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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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强化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如果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工作队伍,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患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救治。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的需要,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监测和职业病调查等工作。

同时,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行业或者本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同时,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或者本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的措施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产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是指由于工作环境和职业因素引起的、能够导
致疾病的一类特殊职业性危害。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文件的规定,职业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高温、低温、辐射、噪声等作业环境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2. 化学物质、毒物、粉尘、气体等有害物质引起的职业病;
3. 动力、振动、静电、电磁辐射等物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4. 运动、姿势、劳动强度等作业方式引起的职业病;
5. 心理、社会、职业压力等心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6. 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化工、建筑、农业、交通
运输等特定行业的职业病。

对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
件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预防措施:工作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如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监测有害因素、提供个体防
护用品等。

2. 职业病鉴定:职业病患者可以向工作单位或相关部门申
请职业病鉴定,确认是否患有职业病,并确定与工作环境
和职业因素的因果关系。

3. 医疗保障:职业病患者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医疗
保障待遇,包括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和住院医疗费用
报销等。

4. 伤残赔偿:对于因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或伤残,
患者可以向工作单位或相关部门申请职业病伤残赔偿,获
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5.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作单位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职业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以上是就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一般规定,具体的详细规定和执行细则还需参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

工业卫生管理制度【6篇】

工业卫生管理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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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业卫生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对我公司内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病防治、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工业卫生管理过程。

2引用标准及文件:劳安字5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卫监发1号《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卫防字60号《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防字16号《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3.1工业卫生工矿企业里所进行的卫生保健工作。

它包括研究职业性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及环境的影响,从卫生学的角度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的综合措施。

3.2有害作业在对人体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环境中从事的生产作业。

3.3职业性危害在生产劳动中,职工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的劳动,受劳动过程、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

4内容和要求4.1职业病防治的方针职业病的防治,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和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做好卫生保健工作,采取综合性的预防措施。

4.2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4.2.1公司下属各单位、各级领导应贯彻国家有关工业卫生法规的基本要求,保障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改善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环境,采取符合工业卫生要求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4.2.2各单位未经经营部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和拆除防尘排毒设施。

4.2.3发现职业病和作业禁忌人员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意见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5管理职责:5.1经营部是全公司工业卫生的主管部门。

对尘、毒作业点进行定期检测,原始记录统计、分析及处理。

5.2公司在编制和审批基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工业卫生设施和治理设施。

5.3经营部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编制尘、毒作业点的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提供防治技术和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分类管理、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国家重视发展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

鼓励研制、开发、推广有利于防治职业病,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限制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第四条(劳动者权利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国家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有关各方协商机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监督制度)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群众监督)各级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工作场所要求)工作场所应当卫生,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预评价报告依照国家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开工。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影响作出评价,拟订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 防治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 ···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前期预防(续)
建设项目管理
可行性论证 职业危害预评价
职业危害严重 的项目
初步设计
施工
三同时
职业卫生技 术机构介入
建设项目业主
政府监管
竣工验收
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卫生技 术机构介入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劳动过程中获的得防职护业卫与生管防理护 (续)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 疗、康复服务
用人单位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 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劳动者
批评、检举、控告
法定职业病
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 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年月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
法的规定的通知
背景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了一份通知,对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颁发。

修订内容
一、职业病范围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规,新修订的职业病范围增加了以下疾病:
•电离辐射诱发的肿瘤和其他疾病
•亚硝胺类化合物接触所致的肝癌、膀胱癌和其他疾病
•人体免疫系统损害致敏所致的疾病
•镉和其化合物接触所致的骨骼病变和肾脏损害
•黑色金属尘肺和其他间接接触尘肺
新加入的职业病范围将更加全面地保护工人们的健康安全。

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办法
对于已经确诊为职业病的工人,新修订的规定也做了一些调整:
1.公司无论大小,都需要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并且提供相关检查、治疗、康复和评估的服务。

2.对于职业病患者,公司需要提供免费的治疗和康复服务,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3.对于有职业病的工人,公司不得随意解雇或者降薪处理,必须保障其就业权益。

4.对于职业病患者的抚恤金和赔偿,将根据职业病的程度和影响程度而有所不同。

影响
此次规定的修订和颁布,对于建立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公共政策的推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保护和救助,维护工人的权益和利益,从而推进整个社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结论
这份通知的发布是对职业病防治机制的完善,也是对职业病患者权益的保障。

希望各地政府和企业能够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实现对职业病的全面预防和治理。

2024年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种类,根据国家《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划分。

第三条职业病确诊程序:首先由本厂职工医院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阳性体征者,要结合职工自我感觉症状,以及年龄、工龄,工作环境等,做出初步诊断,然后,由职工医院介绍至“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一步检查,由该委员会确定为职业病。

第四条职业病及职业中毒及职业中毒的预防和管理,由公司职工医院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会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负责。

疑难重大问题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查体(一)凡从事粉尘、有毒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应严格进行查体,禁止不适宜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流入该区。

(二)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自查体时开始建立基础档案,作为后期健康查体的参考资料和诊断依据。

(三)为了及时掌握接触粉尘作业和其它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状况,便于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按照国家规定,在“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公司职工医院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会,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严格控制查体对象和查体范围,凡符合查体条件和查体范围的员工,要动员其参加健康查体,及时掌握其健康状况。

(五)对所有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都要建立健康档案和卡片。

(六)凡大批量集体查体,其结果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意见。

第六条职业病患者管理(一)认真做好各种职业病患者的管理工作,使患者安心工作和治疗。

(二)对已经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定期组织复查,积极防止并发症。

(三)按规定做好各类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工作。

凡己确诊的职业病患者,由职工医院提出书面建议,综合管理部负责将其调离原岗位,适当调整工种,对劳动能力有轻度减退的患者,可酌情使其从事适当的轻体力工作;对劳动能力显著减退者,可安置在劳动条件较好的环境,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作康复医疗活动。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一、职业病范围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目录和诊断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二、诊断与鉴定流程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

对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三、患者权益保障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治疗、康复等过程中,享有与其他疾病患者同等的权益。

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安全,尊重其隐私权和知情权。

四、工伤认定与待遇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单位责任与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和康复等服务。

六、劳动能力评估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评估,应当根据其职业病的种类、程度和治疗情况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作为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的依据。

七、医疗费用与赔偿职业病患者的医疗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患者有权依法获得工伤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工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八、监督与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引言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职业病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办法。

本文将针对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阐述。

职业病范围的界定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或接触某种职业有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职业病是由于特定职业环境中工作因素引起的,并且与工作环境中的特定业务活动相关联的疾病。

职业病的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性肺病职业性肺病是指由于吸入有害粉尘、有害气体或其他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如尘肺、职业性支气管炎等。

2. 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皮肤病是指由于接触有害物质或特殊职业条件导致的皮肤病变,如接触性皮炎、职业性荨麻疹等。

3. 职业性中毒病职业性中毒病是指由于吸入、摄入、接触或注射有毒物质而引起的中毒性疾病,如职业性铅中毒、职业性汞中毒等。

4. 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眼病是指由于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眼部疾病,如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眼炎等。

5.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是指由于长期接触噪声、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耳鼻喉疾患,如职业性嗅觉损害、职业性喉炎等。

6. 其他职业病除上述范围外,还有一些与特定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其他职业病,如职业性骨关节病、职业性精神病等。

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 预防为主对职业病的处理应以预防为主。

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和评估。

同时,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2. 诊断和鉴定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鉴定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明确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流程,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3. 工伤认定和赔偿对于职业病患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赔偿。

将职业病与工作环境的关联性进行评判,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4. 治疗和康复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是恢复其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的关键。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 施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与职责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
执法责任制
法律责任
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
– 行政法律责任
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 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用人单位 劳动者
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 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 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 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法定职业病
概念及构成要件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保障方面的规定
–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 –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
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 经济补偿 费用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
–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案例一:正己烷中毒
严重事故:1996年深圳辉 开电子厂发生的76人中毒 事件 多发工厂:电子厂、印刷 厂、鞋厂、橡胶厂

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六篇)

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六篇)

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为规范我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公司部门负责及时报告城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____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____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____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青岛____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二)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管理。

3.职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及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____公司员工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和职业病的定期报告工作。

职业安全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

职业安全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

职业安全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1、下列哪种尘埃对人体危害最大?答案:A A)硅尘B)沙土C)石灰2、《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职业病共分多少类?答案:C A) 7类B) 8类C) 9类3、为防止中暑应该少量多次饮水或饮用下列哪种水为好?答案:C A)矿泉水B)纯净水C)淡盐水4、在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多少米以外?答案:C A) 10米B) 15米C) 20米5、噪声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是下列哪一项?答案:CA)心跳加快B)血管痉挛C)头脑皮层兴奋,抑制平衡失调6、办公室的空调不及时清洁会使人患上下列哪种疾病?答案:C A)肺癌B)肺积水C)呼吸系统疾病7、若发现电动工具有问题,职工应怎样处理?答案:C A)停止使用,放回原处B)自行试图修理C)停止使用,报告主管安排修理8、进入高压配电室工作,最好应采用下列哪一种安全措施?答案:A A)工作许可证制度B)使用双重绝缘工具C)佩戴安全手套工作9、下列哪一项是电动工具的正确处理方法?答案:B A)不需设有方便截断电源的设备B)设有方便截断电源的设备C)不需使用合规格的插头来连接电源10、手提电器如果没有双重绝缘,应有下列什么装置以防触电意外发生?答案:c A)防爆保护B)负荷保护C)接地11、如工作人员衣履潮湿应避免使用电器,因为会引起什么危害?答案:A A)触电B)火警C)爆炸12、如果工作场地潮湿,电动工具使用者应遵循下列哪种方法来减低触电的危险?答案:B A)在站立处垫干木板B)在站立处垫绝缘胶垫C)不穿任何鞋具13、使用任何电动工具前,应怎样做才正确?答案:C A)先用水清洗,确保卫生才可使用B)了解工序,看看是否须要改装工具以增加效率C)检查工具,确保性能良好14、丄场内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由下列哪一类人士修理最适当?答案:B A)由熟悉该设备的员工B)由具备资格电器技工C)由受过安全训练人士15、配电房内的电源开关及控制电路等须怎样安排才正确?答案:A A)有编号以作辨认B)放置两本急救指南在旁C)编有暗号方便自己辨认16、下列哪一项不是导致火警发生的原因?答案:B A)短路B)没有双重绝缘装置C)电力超重负荷17、金属梯子不适用于下列哪一种地方?答案:A A)接近电力装置的地点B)密闭场地C)泥坑18、选用不合规格的插头及适配器,会容易引起什么问题?答案:C A)接触不良B)短路、漏电C)接触不良、短路和漏电19、在下列哪一环境下不应接触电力装置?答案:A A)潮湿的空间及所站地面上有积水B)干燥的空间C)高噪音的空间20、在进行电气工程前,采取以下哪个安全措施,可避免误将电闸重开而导致意外的发生?答案:B A)穿着防静电工作服B)锁挂牌C)将电器设备接上漏电断路器。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保障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防范职业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进行职业病的预防、诊断和应急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1)职业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得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2)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办法;(3)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4)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5)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管理;(6)负责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体检;对职业禁忌者、疑似职业病人、职业病患者提出处理意见;(7)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为员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培训;(9)负责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信息的上报;(10)负责职业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三章预防管理第五条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发生重大事项变化的,按照有关要求申报变更。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七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健康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5篇)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5篇)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利益,防止职业病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细则1、认真执行劳动卫生职业病法规,贯彻《尘肺防治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职业病报告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根据所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程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或设备,定期检测,逾期更换。

4、行政部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档案,积累各类动态资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5、行政部负责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参加上级卫生部门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业的健康检查,分为就业前检查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职业病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

发现就业禁忌症,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原岗位。

6、一旦发现急性中毒病人应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

对职业病患者定期复查随访。

7、行政部应掌握作业环境劳动卫生监测和职业病体检资料,以科学数据提出尘毒等危害的治理意见,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定期验证。

8、积极开展职业病、职业中毒防治知识的卫生宣传工作,增加职工的防病知识。

9、公司应每年对所有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2)《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7年1月27日发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与权益。

规定中包含以下内容:1. 雇主的责任:规定雇主应制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方案,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施,组织职工参加职业病防治培训等。

2. 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环境的危险与有害因素,参与职业病防治活动,并享受医疗救助和社会保障。

3. 职业病防治的措施: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共同采取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等措施。

劳部发[1996]266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来源:转载作者:劳动部发表日期:2007-5-17 15:47:34 阅读次数:137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的规定卫防字[1987]第82号(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公布实施)本文中的“职业病名单〃已被2013年12月23日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更新。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合理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方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看法,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管其最终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需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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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2003-5-28 作者:含放射性白内障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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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第三条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 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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