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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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
甲方(上市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战略投资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主承销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方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请填充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2.甲方本次发行拟引进战略投资者并向其配售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配售”)。

3.甲方与作为主承销商的丙方通过遴选确定乙方为本次配售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一。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配售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认购资格
1.1.乙方确认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具备的配售资格,并承诺出具与本次配售相关的承诺函。

1.2.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查、备案等程序后,将其确定为本次配售的对象之一。

2.认购方式
2.1.认购方式:战略配售。

即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之一,甲方向乙方配售股票。

2.2.乙方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申购款项
3.1.乙方承诺以人民币(大写)元(¥元)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前述申购款项不含配售经纪佣金和相关税费。

3.2.乙方应当按照丙方发送的《战略投资者缴款通知书》足额缴纳申购款项及相应的配售经纪佣金,依法承担税费。

4.认购价格
4.1.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简称发行价格。

4.2.认购价格以发行价格为准。

5.配售数量
5.1.甲方和丙方有权调整乙方最终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

丙方应退还乙方因调低配售金额、配售股数取整而多余的相关申购款项,具体退款安排在《配售结果通知书》中确定。

5.2.乙方同意甲方与丙方以发行价格向其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配售股数=乙方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5.3.丙方应向乙方发送《配售结果通知书》,《配售结果通知书》中应明确乙方配售股数、认股价格、限售期限、退款安排(如有)等事宜。

6.限售期限
6.1.乙方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股票不少于请填充个月。

6.2.限售期内,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转让获配股票。

7.延期交付
7.1.丙方在本次发行中享有超额配售选择权,且丙方有权通过向包括乙方在内的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超额配售股票。

若战略配售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的股份数量超过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股票数量,则不同战略投资者之间按照等比例原则确定延期交付股份数量。

延期交付的具体股数应在《配售结果通知书》中明确。

7.2.为避免歧义,延期交付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乙方仍应按时足额履行申购款项缴纳义务。

8.未能完成发行的处理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能完成本次发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如乙方已按照《战略投资者缴款通知书》缴纳申购款项的,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应依法退还乙方全部申购款项,除此之外,甲方与丙方均不对乙方由此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六部分其他约定
9.保密
9.1.本协议各方均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保密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9.2.保密信息接收方为本协议目的可向其确有必要知悉的雇员、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该等人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该等人员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视为接收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

9.3.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条规定泄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接收方承担,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收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4.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需履行。

10.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10.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权利,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3.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范、交易所规则,从而导致甲方、丙方及其代理人、董事、高级职员、控股股东或参与本次发行的雇员(“受补偿方”)遭受损失、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任何受补偿方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以及因调查、准备、进行或辩护任何该等权利请求或索赔而不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乙方应对受补偿方给予及时足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受补偿
方就本赔偿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以使受补偿方免受损害。

前述责任条款适用于本协议和就本次发行达成的任何补充协议。

10.4.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10.5.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1.合同送达方式
11.1.为更好的履行本协议,各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
(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3)丙方接收通知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11.2.各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对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

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

11.3.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1.4.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

12.其他约定
12.1.不可抗力
12.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2.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2.2.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2.3.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

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2.4.合同解释
12.4.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2.4.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12.4.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

12.4.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

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12.5.不得转让义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13.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14.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15.其他
15.1.本协议一式六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由丙方留存,用于向相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15.2.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5.3.本协议自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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