为6%型泡沫液时,应取0.06。
表4.2.3
4.2.3.2 水溶性液体的淹没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4.2.3.3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淹没时间应根据现场情况确
4.2.4 泡沫最小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R=(V/T+Rs).Cn.CL 4.2.4-1
Rs=Ls×Qy 4.2.4.2
式中R--泡沫最小供给速率
T--淹没时间(min);
泡沫液泵宜选耐腐蚀泵。
3.3.14 高涪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可采用镀锌钢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可采用无缝钢管,并均应配备清洗管道的装置。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碳素钢管。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并应采取防冻设施。
3.3.15 泡沫发生器前应设控制阀、压力表和管道过滤器。
4.2.2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V=S×H-Vg (4.2.2)
式中 V--淹没体积(m^3):
S--防护区地面面积(m^3);
H--泡沫淹没深度(m):。
Vg--固定的机器设备等不燃烧物体所占的体积(m^3)。
4.2.3 淹没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 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表4.2.3的规定。
3.3 系统组件
3.3.1 系统组件的涂色宜符合下列规定:
3.3.1.1 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压力开关、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液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红色。
3.3.1.2 水泵、泡沫液泵、给水管道宜涂绿色。
3.3.2 当选用贮水设备时, 贮水设备的有效容积应超过该灭火系统计算用水贮备量的1.15倍,且宜设水位指示装置。
3.1.2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火系统和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分为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火系统和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3 下列场所可选择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3.1 大范围的封闭空间。
3.1.3.2 大范围的没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它围挡设施的场所。
4293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当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配合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可在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贮备量上增加510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high&medium expansion foam systems
3.2.1.1 当利用新鲜空气发泡时,应根据系统所采用的水源,选择淡水型或耐海水型高倍数泡沫液。
3.2.1.2 当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
3.2.1.3 系统宜选用混合比为3%型的泡沫液。
3.2.2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 应根据系统所采用的水源,选择淡水型或耐海水型高倍数泡沫液,亦可选用淡水海水通用型中倍数泡沫液。
2.1.10 移动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mobile of high&medium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2.2 符号
由移动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发生装置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火灾部位的灭火系统。
3 基本规定
3.1 系统型式的选择
3.1.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4 下列场所可选择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4.1 大范围内的局部封闭空间。
3.1.4.2大范围内的局部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围挡设施的场所。
3.1.5 下列场所可选择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5.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3.1.5.2 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1.0.2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防护区的实际情况,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设置的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4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0.4.1 汽油、煤油、柴油、工业苯等B类火灾。
3.2.2.2 选用中倍数泡沫液时,宜选用混合比为6%型的泡沫液。
3.2.3 泡沫液应密封贮存在专用的储罐内;储罐应设置在阴凉、干燥处;贮存的环境温度应符合泡沫液的使用温度。
3.2.4 配制泡沫混合液不得采用含有油品等影响泡沫的产生和泡沫稳定性的水。
3.2.5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5~38℃。
3.2.6 泡沫液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高倍数泡沫灭火剂》的有关规定。
3.3.16 当泡沫发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的发生和分布影响的措施。
3.3.17 当防护区的管道采用法兰联接时,其垫片应采用石棉橡胶垫片。
3.3.18 当采用集中控制消防泵房(站)时,泵房内宜设置泡沫混合液泵或水泵和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控制箱、管道过滤器等。
3.3.19 消防泵房内应设备用动力。
3.3.7 集中控制流量基本不变的防护区的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压力比例混合器。
3.3.8 流量较小的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负压比例混合器。
3.3.9 集中控制流量基本不变的防护区的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负压比例混合器。
Qy--预计动作的最大水喷头数目总流量(L/min)。
4.2.5 防护区泡沫发生器的设置数量不得小于下式计算的数量:
N=R/r (4.2.5)
式中N--防护区泡沫发生器设置的计算数量〔台);
r--每台泡沫发生器在设定的平均进口压力下的发泡量(m^3/min)。
4.2.6 防护区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3.3.3 固定式常压泡沫液储罐,应设置液面计、排渣孔、出液孔、取样孔、吸气阀及人孔或手孔等,并应标明泡沫液的名称及型号。
3.3.4 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普通碳素钢板制作时,其内表面应作防腐处理。
3.3.5 防护区内固定设置泡沫发生器时, 其发泡网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
3.3.6 集中控制不同流量的多个防护区的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
4.1.4 水、 泡沫液和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2 系统设计
4.2.1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 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4.2.1.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大部位2m 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