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的“媒介审判”现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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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陈永洲事件 媒介审判 规避
一、“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
. Al“l媒R介i审g判ht”s一R词e是s一e个rv舶e来d品.,最
早由西方学者提出,指的是一种不是依据 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 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 “报刊审判” (trial by newspaper)。
响到陪审团对相关事实的体认,也难于对 司法进程的改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①。所 以,从理论上讲,目前中国尚不存在本原 意义上的“媒介审判”。
但结合具体的法律案例,我们却不难 发现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如颇受争议 的张金柱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等。在法 庭尚未审判之前,媒体大肆发表具有明显 倾向性的言论,导致舆论一边倒,法官法 庭受到来自外界的强烈压力,最终的判决 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屈从了“民意”。所以 从这个角度来讲,“媒介审判” 在中国同 样存在,并以不同于西方的运作方式发挥 作用,这种中国式“媒介审判”同样干涉 到正常的司法程序,应该被加以关注和制 止。
新 闻 与 法 NEWS WORLD
实一点—— —陈永洲有罪,这种报道违背了 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这段陈永洲所谓认罪视频,学者 何兵认为,央视的做法涉嫌泄露国家秘 密。《国家保密法》 第 8 条第 6 项规定: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 的秘密事项。”。陈永洲的认罪视频,属于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 供 述 ”, 属 于 案 件 侦 查 过 程 中 的 核 心 秘 密。这段视频无论是公安制作,还是央视 自己采访,其内容涉及犯罪核心信息,依 法皆不得公开。刑事诉讼法理上,有“侦 查相对公开原则”。此处的相对公开,是 指将一定范围的信息向犯罪嫌疑人亲属 和律师公开,而不是将核心证据向社会公 开②。
此外,《宪法》 第 116 条明 确 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1996 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 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 门下达的 《关于进一步搞好法治新闻宣
. 传A的ll意见R》ig要h求t:s“不R对es正e在r审v理ed的.案件
至此,陈永洲事件所引发的舆论风波 暂且告一段落。在后续的反思中,各方矛 头直指《新快报》及其记者违背职业道德 的行为,但也有人认为,作为视频播出平 台的媒体央视而言,其行为触碰到法律底 线,有“媒介审判”之嫌。
三、陈永洲事件报道的法理分析
10 月 26 日,中央电视台播出了刑拘 在押记者陈永洲的录像。在这段录像中, 陈永洲身着囚服、剃着光头、戴着手铐,这 三个具有特殊意义的符号足以向受众证
266
版刊文,声援记者,要求警方快速放人。这 加剧了各方对报社的支持,新华社、中国 记协也都参与进来,要求长沙警方“真正 做到依法、透明办案”。但 10 月 26 日早 上,央视突然在《朝闻天下》播出以涉嫌 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刑拘在押的新快报 记者陈永洲录像,当事人向警方坦承自己 收受他人钱财,连续发表攻击中联重科的 失实报道。节目一播出,顿时成为当天社 会舆论议论的热点。《新快报》 从受害者 变成被谴责对象。10 月 27 日,《新快报》 在头版刊登致歉文章。10 月 29 日,羊城晚 报报业集团派出工作小组整顿 《新快 报》。
我国是否存在“媒介审判”,学界是 有争论的。一些学者认为“媒介审判”适 用于实行陪审制度的国家。以美国为代 表,审判权一分为二,陪审团行使事实认 定,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由于“事实审” 是“法律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公平审 判的关键问题不仅在于法官的公正,还在 于确保小陪审团成员不受公开信息中对 小犯罪预断的影响,即他们不能从公开的 新闻报道或其他信息来源中得出关于案 件的结论,因为这些带有倾向性的结论很 可能制约他们的理性判断,损害被告人正 当权益。反观中国,实行参审制度,表现形 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 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人民 陪审员虽然在理论上 “同法官享有同等 权利”,但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限制,往 往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所以即便媒体 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并影
四、“媒介审判”现象的规避
“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与媒体争抢 新闻的传统有关。媒体对于突发大事总是 争抢先机,以期获得更多关注。但媒体机 构应该注意,涉及法律方面的事件报道必 须慎之又慎,绝不能超越正常的司法程 序,违背法治精神。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 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
1、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1994 年,40 位知名法律专家和新闻 媒体代表在西班牙马德里讨论通过了 《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 原则》(简称《马德里原则》)。该原则对
于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使和限制作了 极有价值的规范。在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的前提下,媒体有职责和权利将案件向社 会报道,并加以评论。但是,评论应由新闻 如在法庭审判终结之前不得作出定 性、定罪的结论),同时应附加“本评论纯 属个人意见” 或 “本评论不代表报刊意 见”的说明④。
二、陈永洲事件回顾
从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8 月,《新 快报》接连刊登 18 篇关于中联重科股份 有限公司的负面报道,14 篇署名为该报 记者陈永洲。在这期间,中联重科派代表 去《新快报》协调,未果。10 月 18 日,陈 永洲被长沙警方跨省带走。一时声援声四 起 ,对“ 警 权 滥 用 ”口 诛 笔 伐 。自 家 媒 体 《新快报》更是在 23、24 日连续两天在头
作有倾向性的报道”。《中华全国新闻工 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第 3 条中规定:“维 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 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性 报道;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 与司法程序一致”③。回顾央视的这段视 频,犯罪嫌疑人在尚未受到法庭审判之 前,在媒体平台上承认自己行为失当并追 悔莫及,媒体的报道没有与司法保持一 致,损害了正常的司法程序。
NEWS WORLD 新 闻 与 法
《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的 “媒介审判”现象思考
○孙 博
【摘 要】“媒介审判”现象一直为人诟病,这种超越司法程序的媒体审判实质上是媒介舆论监督功能的畸形化。本文对陈永洲 事件进行简要回顾,结合相关法律知识探析隐藏在事件背后的“媒介审判”行为,从而为我国规避“媒介审判”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
一、“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
. Al“l媒R介i审g判ht”s一R词e是s一e个rv舶e来d品.,最
早由西方学者提出,指的是一种不是依据 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 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 “报刊审判” (trial by newspaper)。
响到陪审团对相关事实的体认,也难于对 司法进程的改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①。所 以,从理论上讲,目前中国尚不存在本原 意义上的“媒介审判”。
但结合具体的法律案例,我们却不难 发现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如颇受争议 的张金柱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等。在法 庭尚未审判之前,媒体大肆发表具有明显 倾向性的言论,导致舆论一边倒,法官法 庭受到来自外界的强烈压力,最终的判决 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屈从了“民意”。所以 从这个角度来讲,“媒介审判” 在中国同 样存在,并以不同于西方的运作方式发挥 作用,这种中国式“媒介审判”同样干涉 到正常的司法程序,应该被加以关注和制 止。
新 闻 与 法 NEWS WORLD
实一点—— —陈永洲有罪,这种报道违背了 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这段陈永洲所谓认罪视频,学者 何兵认为,央视的做法涉嫌泄露国家秘 密。《国家保密法》 第 8 条第 6 项规定: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 的秘密事项。”。陈永洲的认罪视频,属于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 供 述 ”, 属 于 案 件 侦 查 过 程 中 的 核 心 秘 密。这段视频无论是公安制作,还是央视 自己采访,其内容涉及犯罪核心信息,依 法皆不得公开。刑事诉讼法理上,有“侦 查相对公开原则”。此处的相对公开,是 指将一定范围的信息向犯罪嫌疑人亲属 和律师公开,而不是将核心证据向社会公 开②。
此外,《宪法》 第 116 条明 确 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1996 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 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 门下达的 《关于进一步搞好法治新闻宣
. 传A的ll意见R》ig要h求t:s“不R对es正e在r审v理ed的.案件
至此,陈永洲事件所引发的舆论风波 暂且告一段落。在后续的反思中,各方矛 头直指《新快报》及其记者违背职业道德 的行为,但也有人认为,作为视频播出平 台的媒体央视而言,其行为触碰到法律底 线,有“媒介审判”之嫌。
三、陈永洲事件报道的法理分析
10 月 26 日,中央电视台播出了刑拘 在押记者陈永洲的录像。在这段录像中, 陈永洲身着囚服、剃着光头、戴着手铐,这 三个具有特殊意义的符号足以向受众证
266
版刊文,声援记者,要求警方快速放人。这 加剧了各方对报社的支持,新华社、中国 记协也都参与进来,要求长沙警方“真正 做到依法、透明办案”。但 10 月 26 日早 上,央视突然在《朝闻天下》播出以涉嫌 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刑拘在押的新快报 记者陈永洲录像,当事人向警方坦承自己 收受他人钱财,连续发表攻击中联重科的 失实报道。节目一播出,顿时成为当天社 会舆论议论的热点。《新快报》 从受害者 变成被谴责对象。10 月 27 日,《新快报》 在头版刊登致歉文章。10 月 29 日,羊城晚 报报业集团派出工作小组整顿 《新快 报》。
我国是否存在“媒介审判”,学界是 有争论的。一些学者认为“媒介审判”适 用于实行陪审制度的国家。以美国为代 表,审判权一分为二,陪审团行使事实认 定,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由于“事实审” 是“法律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公平审 判的关键问题不仅在于法官的公正,还在 于确保小陪审团成员不受公开信息中对 小犯罪预断的影响,即他们不能从公开的 新闻报道或其他信息来源中得出关于案 件的结论,因为这些带有倾向性的结论很 可能制约他们的理性判断,损害被告人正 当权益。反观中国,实行参审制度,表现形 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 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人民 陪审员虽然在理论上 “同法官享有同等 权利”,但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限制,往 往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所以即便媒体 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并影
四、“媒介审判”现象的规避
“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与媒体争抢 新闻的传统有关。媒体对于突发大事总是 争抢先机,以期获得更多关注。但媒体机 构应该注意,涉及法律方面的事件报道必 须慎之又慎,绝不能超越正常的司法程 序,违背法治精神。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 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
1、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1994 年,40 位知名法律专家和新闻 媒体代表在西班牙马德里讨论通过了 《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 原则》(简称《马德里原则》)。该原则对
于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使和限制作了 极有价值的规范。在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的前提下,媒体有职责和权利将案件向社 会报道,并加以评论。但是,评论应由新闻 如在法庭审判终结之前不得作出定 性、定罪的结论),同时应附加“本评论纯 属个人意见” 或 “本评论不代表报刊意 见”的说明④。
二、陈永洲事件回顾
从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8 月,《新 快报》接连刊登 18 篇关于中联重科股份 有限公司的负面报道,14 篇署名为该报 记者陈永洲。在这期间,中联重科派代表 去《新快报》协调,未果。10 月 18 日,陈 永洲被长沙警方跨省带走。一时声援声四 起 ,对“ 警 权 滥 用 ”口 诛 笔 伐 。自 家 媒 体 《新快报》更是在 23、24 日连续两天在头
作有倾向性的报道”。《中华全国新闻工 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第 3 条中规定:“维 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 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性 报道;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 与司法程序一致”③。回顾央视的这段视 频,犯罪嫌疑人在尚未受到法庭审判之 前,在媒体平台上承认自己行为失当并追 悔莫及,媒体的报道没有与司法保持一 致,损害了正常的司法程序。
NEWS WORLD 新 闻 与 法
《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的 “媒介审判”现象思考
○孙 博
【摘 要】“媒介审判”现象一直为人诟病,这种超越司法程序的媒体审判实质上是媒介舆论监督功能的畸形化。本文对陈永洲 事件进行简要回顾,结合相关法律知识探析隐藏在事件背后的“媒介审判”行为,从而为我国规避“媒介审判”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