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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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纳税⼈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法汇总
⼀般纳税⼈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法汇总
1.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财税﹝2013﹞106号)
2.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
3.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起⾄2017年12⽉31⽇,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画⾯合成、配⾳、配乐、⾳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向⽹络动漫、⼿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企业和⾃主开发、⽣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

(财税﹝2013﹞106号)
4.试点纳税⼈中的⼀般纳税⼈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
5.在2015年12⽉31⽇以前,境内单位中的⼀般纳税⼈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通话服务、电⼦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4﹞43号)
6.县级及县级以下⼩型⽔⼒发电单位⽣产的电⼒。

⼩型⽔⼒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以下(含5万千⽡)的⼩型⽔⼒发电单位。

(财税(2014)57号)
7.建筑⽤和⽣产建筑材料所⽤的砂、⼟、⽯料(条件是⽤于建筑或⽣产建筑材料的砂⽯及⼟料)。

(财税(2014)57号)
8.以⾃⼰采掘的砂、⼟、⽯料或其他矿物连续⽣产的砖、⽡、⽯灰(不含粘⼟实⼼砖、⽡)。

(财税(2014)57号)
9.⽤微⽣物、微⽣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或动物的⾎液或组织制成的⽣物制品。

(财税(2014)57号)
10.⾃来⽔(包括所有的⽣产企业)。

⾃来⽔公司销售的⾃来⽔可包括其购进的⾃来⽔。

(财税(2014)57号)
11.商品混凝⼟(仅限于以⽔泥为原料⽣产的⽔泥混凝⼟)。

(财税(2014)57号)
12.药品经营企业(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或零售)销售的⽣物制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13.单采⾎浆站销售⾮临床⽤⼈体⾎液,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4.拍卖⾏取得的货物拍卖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5.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14)57号);
16.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14)57号);
17.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财税(2014)57号);
18.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以下⼏类情形下,⼀般纳税⼈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或营改增试点以前购⼊的,或属于条例第⼗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
2.纳税⼈购进或⾃制固定资产时为⼩规模纳税⼈,认定⼀般纳税⼈后再销售该固定资产;
3.选择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般纳税⼈,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销售旧货(经营其进⼊⼆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价值的货物)。

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览表及⽂件依据
简并和统⼀增值税征收率实务申报
简并和统⼀增值税征收率后,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以下⼏个⽅⾯:
1.6%、4%征收率简并为3%征收率的项⽬,⾃2014年7⽉所属期应将简并征收的应税货物及加⼯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全部填写到申报表附列资料(⼀)11⾏;总销售额填写到主表第5⾏。

2.4%减半征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项⽬,⾃2014年7⽉所属期申报起,销售额填写到附列资料(⼀)的11⾏(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修理修配劳务);按照(3%-2%)计算的减征额填写在主表第23⾏(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

最后,由“应纳税额”减去“应纳税额减征额”即可计算出本期应纳税额。

例:甲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2014年7⽉2⽇进⾏设备的更新换代,将⼀台旧设备出售,收取价款30900元,该设备系2009年购进,购进时该企业为⼩规模纳税⼈,应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并填列申报表?
根据57号⽂相关规定,甲企业适⽤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应按如下办法计算申报增值税:
1.计算(简易征收)销售额=30900÷(1+3%)=30000元
申报表附列资料(⼀)的11⾏(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修理修配劳务)填写“30000”;
2.计算应纳税额减征额=30000×3%-30000×2%=300元
申报表主表第23⾏(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写“300”
3.本期应纳税额=30000×3%-300=600元
“营改增”增值税⼀般纳税⼈所从事的现代服务业适⽤6%税率调整到3%
⽬前,增值税应纳税额有两种计算⽅式,具体为:
1.⼀般计税办法下,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按下列公式进⾏:
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不含税)×适⽤税率-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办法下,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按如下公式进⾏:
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不含税)×适⽤征收率
上述“⼀般计税办法”按“适⽤税率”计税,⽽“简易计税办法”按“适⽤征收率”计税,“税率”和“征收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以下简称“57号⽂”)中明确规定,本次简并和统⼀调整的是“增值税征收率”,并不涉及税率的调整。

因此,“营改增”增值税⼀般纳税⼈所从事的现代服务业适⽤6%税率的,其税率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仍然按照6%税率计税。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取得的拍卖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条第(⼀)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临床⽤⾎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适⽤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90号)第四条第(⼀)项废⽌。

七、本公告⾃2014年7⽉1⽇起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
为进⼀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调整为3%。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条第(⼀)项和第(⼆)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件第⼆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件第⼆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2014年7⽉1⽇起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修改]》(财税[2009]9号)具体修改条⽂: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销售⾃⼰使⽤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
1.⼀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属于条例第⼗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

⼀般纳税⼈销售⾃⼰使⽤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

2.⼩规模纳税⼈(除其他个⼈外,下同)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规模纳税⼈销售⾃⼰使⽤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红⾊字体部分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使⽤过的物品。

(三)⼀般纳税⼈销售⾃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红⾊字体部分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1.县级及县级以下⼩型⽔⼒发电单位⽣产的电⼒。

⼩型⽔⼒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以下(含5万千⽡)的⼩型⽔⼒发电单位。

2.建筑⽤和⽣产建筑材料所⽤的砂、⼟、⽯料。

3.以⾃⼰采掘的砂、⼟、⽯料或其他矿物连续⽣产的砖、⽡、⽯灰(不含粘⼟实⼼砖、⽡)。

4.⽤微⽣物、微⽣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或动物的⾎液或组织制成的⽣物制品。

5.⾃来⽔。

6.商品混凝⼟(仅限于以⽔泥为原料⽣产的⽔泥混凝⼟)。

⼀般纳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内不得变更。

(四)⼀般纳税⼈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红⾊字体部分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般纳税⼈的⾃来⽔公司销售⾃来⽔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红⾊字体部分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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