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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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四号)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08年2月26日)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22108万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

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28平方米。

99.3%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

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20450万户,占92.5%;拥有2处住宅的1421万户,占6.4%;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77万户,占0.4%。

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

其中,居住平房的14774万户,占66.8%;居住楼房的6750万户,占30.5%;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584万户,占2.7%。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砖混结构。

住宅为砖木结构的9799万户,占44.3%;砖混结构的8706万户,占39.4%;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335万户,占6%;竹草土坯结构的2124万户,占9.6%;其他结构的144万户,占0.7%。

表1住宅面积与构成
二、饮用水
有2265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10.3%。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10754万户,占48.6%。

5101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23.1%;9231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41.8%;6151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27.8%;619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2.8%;303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1.4%;316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雨水,占1.4%;387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1.7%。

表2饮用水情况
三、炊事能源
农村居民炊事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柴草的13318万户,占60.2%;主要使用煤的5762万户,占26.1%;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2642万户,占11.9%;主要使用沼气的145万户,占0.7%;主要使用电的182万户,占0.8%;使用其他能源的59万户,占0.3%。

表3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四、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2838万户,占12.8%;使用旱厕的9796万户,占44.3%;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9474万户,占42.9%。

表4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五、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87.3台,固定电话51.9部,手机69.8部,电脑2.2台,摩托车38.2辆,生活用汽车3.4辆。

表5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注:
1.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

按照各
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3.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

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4.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5.四大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

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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