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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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12.15
•【字号】陕财办综[2017]103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陕财办综[2017]10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5日附件
陕西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印发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彩票公益金是按照规定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省级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留用彩票公益金和上级补助项目资金的管理、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编制、项目资金的下达和监督预算执行。
各级民政、体育和彩票公益金使用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彩票公益金资助本部门项目的总体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彩票公益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讲求实效和专款专
用的原则。
第二章收缴管理
第六条彩票公益金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缴入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省本级使用。
第七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陕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执收;上缴省、市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市财政部门负责执收。
上缴省、市财政具体收缴程序如下:
(一)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全省彩票公益金收入汇总结算后,将应缴省、市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通过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分别缴入省级和市级国库,并向省财政厅报送《上缴财政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1)、《彩票公益金筹集分成统计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
(二)市级财政部门在彩票公益金缴入本级国库后10日内,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有关规定,完成对县(区)级彩票公益金的结算;
(三)省市财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本级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缴工作。
第八条省级彩票销售机构要严格执行彩票公益金管理政策,统一归集,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汇总清算,确保全省彩票公益金足额入库。
第三章彩票公益金分配比例
第九条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中央和地方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比例为
50:50。
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按照省级统筹,按比例分成,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分开核算的原则管理和分配。
福利彩票公益金省市分成比例为43:57;体育彩票公益金省市分成比例为50:50;市县(区)彩票公益金分成比例由市级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财政、民政和体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公益金应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
(二)支持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资助养老服务体系、社会福利机构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四)支持殡葬改革和救助管理工作;
(五)对社会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关乎重大民生项目、贫困地区、困难行业和弱势群体,能体现彩票发行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六)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支出。
第十二条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和资助群众体育发展。
主要包括组织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支持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资助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及器材购置、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及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等。
(二)支持和资助竞技体育发展。
主要资助优秀运动队建设、组织运动队参加国内外比赛、举办或承办综合性运动会及高水平赛事、改善运动队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资助青少年体育工作和后备人才培养、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
(三)支持和资助体育设施建设和维护。
主要包括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对外开放补助、体育场馆(基地)建设和维修改造、器材购置等。
(四)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
是指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支出。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支出。
第十三条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资助贫困大中小学生;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
(四)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五)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五章彩票公益金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每年8月15日前,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向省财政厅申报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划,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预测下一年度省级可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会同申报部门核定次年用于本部门的支出预算指标。
(二)每年8月30日前,彩票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根据核定指标,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彩票公益金项目申报指南》。
(三)申报项目的市(区)和省级单位按照《彩票公益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申报项目。
10月底前,省级各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包括因素分配和项目分配)进行汇总初审。
(四)11月底前,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和绩效目标进行联合评审,评审通过项目由省财政厅列入省级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分别列入省本级支出
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支出。
第十五条列入省级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使用彩票公益金的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使用项目和绩效目标,并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
(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
(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须按原项目申报程序批准。
第六章彩票公益金管理
第十六条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按照《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七条用彩票公益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用彩票公益金建设和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并于当年完成项目计划,确因特殊情况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在财政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民政、体育及其他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
具体包括:公益金使用规模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等。
第七章宣传公告
第二十条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或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县政府和市级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民政、体育及其他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八章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四条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益金使用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限期未整改的,除按有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建立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考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补助项目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以及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2〕143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