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的三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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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非企业的部分问题分析
1、注册成立民办非企业与注册公司的利弊问题的分析。
答:成立民办非企业的益处在于可以享受免税资格,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政策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其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并从公司分红,但其内部不能分配利润,其财产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基本运营费用.因此,民办非企业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出资人或成员不得分配利润.
且,作为企业的投资人对投入的财产拥有财产权、处置权,可以进行撤资或股权转让,而民办非企业目前对于出资的转让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并不支持这样的请求(变更手续中无出资人变更选项).虽然从已发生纠纷的案例来看,司法机关是适用公司法上有关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但是对于出资的转让问题,民办非企业更易引发纠纷。
而且就目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健全、民事关系调整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对于公司成立该中心,推荐通过注册成立公司的方式来筹办.
2、如注册民办非企业,作为牵头发起人企业,出资多少是否会对发起人企业产生影响?
答:对于民非单位财产属性问题,有观点认为其属性应当是社会公益性属性,该民非单位经清算后剩余资产必须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对于民非单位出资转让,按照现有的民非法规是不允许的。
虽然司法机关对此适用公司法上有关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但是登记管理机关中并没有出资人变更的选项,对于出资转让的问题容易引发纠纷.从这个情况来说,出资少更能避免相关损失。
3、该民办非企业能否再投资成立公司?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六、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其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