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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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作制度》、《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预算、结算、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公司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程项⽬等内部审计⼯作,适⽤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内部审计⼯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制度和程序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采取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法,对公司本部及其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公司及其他⼆级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独⽴、客观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公司的内部审计⼯作以增加价值为⽬标,以规范经济⾏为为核⼼,以资⾦流向和业务流程为路径,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重点,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公司经济运⾏质量的提⾼和战略⽬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作按照统⼀领导、分级负责、逐级审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开展内部审计⼯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独⽴性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和⼈员按计划或委托要求独⽴开展监督和评价⼯作,不负责制定内部审计⼯作以外的⼯作计划和规章制度,不对经营管理活动⾏使决策和管理权。

(⼆)客观性原则。

内部审计⼈员在进⾏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的⾝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

内部审计⼈员应根据审计⽬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够的审计证据⽀持审计结论,并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四)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原则。

内部审计要发挥事前咨询评估、事中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评价功能,实施全程监控和评价。

第七条公司设置审计监督委员会,由分管内部审计⼯作的公司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具体负责审计监督委员会的⽇常事务管理,并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作。

第⼋条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内部审计⼯作的主管部门,向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作,接受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员,以保证内部审计⼯作的有效开展。

第⼗条内部审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有较强的事业⼼和⾼度责任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诚实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守秘密。

(三)熟悉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定的从业资格,能独⽴判断、处理审计⼯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字表达等能⼒。

(五)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明审计。

(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和审计项⽬负责⼈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作经验。

第⼗⼀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公司审计机构负责⼈的作⽤、调整等须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任前备案。

第⼗⼆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员的⼯作经费纳⼊预算管理。

第⼗三条公司审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和实施。

(⼆)研究公司内部审计⼯作长远规划和年度⼯作计划。

(三)听取公司重⼤项⽬审计报告,审议重⼤审计项⽬的处理意见。

(四)指导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听取内部审计⼯作汇报。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作规划和年度⼯作计划;
(⼆)制定公司内部审计⼯作制度、办法等,对公司内部审计⼯作进⾏管理,对内部审计⼯作质量进⾏控制和⾃我评价,对审计决定的整改情况进⾏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财务基础审计、合同审计、项⽬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事项进⾏审计调查;
(四)组织实施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和⼦公司的负责⼈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本公司财务决算、项⽬竣⼯决算等实施同步审计;
(六)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作;
(七)协调外部审计⼯作,对社会中介机构在公司的审计⼯作进⾏监督和评价;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九)其他应当履⾏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作组的主要职责:
(⼀)收集审计项⽬信息,对审计项⽬进⾏分析和评估;
(⼆)制定审计实施⽅案,明确审计组成员分⼯和责任,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要求实施审计,及时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问题和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重⼤意见分歧;
(四)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审计⼯作质量,及时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在审计⼯作开展中,内部审计机构和⼈员⾏使如下权限:
(⼀)要求提供资料权。

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件、实物、信息等资料;
(⼆)要求承诺权。

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承诺;
(三)检查权。

在审计过程中可调阅、审查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件和资料,检查资⾦和财产,检测信息系统及其反映的电⼦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知晓权。

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受理单位内部的舞弊投诉;
(五)独⽴报告权。

内部审计机构和⼈员按照内部审计报告程序,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沟通、报告审计⼯作情况;
(六)调查取证权。

在审计过程中可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员进⾏调查,索取证明材料;
(七)封存资料、财产权。

对阻挠、妨碍审计⼯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员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经批准,可对资料、资产等予以暂时封存;
(⼋)制⽌权。

对正在进⾏的严重舞弊和损失浪费的⾏为,有权作出临时制⽌决定,同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九)建议权。

根据审计情况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或对审计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员,提出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七条内部审计⼯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财务基础审计:是指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成本、费⽤、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会计核算准的确性、会计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进⾏的审计;
(⼆)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在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流量、资产质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进⾏全⾯审计的基础上,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出具恰当的审计结论及意见,核实、确认所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针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过程中存在的重⼤问题提出管理建议的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重⼤经营决策、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监督和评价,以确认其应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监督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的审计;
(五)合同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合同的签订、执⾏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合规性及效益性进⾏的审计;
(六)项⽬审计:是指对建设项⽬和科研项⽬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
益性进⾏的审计;
(七)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对投资融资、⼤额资⾦使⽤、全⾯预算、资产经营、资本运营、重⼤购销活动、信息系统、重⼤资产处理、清算、破产、安全环保管理和⼈⼒资源成本管理等事项开展的专项审计或调查;
(⼋)其他内部审计⼯作。

第⼗⼋条内部审计⼯作的⼀般程序:
(⼀)制定审计⼯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于每年初依据⼯作职责和管理需要,制订年度审计⼯作计划,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前准备: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初步了解后制订项⽬审计⼯作⽅案,委派审计⼯作组长,成⽴审计⼯作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作条件。

(三)实施审计:内部审计⼈员可以采⽤就地审计、报送审计、⽹上即时审计等⽅式,也可以⼏种⽅式结合进⾏;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恢复、谈话等⽅法,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作底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就审计有关情况和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四)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向委托⼈报送,并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通报审计情况。

(五)审计成果利⽤: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下达审计决定;建⽴健全审计报告制度,将审计成果通过审计报告、报告摘要、审计专报或分析报告等形式及时报送主管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建⽴健全内部审计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及时沟通审计情况,研究分析审计发现问题,促进审计整改和审计决定的落实;建⽴健全审计通报制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问题或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审计通报;建⽴健全审计问题责任追究和移送处理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违规、违纪等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六)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执⾏审计决定,落实整改,并按规定
要求及时反馈执⾏情况。

执⾏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有关单位或个⼈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七)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成果的利⽤情况进⾏跟踪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进⾏督促落实,并对审计决定的执⾏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必要的后续审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起⼗五⽇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审计资料归档:审计项⽬终结后,审计⼯作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整理,纳⼊审计档案管理。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内部审计⼯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管理要求。

第⼆⼗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审计⾃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

第⼆⼗⼀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对本公司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总体有效性进⾏检测和评价。

第⼆⼗⼆条内部审计⼈员开展审计⼯作时,若存在影响其客观性的情况,该审计⼈员应当回避。

第⼆⼗三条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财务收⽀规定或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等重⼤问题,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事实提交被审计单位的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事或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进⾏责任追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涉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或⼈员存在下列⾏为之⼀的,依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可责令被告审计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被告审计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可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事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停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账薄、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件、资料的或者提供的⽂件、资料不真实、不完善的;
(⼆)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有关⽂件资料、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员开展⼯作,抗拒或妨碍审计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作⼈员的;
(六)拒不执⾏审计决定或未按规定要求执⾏审计决定、反馈执⾏情况的;
(七)其他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员对其⼯作承担责任。

对有下列⾏为之⼀的内部审计⼈员,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审计⼯作岗位,或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不能胜任审计⼯作的;
(⼆)发表虚假审计意见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违反审计纪律和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作中了解的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为。

第⼆⼗六条对认真履⾏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突出成绩的审计机构和⼈员,应当予以精神和物资奖励。

主要包括:
(⼀)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奖励按审计出违规违纪⾦额或审计审减⾦额的8%提取,奖励分配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
(⼆)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省部级机关、集团公司和公司表彰的。

第⼆章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法和要求,对中层管理⼈员任职期间其任职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重⼤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情况进⾏监督和评价,确认其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计活动。

第⼆⼗⼋条本办法规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适⽤于具有经济⾏为的公司所属职能部室、(分)⼚和⼦公司。

第⼆⼗九条根据被审计对象任职情况的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中层管理⼈员因各种(提拔、调动、单位整合重组、退休、免(辞)职等)原因离开⼯作岗位前,应当对其进⾏经济责任审计。

有特殊情况需要先离任后审计的,按照中层管理⼈员管理部门的审计委托要求执⾏。

(⼆)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
中层管理⼈员任期连任满3年,且预计近期不会进⾏⼯作岗位调整的,原则上应组织开展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具体按照中层管理⼈员管理部门的审计委托要求执⾏。

(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单位发⽣债务危机、重⼤投资失败、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异常情况,可以组织进⾏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以审计委托书为准。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重⼤事项,需要进⾏追溯或延伸审计的,不受以上时间范围限制。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作,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范围包括:
1、公司聘任、考核和管理具有经济责任的分⼚⼚长、职能部室主要负责⼈和⼦公司经理等单位⾏政正职;
2、根据公司中层管理⼈员管理部门的审计委托书要求,可对其他指定的责任⼈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组织内部审计⼈员进⾏审计;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员进⾏审计。

第⼋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中层管理⼈员考核、管理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对所在单位以下事项进⾏审计、评价:
(⼀)重⼤经营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三)财务收⽀的合规性;
(四)资产变动和质量状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健全及执⾏情况;
(六)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被审计⼈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
(七)经营、管理绩效情况及可持续发展能⼒等。

第三⼗三条重⼤经营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审计主要包括:
(⼀)重⼤决策的制度建设及执⾏情况,决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是否科学,有⽆决策错误或失误造成重⼤损失浪费;
(⼆)重⼤投资的资⾦来源、决策程序、管理状况和投资收益情况;
(三)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宗物资采购、⼤额资⾦运作与租赁等⾏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影响情况;
(四)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融衍⽣品等⾼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
(五)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地运作等的审批程序、操作⽅式及其影响情况;
(六)重⼤营销决策是否科学、规范和有效等。

第三⼗四条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审计主要包括:
(⼀)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重点审计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费⽤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法,有⽆随意变更会计政策或滥⽤会计估计⼈为调节利润,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等;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合并不完整或虚增合并等问题;
(三)有⽆潜亏(或潜盈)和不良资产,是否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会计核算办法》计提减值准备和核算公允价值变动,依据是否充分等。

第三⼗五条财务收⽀合规性审计主要包括:
(⼀)收⼊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重点审计有⽆截留收⼊、收⼊不⼊账或不及时⼊账,有⽆公款私存、账外资⾦问题,以及违规对外拆借资⾦、对外资⾦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成本开⽀范围和开⽀标准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重点审计有⽆多列、少列成本费⽤等问题,以及⼯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中层管理⼈员收⼊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等情况,是否存在职⼯薪酬核算不实等问题;
(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相关的交易和事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重点审计有⽆虚列、多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套取或挪⽤单位资⾦的问题;
(四)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相关资料是否相符,重点审计是否存在账外资产、资产流失和债务重组资产不做账务处理等问题。

第三⼗六条资产变动和质量状况审计主要包括:
(⼀)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闲置浪费、⾮持续经营等问题,出资⼈资本是否安全、完整;
(⼆)资产负债和资本结构是否合理,任期内的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三)资产运营效率、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在所处⾏业中⽔平变化的对⽐分析;
(五)资产处置是否履⾏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三⼗七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健全及执⾏情况审计主要包括:
(⼀)内部环境审计。

主要包括是否建⽴健全了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和经营类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议事规则、经营理念、组织⽂化、组织机构、职责分⼯及⼈员配置、⼈⼒资源政策等,有⽆重⼤缺陷,是否建⽴了相应的运⾏机制和评价标准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控制活动审计。

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授权审批和业务流程是否明确,会计控制、资产管理、全⾯预算管理、运营分析控制、绩效考评等管理控制是否有效;
(三)风险管理审计。

主要包括是否识别、分析影响公司和本单位战略和经营⽬标实现的相关风险,是否进⾏了风险评估,是否建⽴了风险预案和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风险业务是否造成损失等;
(四)信息与沟通审计。

主要包括是否建⽴了信息与沟通制度,信息与沟通的收集、处理和传递是否及时、准确并有完整的记录,是否建⽴反舞弊机制等;
(五)内部监督审计。

主要包括董事会及管理负责⼈是否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或⾃我评估等。

第三⼗⼋条被审计⼈员及任职单位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审计主要包括:
(⼀)核实有⽆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权谋私、贪污、盗窃、私分公款公物、挪⽤专⽤资⾦、公款私存、⽤“⽩条”抵库、虚构隐瞒转移国有资产或挥霍浪费等侵吞国有资产的⾏为;
(⼆)核实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问题;
(三)核实对审计、税务、财政、物价等检查部门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是否按审计和检查决定的要求进⾏了纠正;
(四)被审计⼈员是否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是否遵守公司有关领导⼈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取得薪酬或奖励,职务消费是否接受监督,有⽆违纪违规、违法⾏为等。

第三⼗九条经营、管理绩效情况审计主要包括:
(⼀)经营绩效。

主要是根据审计核实后的财务数据,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对⽐、⽐率分析、对标等⽅法,对中层管理⼈员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绩效进⾏分析评价。

重点包括中层管理⼈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经营质量改善情况、价值创造及积累情况,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和任期经营⽬标完成情况等;
(⼆)管理绩效。

主要包括中层管理⼈员任职期间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及贯彻执⾏情况,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及经济增长⽅式调整情况,重⼤资本运作、资产重组情况,科技进步及⾃主创新能⼒提升情况,重⼤科研、⽣产或基础建设等任务完成情况,资⾦集中管理和全⾯预算管理情况,社会责任履⾏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安全管理状况、⼈才队伍建设情况,企业⽂化及综合管理提升情况等。

第四⼗条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同财务基础审计、绩效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项⽬监督检查等相结合,在确保审计⼯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相关审计资料和检查结果,避免重复审计,提⾼审计⼯作效率。

利⽤相关审计成果的,应当采⽤⼀定的审计程序进⾏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认其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要在财务基础审计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因素,对被审计⼈员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较为全⾯、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界定前后任中层管理⼈员经济责任界限。

中层管理⼈员任期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指中层管理⼈员对其任职期间因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主管责任:指中层管理⼈员在任职期间对其分管的⼯作以及经营、投资等重⼤事项,因未履⾏或者未正确履⾏职责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三)领导责任:指中层管理⼈员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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