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题练习(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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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题练习(模版)
第一篇:经济法案例题练习(模版)
经济法案例分析练习
案例一
案情介绍:2008年初,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队(简称工程队)承建某油田测井公司住宅一栋,双方同意由工程队筹款提前开工。
工程队为了解决建材款向建设银行石油某支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找到测井公司基建科工作人员肖某证明工程队有测井工程且未拨工程进度款。
肖某征得基建科负责人的同意后,便在工程队与建行某石油支行签订的建筑企业流动资本借款合同的担保栏内签了名并加盖了基建科公章。
借款合同规定:贷款额为人民币50万元;自签订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全部清偿本息;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截止2008年年底,贷款方只收回50万元贷款的利息。
经多次催要,在工程队拒不清偿的情况下,贷款方诉至法院。
经查,测井公司属某油田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问题: 1. 2. 3. 4.
案例二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建行某石油支行应告谁?请指出本案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肖某的担保行为是否为法律事实,为什么?肖某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
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
题:
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
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
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
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案例三
某水泥厂被宣告破产,此时该厂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为600万元。
另有一处厂房,该厂房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价值为70万元,作为担保物获得贷款60万元。
该水泥厂曾与甲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占有甲方定作物20万元,在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进行期间,该厂收回原合同款10万元。
此外,该水泥厂还拥有10万元的债权。
问题:该水泥厂共有多少破产财产?试述理由。
案例四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为拓展市场,成立乙分公司;(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
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
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拆至法院。
法院判决乙分公司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乙分公司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五
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报酬?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选定承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一参考答案:
1.建设银行石油某支行应该告工程队和某油田。
工程队是借款合同的借款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实属违约,理应成为被告。
本借款合同的担保栏内加盖了测井公司基建科的公章,然而测井公司基建科和测井公司均非法人,不具有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而它们的上级单位是某油田属于法人,所以某油田应成为被告。
2.本案某工程队承建某油田测井公司住宅,形成了基本建设工程承包法律关系,其客体是行为,具体是实施承建行为。
本案某工程队与建设银行石油某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借贷的经济法律关系,其客体是货币,具体是5万元人民币的借款。
3.肖某的担保行为属于行为的法律事实。
肖某的担保行为促成了某工程队与建设银行石油某支行借贷法律关系的产生。
4.肖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肖某的担保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
肖某在未经测井公司领导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以基建科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
肖某提供担保后,油田也没有进行追认,所以肖某以测井公司基建科名义提供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担保无效,油田不承担任何责任,责任由肖某个人承担。
案例二参考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
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2。
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
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
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
因为根据《担保法》的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
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
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权。
案例三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法律规定,该水泥厂的破产财产共630万元。
计算确认的依据如下:(1)该厂被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600万元财产属破产财产;(2)作为担保物的一处厂房,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即10万元为破产财长;(3)价值20万元的定作物仍属于甲方,不列入破产财产;(4)收回的10万元合同款属于破产财产;(5)拥有的10万元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故,该水泥厂的破产财产合计为600+(70-60)+10+10=630(万元)。
案例四参考答案:
(1)董事会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不合法。
首先,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其次,如果不是职工代表的监事,则是股东会议选举产生,而不能是董事会选举产生。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题目中乙分公司签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由总公司(甲公司)承担。
(3)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只有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题目中,赵某对担保事项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参考答案:
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本题中,甲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执行合伙事务并向其支付报酬是符合规定的。
2、不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
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本题中,乙参与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篇:经济法案例题
2006【案例1】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
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1995年2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A、B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服装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1996年7月,服装公司先后与凯丰服装厂签订了两份皮衣和西服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凯丰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某品牌皮衣120件、西服40套,共计价款9.9万元。
同年9月,凯丰服装厂按约将皮衣和西服运关至服装公司仓库。
10月20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10万元人民币。
服装公司因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凯丰服装厂订立皮衣、西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
并且,也有多个债务人拖欠其钱款未还。
至1997年5月11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措,只能偿还付凯丰服装厂4万元货款。
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如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
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
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
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
(1)凯丰服装三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案例3】案情: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
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A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A公司。
2000年3月,A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A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
2003年8月,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A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
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A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A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A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A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
龙某则认为,A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A公司成立无效,A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2004年司法考试卷四)问题:(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A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A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5)甲公司应否承担A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6)A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案例4】
A、B、C三人协商创办一家合伙企业,关于如何合伙,他们经过讨论形成以下几种方案:(1)三人共同出资,A为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B、C分别以各自的出资为限承担企业债务;(2)A负责找一
家公司与其投资入伙,B、C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3)由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由三人共同出资,但B为公务员,不想辞职,也不想让单位知道,所以他要求不公开姓名,不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要求:分析以上4种方案的可行性,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5】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 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第三篇:经济法案例题
经济法案例思考题
1、甲、乙、丙3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14人。
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
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6人,其中1人为财务负责人。
问:在以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答案:(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应为3—13人,本案为14人。
(2)董事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
(3)董事会无权解除董事职务。
(4)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应由股东会设立。
(5)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王某、张某、陈某及吴某4个人拟共同设立一生产塑钢窗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10万元。
王某以劳务出资,作价人民币10万元;张某以现金30万元出资;陈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40万元;吴某以其塑钢窗实用新型技术作价30万元。
张某将现金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的临时帐户;吴某将其实用新型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
经全体出资人同意,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王某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
4人拟定了一份公司章程,推选张某为董事长,并由其在公司章程中签字、盖章,然后将公司章程及其他材料报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
问:本案中该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答案:(1)王某以劳务出资不合法。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的货币出资未达到30%
(3)股东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本案中陈某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违反了有关规定。
(4)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案中陈某出资最多,应由其召集和主持。
(5)公司章程应有所有股东的签名和盖章,本案中只有张某的签名和盖章。
3、2002年初,9家国有企业共同设立“盼盼奥运纪念品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不合法之处,予以纠正。
2002年3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依法设立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设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全部由出资的股东组成。
5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3年5月,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增加到6500万元。
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63%;有4家股东不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37%。
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
2004年3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榆林分公司。
榆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是榆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