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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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从头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本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需配有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农村乡镇以下地域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需具有独立的区域;(五)具有能够配备知足本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给。
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大体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肯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受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昆明市四个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三个国家级(高新、经开、度假)开发区内的6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办、换证、变更等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应符合本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2)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具有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必需在岗,不得挂名或兼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下列违法情形:
①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品;
②生产假劣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
③曾经提供过虚假证明材料、文件资料、或其他欺骗手腕骗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④曾经伪造、变造、生意、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
⑤法律法规其他禁止从业的情形。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①州(市)以上主城区营业场所面积很多于100平方米;县(区)主城区营业场所面积很多于80平方米;乡镇集镇的营业场所面积很多于40平方米;行政村或自然村营业场所面积很多于20平方米。
②具有完备的药品供给渠道、药品售出后能取得及时补充的,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可不设仓库,但其药品应全数上架或摆放于储物货柜中;需冷藏保留的应放于冰箱冷藏室中;
③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寄存的专柜和相应的管理设施、设备等;
④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需具有独立的区域,有保证所经营药品安全的办法;
(6)企业应具有能够配备知足本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具有24小时供给的能力。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2)无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的,不予受理;
(3)无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不予受理;
(4)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有《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5)无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不具有独立的区域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注:1.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2.资料选用 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
料;
二、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3、资料选用 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到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综合服务楼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现场作出是不是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许诺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超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业务处室经办人在收到受理资料后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合格的退回窗口。
窗口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资料。
对资料合格的,按照企业实际情况,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在检查结论上,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签字确认结果。
处室经办人将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送交科室负责人复核后,报审批人审批。
(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审批发证
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按照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做出是不是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主管部门
昆明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窗口
受理地址: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窗口: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搭车方式: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可乘c85路公交车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或乘坐地铁1号线行政中心清风站下车,步行500米至综合服务楼。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查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许诺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按照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做出是不是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九、咨询查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7。
3.网络咨询。
昆明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回答。
(二)咨询回答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取得回答;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答。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微信扫一扫“昆明市政务服务大厅-业务收件回执”的二维码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十、收费标准(无)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特别说明(无)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连锁)业务办事流程示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