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群众文化类职称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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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群众文化类职称评审要求
总那么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订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各类群众文化单位(包括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少年宫、活动中心等)和在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中专职从事群众文化研究,组织群众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向群众传播文化知识、技能,辅导群众进展业余创作、创造,对群众文化工作进展专业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群众文化专业主要分支有表演艺术(音乐、舞蹈、曲艺、戏剧等)、美术创作(绘画、雕塑、摄影、书法等)、文学创作(诗歌、散文、小说等)理论研究、专业技术管理以及科普等专业。
分那么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体安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古汉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2年以上;
(3)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
(4)大学本(专)科毕业学历,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2.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3.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根底理论和专业知识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熟悉本专业全省群众文化活动的水平、现状和开展趋势。
(3)熟悉本专业群众文化活动的根本规律,并在某一学科领域或专门技艺方面有一定的特长或有较高的组织、指导水平。
2.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独立承担或作为专业骨干设计、筹划、组织同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型(万人以上参加的)、中型(万人以下、千人以上参加的)活动2项(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独立承担市、地级重点活动或重点培训对象的辅导任务3项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
(3)具有对参加省级活动的重点作品进展修改、提高的能力,经其修改的参赛作品4件以上,其中获奖作品2件以上。
3.学术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市、地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文件[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开展规划等]被同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篇以上。
4.业绩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市、地级活动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获市、地级以上优秀辅导奖1次或直接培养的人员获省二等奖以上。
(3)获市、地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组织(一等)奖1次或组织奖2次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根底理论和专业知识
(1)对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系统掌握所从事专业国内群众文化活动的水平、现状和开展趋势。
(3)对所从事专业群众文化活动的根本规律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对某一学科领域有独到的见解或专长。
2.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馆员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独立承担或作为设计、筹划的负责人,在组织的市、地级以上重大活动中,解决重大的专业疑难问题,使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作为本专业带头人,具有对参加省以上活动的作品进展修改、提高的能力,经其修改的参赛作品5件以上,其中获等级奖作品3件以上。
(3)独立或作为主要培训辅导人员,在承担市、地级以上活动的培训辅导任务中,对重点培训对象或在培养下一级专业人员提高专业水平方面取得明显效果,并被同行专家认可。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制定(审定)的市、地级以上活动的评比标准或担任相应评委工作2项(次)以上,经其制定(审定)的评比标准能反映该专业的艺术特点且操作性强,或担任相应评委工作后,写出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指导和点评文章,或对其中参赛的作品(人
员)进展修改(辅导)后,水平有明显提高。
3.学术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理论专(译)著(编委以上)或文艺作品集1部。
(2)在省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开展规划等]被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2篇以上。
4.业绩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全国性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1次或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
(2)获全国优秀辅导奖1次或省级优秀辅导奖2次以上,或直接培养的人员获全国二等奖以上。
(3)获全国优秀组织(一等)奖1次或省级优秀组织(一等)奖2次,或设计、筹划的省级活动的实施方案(或评审、评比标准)已被批准实施使用2次以上。
(三)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根底理论和专业知识
(1)具有相应专业系统坚实的根底理论和专业知识并有深入的研究,系统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群众文化活动的水平、现状和开展趋
势。
(3)对所涉及的群众文化活动的根本规律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对某一学科领域有较高的造诣或独特专长。
2.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副研究馆员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能独立承担或作为设计、筹划的负责人,在组织的市、地级以上重大活动中解决重大的专业疑难问题,使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作为专业带头人,具有对参加省以上活动,的作品进展修改、提高的能力,经其修改的参赛作品6件以上,其中获等级奖作品不少于4件。
(3)独立或作为主要培训辅导人员,在承担市、地级以上活动的培训辅导任务中,对重点培训对象或在培养下一级专业人员提高专业水平方面取得明显效果,并被同行专家认可。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制定(审定)的市、地级以上活动的评比标准或担任相应评委工作3项(次)以上,经其制定(审定)的评比标准能反映该专业的艺术特点且操作性强,或担任相应评委工作后,写出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指导和点评文章,或对其中参赛的作品(人员)进展修改(辅导)后,水平有明显提高。
3.学术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理论专(译)著(副主编以上)或文艺作品集1部。
(2)在省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论文4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开展规划等]被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3篇以上。
4.业绩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全国性活动中获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或省级一等奖2次以上。
(2)获全国优秀辅导奖2次或省级优秀辅导奖3次,或直接培养的人员获全国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以上。
(3)获全国优秀组织(一等)奖2次,或省级优秀组织(一等)奖3次,或设计、筹划的省级活动的实施方案(或评审、评比标准)已被批准实施使用3次以上。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正常申报条件者,可按省职改办有关规定破格申报评审;
(一)破格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参加相应级别的评委会组织的辩论,且辩论合格。
根底理论和专业知识、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同正常申报者。
(二)破格评审馆员任职资格者
1.学术水平,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省以上刊物发表或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
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查报告、群众文化开展规划等]被县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2篇以上。
2.业绩成果,须具备以下3条中的2条:
(1)独立创作(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全国性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1次。
或省级一等奖1次,或市、地一等奖2次,或县一等奖3次。
(2)获省群众文化活动组织奖。
或市、地优秀组织(一等)奖2次或县优秀组织(一等)奖3次。
(3)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获省级三等奖1次,或市(地)二等奖2次。
或县一等奖3次。
(三)破格评审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
1.学术水平,须具备以下3条中的2条:
(1)在省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4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公开发表的不少于2篇。
(2)出版本专业理论专(译)著(副主编以上)或文艺作品集1部。
(3)撰写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开展规划等]被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3篇以上。
2.业绩成果,须具备以下3条中的2条:
(1)独立创作(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
在全国性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2次。
或获省级二等以上奖3次。
(2)在全国群众文化活动中获优秀辅导奖2次。
或获省优秀辅导奖3次。
(3)在全国性活动中获优秀组织(一等)奖2次,或获省优秀组织(一等)奖3次。
(四)破格评审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
1.学术水平,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
(1)本人撰写并出版本专业理论专(译)著或文艺作品集1部。
(2)在省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5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其中公开发表的不少于3篇。
(3)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开展规划等]被省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4篇以上。
2。
业绩成果,须具备以下3条中的2条:
(1)独立创作(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全国性活动中获一等奖1次。
或获二等奖3次。
或获省级一等奖3次。
(2)在全国群众文化活动中获优秀组织(一等)奖3次或获省优秀组织(一等)奖4次。
(3)在全国性活动中,获优秀辅导奖3次。
或获省优秀辅导奖5次。
附那么
一、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三、所提交的专(译)著均指出版社公开出版,如系合著需注明本人在其中承担的的工作。
“文艺作品集”只限主编、第一副主编或第一执笔人。
所提交刊物发表的论文均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四、所提交的论著、论文必须与工作岗位相符。
通讯报道和非本专业著作文章等不得作为参评成果对待。
五、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