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会计与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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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做法:
①将主货物的价值比照从货物的价值予以折扣
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 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 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 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
•
B.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则授予企业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照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
确认收入。
③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
则有关亏损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八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与税务处理协调
• (二)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 奖励积分销售收取或应收的货款,应当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所得税。即:企业按照奖励积分 的公允价值确认的“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零, 与会计核算的“递延收益 ” 科目余额之间产生 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该项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
应确认的奖励积分的累计 收入
=
递延 收益
实际被兑换的奖励积分数 ×
预期兑换的奖励积分总数
第八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与税务处理协调
•
②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在பைடு நூலகம்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
A.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则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
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应确认为其他应付款 )
第八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与税务处理协调
• 企业对承担的与奖励积分相关的义务确认为递延收益,或者作为销售费用确认为预计负债。 2.修订后——将奖励积分视为销售业务的可分割部分
企业对发生的与奖励积分相关的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⑴应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
•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
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6号: “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 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 物收取的金额。
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将主货物、从货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注明将主货物的价格予以折扣,折 扣的幅度即为从货物的价值。
②将主货物、从货物视为新的商品出售
企业可以将主货物、从货物打包作为一个新商品,可以将主货物的价格降低,使从货物的价格包含进来, 也就是说将主货物的价格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
【注】企业不能随意将主货物定价,而是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企业的价格明显偏低 而又无正常理由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调整。
2005云南省增值税问题解答(五) 纳税人采取“购A赠送B”的销售方式销售应税货物是否应单独对“赠送的B”征收增值税?
答:应按照纳税人“购A赠送B”的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这种方式是以商品A的销售为前提的 有条件赠送,同时赠品B的价值已包含在商品A售价中,是一种捆绑销售,不能再单独对“赠送B” 征收增值税。
对无偿不同的理解:
2.卖方送汽车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因而混合 销售行为一定是货物加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组合形式。
(2)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提供营业 税劳务是销售货物的结果。
【提醒】房地产企业购房送汽车操作思路:
将购房者交的相当于车价款的现金暂不入账,分户另外记台账,在购车的时候直接以客户的名义开票,由 开发商从暂存存折中提付现金;
合同中必须以减除车价款的总额为购房总价,这样不但减轻了企业的税金负担,也同时减少了客户的应交 契税款。
2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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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与税务处理协调
• ①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在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当于完工百分比 法) A.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 为收入。 B.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 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买一赠一”(“随货赠送”)的涉税解析 1.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的要求,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 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提示】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如果赠品为外购,应按照购买价先确认赠品收入,然后倒算出正品的成本。 【提示】财税【2011】50号:买一赠一,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 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 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六)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 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
买一赠一会计与税收处理
商业上的买一赠一如何开票、会计处理是否作为视同销售? • (一)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 问题:软件企业怎样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实施细则第四条: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 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奖励积分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 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或者采用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 价值。
⑵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在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 励积分时,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或者在积分因失效而被注销时确认 为收入
3.赠送的货物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依据财企【2003】95号 ,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 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即不能作为 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 除。
(三)会计准则规定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与税务处理协调
• 一、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 奖励积分,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一定数量的积分,客户在满足一
定条件后可以将其兑换成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如银行推出的信用卡 积分计划,航空公司推出的常旅飞行奖励计划,电信企业推出的用户积分奖励计划,以及各商家推 出的会员卡、积分卡、VIP卡等积分返利计划等。这是企业一种促销方式。 (一)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1.原规定 未涉及。实务中对奖励积分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
【案例】销售商品房一套200万元,赠送一台电视机采购批发价)9500元,若零售价10300元。实际是向 业主销售商品房、电视机共计取得收入200万元。其中,商品房1989700元,电视机10300元。
购入电视机,凭增值税发票作账:
借:库存商品 9500
贷:银行存款
9500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电视机按简易办法征税,到国税机关开具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
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 “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见附件),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 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并将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单独确认为递延收益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将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
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
第八部分 收入准则的最新变化与税务处理协调
• 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案例】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 3861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成本2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
3280
--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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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 3000
应纳增值税=10300÷(1+3%)×3%= 300(元)
销售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1989700
其他业务收入—电视机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附件:销售不动产发票记账联(金额为198. 97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10300元
库存商品--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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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以及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 售不动产的,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 售收入。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未完工产品的,不动产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但汽车销售收入不适用房地产开发的有关税收规定。苏州地税函【2009】278
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第 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 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 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8号)规定,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 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 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 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