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借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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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借统还
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对于企业集团而言,更加强集中管控的核心之一。

基于企业集团在融资方面具有规模大、信誉好、资金筹措能力强等特点,统借统还的
资金筹集使用模式广泛应用于大中型企业集团。

为支持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降低资金集
中筹集使用的税收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统借统还不征收营
业税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该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对于满足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继续免
征增值税。

但是,众所周知,要严格满足一定条件,享受统一借贷、统一还款的免税优惠并非易事。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集团没有统一的借贷和还款业务。

因此,在享受免税待遇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潜在的税收风险。

今天,蔡子军将带大家学习探索统一借贷免税政策
的有限条件,以及在应用中应注意的要点和风险。

1、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
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
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
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获取资金后,将借款
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向所属单位收取业务,返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人的本息。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
资金后,所属财务公司应当与企业集团或其所属单位签订统一的借款偿还合同,拨付资金,向企业集团或其所属单位收取本息,然后转给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应当统一返还金融机构
或者债券购买人的业务。

2、商业模式和免税条件
可享受上述免税优惠的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模式有以下两种:模式一、企业集团或
其核心企业(统借方)直接分拨资金
模式二:企业集团(统一借款人)通过其财务公司(托管方)分配资金
无论哪种统借统还业务模式,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均应满足政策规定以下
条件:
1.资金来源必须是外部的,仅限于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这两种融资方式。

2.模
式1的资金使用者只能是企业集团的下属公司;模式2的资金使用者可以是企业集团,也
可以是集团内的下属公司。

3.分拨资金利率不得高于统借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
利率水平。

4.资金本息必须由统一借款人收取并返还。

3、政策应用的重点和风险
上列条件看似简单,实则不易满足,且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地
税务机关掌握尺度不一,税企争议不断。

因此,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在操作上稍有不慎,就会产生税务风险。

下面,财资君就带大家看一看,统借统还业务在操作中容易出现
哪些问题以及大家应该如何规范。

1统借主体
【问题】母公司a以5%的利率从银行获得贷款后,以统一借贷和还款的方式,以5%
的利率贷给子公司B。

a公司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被视为增值税免税。

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a公司未经批准登记为企业集团的,有义务全额缴纳增值税,并处以罚款和滞纳金。

【分析】税收政策对于统借主体并无明确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通常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必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
集团登记证》,未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的企业,不得享受统借统还的免税优惠。

2资金来

【问题1】A集团以5%的利率从股东处获得贷款后,以5%的利率贷款给子公司B。

A
组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免征增值税?
【分析】企业集团享受免税政策的统借统还业务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
发行债券。

a集团的资金来源于股东,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的免税规定,应按“贷款服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Q2]a集团向银行借款,统一借款还款,但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银行只能填写“借款
用途”进行“自用”,不得转借。

这是否会影响A组享受免税待遇?
【分析】a集团用于统借统还业务的资金,虽来源于银行,但由于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自用”,且不允许转贷,则与统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实际使用的情况
相悖,因此,在税务认定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企业集团应尽量与银行协商,明
确约定“借款用途”为“统借统还”;如果银行出于监管要求无法让步,则企业集团应提
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报备,避免后期税企争议。

3分拨利率
【问题】A组以5%的利率向银行取得贷款后,以统一借贷和还款的方式,以5%的利率向子公司B借款,并向B公司收取2%的管理服务费,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分析】统借方按不高于对外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
率水平,方可符合免税条件。

对于额外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附加费用的,属于利息的价
外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被认定为赚取利差的贷款行为,从而应就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
利息和各种价外收费全额征收增值税,而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4分拨期限
本集团以5%的利率获得贷款后,子公司的贷款利率为5%。

贷款六个月后,a公司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并提前偿还银行贷款。

A组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继续免税?【分析】A
集团预付款后,其资金来源已从外部银行贷款转为自有资金。

从资金来源条件来看,不符
合免税优惠。

因此,A集团在还款后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不能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
企业集团在分配资金时,应注意分配期不应超过统一借款期。

5.分配级别
【问题】a集团按5%利率向银行取得借款后,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5%利率转贷给子公司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利率转贷给下属子公司c公司。

b公司向c子公司收取的利
息是否免征增值税?
【分析】目前,许多企业集团为了精简管理职能,通常采用金字塔管理模式,难以实
现扁平化管理。

但对于统一借还业务,由于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下级单位拨付资金的级别,
在实践中,基层税务机关通常只承认第一级为免税主体,即只有一个统一的借款人,多级
拨付不能享受免税。

B公司向C公司收取的利息存在被确认为多层分配的风险,无法享受
免税。

因此,为了严格遵守统一借还业务的免税要求,资金分配应尽可能扁平化管理,由
统一借款人或通过财务公司直接分配给资金使用者,而不是通过中间层。

6通信
【问题】a集团向银行取得两笔借款,利率分别为5%和6%,a集团按综合利率5.5%将两笔借款资金分拨给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a集团向b公司和c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免
征增值税?
【分析】在实践中,为清晰反映企业集团为下属单位融资的非营利目的,资金来源和
去向必须准确对应,分配利率水平不得高于统一借款利率水平。

因此,统一借贷和分配可
以是“一对一”或“一对多”,但不能是“多对一”或“多对多”。

因此,A集团以5.5%
的综合利率向其子公司收取的利息不能免税。

7摘要
可见,企业集团要享受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统借主体、资金来源、合同签订、利率期限、分拨层级以及对应关系等各方面需做到严谨和规范;管理上还应注意程序和资
料的完善,如签订统借统还协议、制作利息分割单、登记台账等,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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