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第三篇第一章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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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第三篇第一章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013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第三篇第一章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第一节辩证唯物论
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一)哲学与世界观和方法论
(1)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

(2)哲学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

(3)哲学是自然知识、社会知识和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

(4)哲学与具体科学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二)哲学的基本问题
(1)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实践出发解决哲学基本问题。

(2)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即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谁为第一性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

把一切哲学区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

第二方面是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即思维能否认识现实世界或世界的可知性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把一切哲学区分为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三)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
(1)唯物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种形态,即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现代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2)唯心主义的基本类型包括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

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把某种精神作为世界的本原。

主观唯心主义把产生于人自身的主观精神,如人的感觉、经验、观念、意志、心灵等作为世界的本原,整个物质世界是这种主观精神的产物。

客观唯心主义把个人之外的某种精神,如理、理念、宇宙精神、绝对观念等作为独立的存在.并把它作为世界的本原。

二、世界的物质性和人的实践活动
(一)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及其意义
(1)“物质”范畴是唯物主义哲学关于世界本原和统一性的最高抽象,是唯物主义世界观的一块基石。

根据列宁关于“物质”的经典性定义:“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2)马克思主义哲学对物质观的变革,突出表现在它把人类实践视为一种客观实在并将它包含到对物质范畴的理解中,从而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物质观体现了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唯物论与辩证法的统一、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统一。

(二)对物质世界的实践把握
(1)实践是人改造物质世界的活动,是人的存在方式。

(2)实践的主体、客体
实践的主体:是从事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具有自然性、社会性和意识性的属性,有个人主体、集团主体和社会主体三种基本形式。

实践的客体:是主体活动的对象,是进入主体活动范围的那一部分客观事物,有自然客体、社会客体、精神客体三种基本形式。

主体和客体的最基本关系是实践关系,主要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在实践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主体和客体的认识关系,即反映和被反映关系,以及价值关系和审美关系。

(3)实践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形式
实践的基本特征:客观物质性(直接现实性)、主观能动性、社会历史性。

实践的基本形式:物质生产实践、处理和变革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实践、科学实验以及精神生产实践。

(4)自在世界和人类世界及其与人的实践活动的关系
自在世界即天然自然界。

人类世界是“属人世界”,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人化自然”和人类社会的统一体。

(三)如何理解意识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
(1)意识的产生:意识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是社会历史的产物。

(2)意识的本质: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是人特有的精神活动,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

(3)世界的统一性在于物质性,一切从实际出发是唯物主义一元论的根本要求。

(4)物质和意识的关系:物质决定意识,即意识是物质的产物,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5)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是辩证的,如果离开物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片面地夸大意识的能动作用,就会导致唯心主义;同样,如果只强调物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否认意识的能动作用,就会导致形而上学机械论。

第二节唯物辩证法
一、质量互变规律
1.质、量、度及其相互关系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是与事物直接同一的。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数量、规模、大小、程度等方面的外在规定性。

量和事物是不可分离的,但量与事物不是直接同一的。

度是质与量的统一,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范围、幅度和限度。

事物的度都有其关节点。

所谓关节点指的是事物度的上限和下限的两个极限。

任何事物的度,都有两个关节点,要把握事物的度。

必须找到它的关节点。

2.量变、质变和质量互变规律
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

量变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数量上的增减变化。

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

量变和质变是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基础,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同时,量变和质变是互相渗透的:①量变中渗透质变,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②质变中渗透量变,这是指质变过程中包含着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二、否定之否定规律
1.肯定和否定及其辩证关系
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在新事物取代旧事
物的过程中,辩证的否定是决定性的环节。

任何事物都包含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

肯定方面,是保持事物自身存在和性质稳定的方面。

否定方面,则是事物否定自身存在,促使自我否定和质变的方面。

辩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发展和联系的环节。

第一,辩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第二.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

否定是事物发展的决定性环节。

2.否定之否定
事物运动的总体过程.是一个从肯定到否定,从否定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的进程。

否定之否定是普遍存在的事物周期性发展过程。

否定之否定的整个进程,是一个无限前进和发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循环往复”、“原地踏步”的过程。

3.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
辩证法所揭示的事物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表明,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而事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

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三、对立统一规律
1.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唯物辩证法是以联系和发展的观点为基本特征,由一系列规律和范畴构成的科学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对立统一规律是核心和实质。

这是因为:①对立统一学说揭示了事物辩证法的根本内容。

②对立统一学说
阐明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事物发展的动力在于矛盾,其中.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外因是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③对立统一学说贯穿于唯物辩证法的其他规律之中。

2.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的原理
矛盾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

辩证矛盾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对立统一关系。

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是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的
两个方面。

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

它包含二层意思:①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即矛盾双方互为存在的条件,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②矛盾双方相互贯通,即矛盾双方相互渗透以及相互转化的趋势。

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①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

②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

3.矛盾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因。

内因即内部矛盾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本质,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它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所以它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矛盾的对立面既同一又斗争推动着事物的发展,矛盾的相对的同一性和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事物发展的动力。

同一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主要是:①由于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矛盾双方互为存在的条件,矛盾双方可以利用对方的发展使自己获得发展;②由于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矛盾双方可以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③由于矛盾双方彼此相通,矛盾双方可以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而得到发展.并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斗争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斗争推动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发生变化,造成事物的量变;②斗争促使矛盾双方地位或性质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它们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只有在两者的结合中才能实现,矛盾推动事物发展是同一性和斗争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4.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即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5.矛盾的不平衡性
矛盾的不平衡性.指构成事物的多种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

矛盾的不平衡性.要求我们把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结合起来。

两点论就是要同时看到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之间的辩证关系。

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两个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第三节辩证唯物主
一、认识的本质和过程
(一)认识的发生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是认识的来源和发展动力。

(二)认识的本质
(1)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实践引入认识论,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创立了能动的反映论,科学地揭示了认识的本质.指出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

(2)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

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一个能动的创造性的过程。

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以实践为中介而实现的。

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而这种能动反映的基础和机制就是实践。

实践是把主体和客体真正联系起来的中介。

(三)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和指导作用
(1)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与认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2)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3)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4)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5)实践是认识的目的。

(四)认识的发展过程
认识的产生依赖于实践.认识的发展,是在实践基础上的充满矛
盾的辩证发展过程。

认识的发展过程包括两个发展阶段、两次飞跃。

1.认识过程的第一次飞跃——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它们之间的对立性表现在:感性认识是主体对客体表面现象的反映.是来自客体的各种刺激和主体的感知系统的相互作用的产物。

感性认识包括感觉、知觉和表象三种形式.是认识的低级形式,具有直接性、具体性的特点。

理性认识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主体运用人所特有的抽象思维能力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形成对客体的本质和内在联系的认识。

它包括概念、判断、推理三种形式,具有间接性、抽象性的特点,是认识的高级形式。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统一性表现在:(1)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这是认识论的唯物论,体现了认识对实践的依赖关系;(2)感性认识有待于上升到理性认识,这是认识论的辩证法。

因为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认识的真正任务是透过事物的现象掌握其本质和规律。

认识的目的和任务决定了感性认识必须上升到理性认识,实现认识过程中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3)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渗透。

就认识的实际过程来说,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总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

不包括理性认识的纯粹感性认识和脱离感性认识的纯粹理性认识,都是不存在的。

2.认识过程的第二次飞跃——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
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是认识过程的第一次飞跃,这次飞跃,只是整个认识过程的第一步。

理性认识还将回到实践中去.实现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

这是认识过程的第二次飞跃。

3.认识的辩证发展规律
认识的有限性与无限性、现实性和可能性是辩证统一的。

在认识运动中,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

实现认识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认识发展的基本过程和发展规律。

认识的有限性.指在认识过程中,处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人,其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在一次实践中,人们认识事物的广度和深度也是有限的。

认识过程的反复性,指人们对于一个复杂事物的认识往往
要经过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才能完成。

认识发展的无限性,指对于事物发展过程的推移来说,人类的认识是永无止境、无限发展的。

二、真理
(一)真理与真理的客观性
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

凡是真理都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特征。

“真理”,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内在地包含着两个基本规定:(1)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2)真理的标准是客观的,客观的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二)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1)真理是个发展过程,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这是真理问题上的辩证法。

(2)真理的绝对性或绝对真理有三层含义:①就真理的客观性而言,任何真理都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都包含不依赖于人的客观内容,这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承认客观真理.也就必然承认绝对真理;②就人类认识的本质来说,完全可以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

每个真理的获得都是对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接近,这也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承认世界的可知性,也就必须承认绝对真理;
③从真理的发展来说,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绝对真理。

承认认识发展的无限性。

也就必然承认绝对真理.
(3)真理的相对性或相对真理是指人们在一定条件下的正确认识是有限度的,也有三层含义:①从广度
上说,它只是对客观世界的一定范围、方面的正确认识,有待于扩展;②从深度上说,它只是对特定事物的一定程度、层次的近似正确的认识,有待于深化;③从进程上说,它只是对事物的一定发展阶段的正确认识.有待于发展。

(4)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同一客观真理的两重属性。

任何客观真理都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

就其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而言,它是绝对真理,是永远不能被推翻的;就其是对客观事物的近似正确认识而言,它是相对真理,是要不断发展的。

绝对真理和相对真
理是相互联结、相互包含的。

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又是辩证转化的。

(三)真理的具体性
(1)真理是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表明真理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真理的具体性所包含的内容和要求是:真理是全面的,真理是历史的,真理是有条件的。

任何真理都是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主观与客观的符合,它要受条件的制约,并随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离开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真理就是抽象的、无意义的。

(2)真理的具体性还表现在真理与谬误的关系上。

①真理和谬误是相互对立的。

二者虽然同是客观事物的反映,但真理是客观事物的如实反映,而谬误是对客观事物的歪曲反映。

二者具有本质区别和确定的界限,不能混淆。

②真理和谬误又是相互转化的。

③失败和错误为正确的认识、为成功准备条件。

(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1)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

”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

①真理的本性是主观和客观的一致、符合。

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就是检验人的主观认识是否同客观对象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②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物质活动,是沟通主观和客观的“桥梁”,它不仅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和优点.而且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点和优点。

只有实践才能把主观认识同客观实在联系起来加以对照.从而判明主观与客观是否一致。

判明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

(2)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

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包括以下含义: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此外再无别的标准;②凡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一切认识都是客观真理,都具有不可推翻的性质;③实践能够检验一切认识,即使当前的实践还不能加以判定,最终也会被以后的实践作出裁决。

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包括以下含义:①一定历史阶段上的具体实践具有局限性,它往往不能充分证明或驳倒某一认识的真理
性:②实践检验真理是一个过程,不是一次完成的;③已被实践检验过的真理还要继续经受实践的检验。

坚持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既可防止唯心主义的随意性,又可避免形而上学的绝对化。

(五)真理和价值的关系
(1)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是指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或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效益关系。

价值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另一方面是客体的某种属性或性能。

价值是在二者的关系中发生和形成的。

因此,价值既有客观性,又有主体性。

价值的客观性表现在:①价值必须以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为现实基础;
②人的需要不是主观随意的,而是受社会实践和历史条件制约的.价值的主体性表现在:①客观事物的某种属性能否具有价值及何种价值要以人的需要为基准;②同一客体对于不同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带有主体的个性特征;③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不是一种自然的、现成的关系,也不是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随机相遇的关系,而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确立的同客体之间的一种创造性的关系。

(2)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是人类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两大主题,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人类活动的两个基本原则。

所谓真理原则是指人类必须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和改造世界,追求和服从真理。

所谓价值原则是指人类必须按照自己的需要去认识和改造世界,创造和实现价值。

(3)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有区别的:①真理原则侧重于客体性,价值原则侧重于主体性;②真理原则主要表明人的活动中的客观制约性,价值原则主要表明人的活动中的目的性;③真理原则体现了社会活动中的统一性,价值原则体现了社会活动中的多样性。

第四节历史唯物主
一、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
(一)社会存在
社会存在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它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的决定性因素。

1.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
生产方式是劳动者和劳动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它集中地体现了人类社会的物质性。

(1)生产力体现着人们改造自然的现实的物质力量,实现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并取得物质成果;(2)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中发生的物质的社会关系,体现着人与人之间活动的互换,其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3)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构成了生产方式,并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成为现实的人。

2.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生产方式不仅是人类社会物质性的集中体现,它还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力量。

(1)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生产方式决定着社会的结构、性质和面貌。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和社会面貌。

不同的生产方式表现为不同性质的社会形态。

(3)生产方式的变化决定整个社会历史的变化,决定社会形态的更替。

3.社会的实践本质
实践是社会关系的发源地。

实践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

实践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动力。

4.社会历史是自然历史过程
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同于自然界的发展,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历史是人们自己创造的,社会规律是人们活动的规律。

但本质上人类社会又是同自然界一样是一个物质体系,其发展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合乎规律的客观过程。

(二)社会意识
1.社会意识形态的本质
意识形态属于社会意识范畴。

社会意识是和社会存在相对应的哲学范畴。

社会存在包括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和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指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社会意识则总括了人的一切意识要素和观念形态以及人类社会的全部精神现象及其过程。

在社会意识诸形式中,那些反映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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