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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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 二章
微 型企 业贷 款贴 息
第 四条
微 型 企业 获得 资 本金 总额 1 O万元 以内 的创 业 扶持 贷款 ,基准 利率 的利 息 部分 由微 型 企业 自
行 承担 , 率上 浮部 分 由市 、 利 区县 ( 自治 县 ) 政给 予 3 财 %贴息 , 中市 与区县 ( 其 自治县 ) 政各 承担 5 %。贷款 财 0
办法 扶持 范 围 。 金融 机 构 以个 人 经 营性 贷 款 方式 发 放 给微 型 企业 法 人 代表 专 项 用 于微 型 企 业创 业 经 营 的扶 持贷 款 纳
人 本 办法 规定 的贷 款贴 息及 风 险补偿 范 围 , 贷款 资金 进人 微 型企业 基 本账 户进 行监 管 。
( ) 款时 间为 2 1 二 贷 0 1年 1月 1日之后 ; ( ) 三 补偿 的贷 款额 度不 超过 资本 金 总额 1 元 以内 ; 0万 ( ) 四 企业 不 能持 续经 营 , 微企 办确认 已破产 关 闭 ; 经
( ) 五 由金 融机 构对 微企 先行 处理 剩余 资产 后 , 无力 偿 还 的贷 款余 额 。 仍
账 号 报送 区县 ( 自治 县 ) 工商 部 门审 核 , 由工 商部 门审核 汇 总后 , 区县 ( 报 自治县 ) 政 部 门核拨 贴 息 资金 到 财
承贷 银行 , 由承贷银 行将 贴息 资金 一次 性划 入借 款人 在承 贷银 行开 设 的账户 内 。
第六 条 各 区县 ( 自治县 ) 政 于每 年 3月底 前将 上 年度 贴 息资 金情 况报 送市 财 政局 , 财政 局按 核 定 财 市
贷款 贴息 和 贷 款风 险损 失 补偿 的专项 资金 。市 级资 金 主要 在工 业 和信 息 化 、 业 、 贸 、 商 外 中小 企业 、 农业 、 科
技 、 游 等专 项资 金 中统 筹安 排 。 旅
第 三条 已按 照 《 重庆 市小 额 担保 贷 款 办法 》 定享 受 融资 优 惠政 策 的微 型企 业 和金 融机 构 , 属 于本 规 不
的贴 息额 的 5 % ̄ 助 给 区县 ( o F 自治 县 ) 政 。 财 第三 章 微型 企业 贷款 风 险损失 补偿
第七 条 同时 满足 以下条 件 的微 型企 业贷 款损 失 , 审批 后金 融机 构可 获得 风险 补偿 : 经
( 贷款符合《 一)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 ;
补 偿 资金全 部拨 付 给金 融机构 , 项用 于弥 补贷 款损 失 。 专
( ) 融机 构 对微 型 企业 贷 款 须建 立 呆账 核 销 和追 偿 的专 项 制度 , 效 追偿 期 限不 少 于 6个 月 ; 三 金 有 对追
回 已核 销 的呆账 金额 扣 除追讨 费用 后归 还 财政 。
重庆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文件
渝办发 [0 6 2 1 ]2 7号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 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 区县 ( 自治 县 ) 民政府 , 政府 有关 部 门 , 关单 位 : 人 市 有
《 庆市 微型 企业 贷 款贴 息及 风 险补偿 暂行 办 法》 重 已经 市政 府 同意 , 印发给你 们 , 认 真贯彻 执行 。 现 请
逾 期按 规定 计交 的罚 息 。 由借 款人 自行 承担 。
第五 条
贷款 贴 息程 序 。借 款人 在借 款合 同约定 期 限 内按期 全额 偿还 本 息后 , 向承贷 银行 提 出贴 息 申
请, 承贷银 行 初审 汇 总后 , 同各 微 型企业 工 商执 照 、 连 贷款 合 同 、 款凭 证 、 贷 还本 付 息凭 证 ( 原件 ) 以及开 户行
( 渝办发[0 115号) 关 于落实微 型企业财税及金融扶持政策专题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纪要 2 1— 2 1 ]0 和《 ( 01
16 精 神 , 2) 制定本 办 法 。 第二条 本 办法 所 称 “ 型企 业 创 业融 资 专 项 资金 ” 微 是指 市 级和 区县 ( 自治 县 ) 政安 补偿需 向所 在 区县 ( 自治 县 ) 商部 门提 交 以下材 料 : 工
( ) 一 书面 申请 文件 ; ( ) 二 贷款 合 同 、 抵押 合 同 , 押登记 证 书 ( 盖鲜 章 的复 印件 ) 抵 加 ;
第 八条
局。
风 险补 偿程序 :
( ) 一 金融 机构 应 于每 年 1月底 前 , 将上 年 度呆 账 核销 和最 终损 失情 况 汇 总报送 所在 区县 ( 自治 县 ) 工商 ( ) 二 区县 ( 自治 县 ) 商 局会 同 当地 经济 信 息 委 、 委 等有 关 部 门详 细 审核 有 关 单 据 、 证 、 工 商 凭 数据 和资 料 , 署有 关 审核 意见 后送 同级财 政部 门复核 。各 区县 ( 签 自治 县 ) 财政 局审 核后 于 每年 3月 底前 将最 终 损失 情 况报 送市 财 政局 , 财政 局会 同市经 济信 息 委 、 市 市商 委 等有关 部 门核 定 后 , 在工业 发 展 、 息 产业 、 业发 信 商 展 等 相关专 项 资金 中统 筹安 排 由市 财 政承 担 的 1 / 助给 区县 ( 3补 自治 县 ) 由 区县 ( , 自治 县 ) 财政 将市 、 区财政
二 。一 一年九 月二 十七 日
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 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满 足微 型 企业 的融 资需 求 , 立 微 型企 业 贷 款贴 息 和 贷款 风 险 损 失补 偿 机 制 , 助微 型 企 建 帮
业 融资 , 据《 根 重庆 市 人 民政府 办 公 厅关 于 印发 重 庆市 微 型企 业创 业 扶持 贷 款及 担保 管 理暂行 办 法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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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章
微 型企 业贷 款贴 息
第 四条
微 型 企业 获得 资 本金 总额 1 O万元 以内 的创 业 扶持 贷款 ,基准 利率 的利 息 部分 由微 型 企业 自
行 承担 , 率上 浮部 分 由市 、 利 区县 ( 自治 县 ) 政给 予 3 财 %贴息 , 中市 与区县 ( 其 自治县 ) 政各 承担 5 %。贷款 财 0
办法 扶持 范 围 。 金融 机 构 以个 人 经 营性 贷 款 方式 发 放 给微 型 企业 法 人 代表 专 项 用 于微 型 企 业创 业 经 营 的扶 持贷 款 纳
人 本 办法 规定 的贷 款贴 息及 风 险补偿 范 围 , 贷款 资金 进人 微 型企业 基 本账 户进 行监 管 。
( ) 款时 间为 2 1 二 贷 0 1年 1月 1日之后 ; ( ) 三 补偿 的贷 款额 度不 超过 资本 金 总额 1 元 以内 ; 0万 ( ) 四 企业 不 能持 续经 营 , 微企 办确认 已破产 关 闭 ; 经
( ) 五 由金 融机 构对 微企 先行 处理 剩余 资产 后 , 无力 偿 还 的贷 款余 额 。 仍
账 号 报送 区县 ( 自治 县 ) 工商 部 门审 核 , 由工 商部 门审核 汇 总后 , 区县 ( 报 自治县 ) 政 部 门核拨 贴 息 资金 到 财
承贷 银行 , 由承贷银 行将 贴息 资金 一次 性划 入借 款人 在承 贷银 行开 设 的账户 内 。
第六 条 各 区县 ( 自治县 ) 政 于每 年 3月底 前将 上 年度 贴 息资 金情 况报 送市 财 政局 , 财政 局按 核 定 财 市
贷款 贴息 和 贷 款风 险损 失 补偿 的专项 资金 。市 级资 金 主要 在工 业 和信 息 化 、 业 、 贸 、 商 外 中小 企业 、 农业 、 科
技 、 游 等专 项资 金 中统 筹安 排 。 旅
第 三条 已按 照 《 重庆 市小 额 担保 贷 款 办法 》 定享 受 融资 优 惠政 策 的微 型企 业 和金 融机 构 , 属 于本 规 不
的贴 息额 的 5 % ̄ 助 给 区县 ( o F 自治 县 ) 政 。 财 第三 章 微型 企业 贷款 风 险损失 补偿
第七 条 同时 满足 以下条 件 的微 型企 业贷 款损 失 , 审批 后金 融机 构可 获得 风险 补偿 : 经
( 贷款符合《 一)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 ;
补 偿 资金全 部拨 付 给金 融机构 , 项用 于弥 补贷 款损 失 。 专
( ) 融机 构 对微 型 企业 贷 款 须建 立 呆账 核 销 和追 偿 的专 项 制度 , 效 追偿 期 限不 少 于 6个 月 ; 三 金 有 对追
回 已核 销 的呆账 金额 扣 除追讨 费用 后归 还 财政 。
重庆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文件
渝办发 [0 6 2 1 ]2 7号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 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 区县 ( 自治 县 ) 民政府 , 政府 有关 部 门 , 关单 位 : 人 市 有
《 庆市 微型 企业 贷 款贴 息及 风 险补偿 暂行 办 法》 重 已经 市政 府 同意 , 印发给你 们 , 认 真贯彻 执行 。 现 请
逾 期按 规定 计交 的罚 息 。 由借 款人 自行 承担 。
第五 条
贷款 贴 息程 序 。借 款人 在借 款合 同约定 期 限 内按期 全额 偿还 本 息后 , 向承贷 银行 提 出贴 息 申
请, 承贷银 行 初审 汇 总后 , 同各 微 型企业 工 商执 照 、 连 贷款 合 同 、 款凭 证 、 贷 还本 付 息凭 证 ( 原件 ) 以及开 户行
( 渝办发[0 115号) 关 于落实微 型企业财税及金融扶持政策专题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纪要 2 1— 2 1 ]0 和《 ( 01
16 精 神 , 2) 制定本 办 法 。 第二条 本 办法 所 称 “ 型企 业 创 业融 资 专 项 资金 ” 微 是指 市 级和 区县 ( 自治 县 ) 政安 补偿需 向所 在 区县 ( 自治 县 ) 商部 门提 交 以下材 料 : 工
( ) 一 书面 申请 文件 ; ( ) 二 贷款 合 同 、 抵押 合 同 , 押登记 证 书 ( 盖鲜 章 的复 印件 ) 抵 加 ;
第 八条
局。
风 险补 偿程序 :
( ) 一 金融 机构 应 于每 年 1月底 前 , 将上 年 度呆 账 核销 和最 终损 失情 况 汇 总报送 所在 区县 ( 自治 县 ) 工商 ( ) 二 区县 ( 自治 县 ) 商 局会 同 当地 经济 信 息 委 、 委 等有 关 部 门详 细 审核 有 关 单 据 、 证 、 工 商 凭 数据 和资 料 , 署有 关 审核 意见 后送 同级财 政部 门复核 。各 区县 ( 签 自治 县 ) 财政 局审 核后 于 每年 3月 底前 将最 终 损失 情 况报 送市 财 政局 , 财政 局会 同市经 济信 息 委 、 市 市商 委 等有关 部 门核 定 后 , 在工业 发 展 、 息 产业 、 业发 信 商 展 等 相关专 项 资金 中统 筹安 排 由市 财 政承 担 的 1 / 助给 区县 ( 3补 自治 县 ) 由 区县 ( , 自治 县 ) 财政 将市 、 区财政
二 。一 一年九 月二 十七 日
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 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满 足微 型 企业 的融 资需 求 , 立 微 型企 业 贷 款贴 息 和 贷款 风 险 损 失补 偿 机 制 , 助微 型 企 建 帮
业 融资 , 据《 根 重庆 市 人 民政府 办 公 厅关 于 印发 重 庆市 微 型企 业创 业 扶持 贷 款及 担保 管 理暂行 办 法 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