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交接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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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明确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的责任,确保会计
工作的连续性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人员的岗位调动、离职、退休、长期休假等
情况下的工作交接。

第三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完整性原则:交接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等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2. 真实性原则:交接的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3. 及时性原则: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 责任明确原则: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明确责任。

第二章交接程序
第四条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 移交人应提前准备好所有交接所需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文件、电子数据等。

2. 移交人应将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向接收人说明,并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条交接流程
1. 移交人向接收人提交《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清单》,列出应交接的资料和物品。

2. 接收人对照《交接清单》逐项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

3. 监交人对交接的资料、物品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4.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监交人填写交接意见。

第六条交接后的工作
1. 接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后的账务处理,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2. 接收人发现移交的会计资料有错误或遗漏,应及时与移交人沟通,要求更正或
补充。

3. 移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交接的会计资料进行复查,确保无遗留问题。

第三章责任
第七条移交人的责任
1. 移交人应保证交接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合法。

2. 移交人应协助接收人熟悉会计工作,解答接收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接收人的责任
1. 接收人应认真核对交接的会计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2. 接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后的账务处理,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条监交人的责任
1. 监交人应监督交接过程的合法性、完整性。

2. 监交人应确保交接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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